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A. 参展时该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B. 重金寻找英文版《关于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网络上这样资料太多了,拿去用吧 :)
http://www.fairylaw.com/news1/law1/200603/589.html
http://www.haolawyer.com/law/view_104966.html
http://iprinchina.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10.html
C. 展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哪些
一、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困难一、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实践中,权利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例。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切实得到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展会主办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很好衔接。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执行展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
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作法上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主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四、没有区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状况
尽管一些展会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但是没有区分知识产权不同类别的情况。如。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及审批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权利比较牢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太稳定,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都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旦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侵权审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是否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由于展览会对三种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置未作任何区别,则会出现投诉所依据的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无效专利的情况,如果在该专利权的基础上处置被投诉人,显然对被投诉人显失公平。
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并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2005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工作。3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有法可依。
D.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版,参与展会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有关法律都有哪些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具体体现为:阻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阻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版权侵权等。
作为电子文档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文档、设计图纸、图像、音频和视频等等。
仅仅依靠上述行政手段是非常不完善、不系统的。
为广大用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1、监控常用的应用软件
常用的如MS Offices、PDF、AutoCAD、等办公设计应用软件;用户只需在IPPS环境内添加所要监控的程序,就可以按习惯的应用程序使用方式完成设计、浏览文件信息。信息文件的加解密操作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透明的。
2、自动加解密技术
动态加解密即IPPS环境内,用户写文件时系统会自动加密并存储为密文;读文件时系统自动解密文件以明文的形式打开;中间的加解密过程是由读、写的I/O操作驱动,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完全透明的;避免了由于主动加密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作者忘记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安全因素)。
3、防止文件信息泄漏
用户端硬盘保存的都是密文,通过USB盘拷贝、网路传输到外部等泄露出去的任何重要信息文档都为密文,只有在IPPS环境中才能看到明文.同时禁止拷屏、打印、透明安全环境内外之间的复制、粘贴、拷贝、导入、导出、内部通信等操作,严防用户端的主动信息泄露。对于非法流传到外部的文件,由于外部PC 机没有授权登录认证,无法获得加解密策略的内容,无法获得加密密钥,也就根本无法打开已被加密文件。防止所有文件通过人为或外围设备信息泄漏
4、事故追查和取证
专门日志审计管理软件详细记录了所有用户、任意时间、指定应用操作(读、写、删除、改等)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方便日志查阅和集中管理以及事后审计和追究泄密责任;有声音、邮件等多种报警机制供用户选择。
F.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G.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H. 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
如果已经证实是侵权行为,建议按照以下方法取证:
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I. 如何处理广交会的专利侵权
(一)去哪投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问:“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是什么呢?
答:“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谁可以去投诉?
1.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2、持有参加本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
(三)投诉之前需做的准备
1、准备好企业的营业执照
2、准备好权属证明文件
①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②若是被许可人的要带上许可合同;
③要核实专利是否缴纳当年的年费,并最好带上专利当年的年费票据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以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有效状态;
④若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最好还带上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专利权稳定。
3、盖好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以便临时发生侵权投诉事件时相关参展人员有权来处理侵权事宜
4、涉嫌侵权证据
这些证据必须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就要拿到,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
5、核实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1)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2)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3)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4)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四)如何有效的投诉?
对于投诉的处理并不是简单的书面审查,因此不仅要按照前面所述递交权利证明,侵权证明等书面材料,还需要当场将被投诉的侵权展品与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比对,以便相关机构迅速做出判断,做出撤销或者遮蔽侵权产品的处理。因此,投诉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达到尽快处理的投诉效果,最好能聘请专业的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协助处理。
(五)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 被投诉方须向工作人员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证明文件,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否则,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涉嫌侵权后,可责令被投诉方从展会上撤出涉嫌侵权展品;被投诉方须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本届广交会期间不再展出和经营该涉嫌侵权展品。
二、 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
举证有效的,投诉站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逾时举证或不作补充举证的,投诉站对责令自举证无效、逾时举证或不作补充举证的,投诉站对责令自撤而未自撤的展品进行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