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答题 简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类型

你这题较大,打字费劲,我借用一个专家的论述回答你吧。
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与种类包括:
一、著作权,又叫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三、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四、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1、具有经济价值;2、具有相对秘密性;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五、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
六、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品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称为“地理标记”。
1、货源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货源标记通常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而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品质。
2、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因此,原产地名称可表明产品的特殊性质或品质,如果其他地域也可生产同样品质的商品,则该地域只能视为“货源标记”,因为人们并未将该商品与该地域的制造工艺相联系。
关于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协定》专设《地理标志》一节,对地理标志给予较为全面的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和第9条的规定。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此项知识产权,但是加入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国际保护的条约。
八、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为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Ⅱ 简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是: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专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属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的承认,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Ⅲ 简述知识产权手册具体内容应包括哪些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相关立法

(1)、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2)、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3)、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地图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Ⅳ 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秘密、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物种权内、工业设计和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主要是商标、专利、版权、商号等,这些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但是又明显具有价值而需要法律认可的权利。

(4)简述知识产权保护扩展阅读

企业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

企业研发新产品(此处指广义的产品,包括一切有形和无形的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知识产权,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有时这种损害是致命的。

Ⅳ 简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Ⅵ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
②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4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Ⅶ 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并论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急要知道答案。帮帮忙!谢谢!

企业的知识产权要比企业所有的硬件都要有价值,硬件随着时间推移会折旧,损耗,维护会越贬值而知识产权就象酿酒会越来越好,值价会越来越高。现在国家已经开始鼓励企业走自主品牌道路,从中国制造到中国自造,毕竟加工的附加值是远不如自造的这就是“捡两端”意思是附加值大的都在设计和销售,所以要发展就得抓两头就要有自主品牌,为些国家地方分别推出了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和名牌。被评为中国驰名我省著名和名牌的都会得到国家和地方的奖励得到的可以说远比申请所花的费用要多,当然重要的不是奖励而是作用。
在中国知识产权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要保护的要先在国家登陆备案。

Ⅷ 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简述: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