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免责
⑴ 销售涉嫌有商标侵权商品应当怎么索赔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根据《商标法》[3] 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2]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4] 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⑵ 销售侵权商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免责条件是什么(请写出具体法律法规)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一是停止销售。二是赔偿损失,具体金额要看具体问题了, 免责条件估计很少,除非你和提供商品的厂家签订的协议规定了他必须保证该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如果有侵权则由他负责~
⑶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你好,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为: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赠礼道歉。
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望点赞
⑷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免予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必须具备3个基本条件:
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
二是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四个相关法条立法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没有设定限制性条件,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即不论销售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客观上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事实,就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侵权即告成立;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侵权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人对侵权行为具有通过行政调解或诉讼进行索赔的权利。
2.《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该条法律规定通过设定限制性条件,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其采用的大约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其“来源合法”并且“说明提供者”就无过错了,因为按该条法律规定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这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确有着重大的差异。很难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特别补充规定还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规定的否定。
3.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该法条规定,采用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明知”就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由上述四个法条,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由于其情节不同、主观态度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或制裁。这一立法思想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无论如何,同一部法律不应当在规定某行为为侵权行为并且规定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有通过行政调解或诉讼进行索赔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商标法》上述四个相关法条采用的责任承担原则不同以及其逻辑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具体操作上的尴尬。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三个关键词及其实践
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就出在这《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条文就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中含有三个关键词,即:“不知道”、“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
1.何谓“不知道”,如何让证明“不知道”;执法者可以采信的证据是什么。
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要求销售者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而加以排除其侵权行为。在实践中,不仅仅销售者难于客观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商标侵权商品,执法机关对其提供的证据也很难于予以确认。没有法律规定销售者要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没有法律规定如何才能证明。社会实践中,商品销售者一般不会去做也不懂得商标查询,更不要说“商标近似侵权”的查询和判断;并且,至少目前我们还很少见到供应商带着《商标注册证》正本行销产品的。
对于“不知道”这一法律要件主观状况很难判断。对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在实施细则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予以规定和解释。在法律范畴,经常授予主体的相对方以主观判断权利——“应当知道”。这很难,不要说经营者,就是执法者也恐怕经常是“不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也未可知。
2.何谓“合法取得”,如何来证明。
“合法取得”是相对于非法取得而言。所谓非法取得,一般说来无非贪污、盗窃、抢劫还有赌博等等手段非法占有,否则,都是合法取得。相反的,他人想证明其为非法取得就不会那么容易了。证明不了人家是非法取得,就只能承认人家是合法取得。这是符合我国进步了的法律思想的。
根据法律规定,也许还必须做这个证明。其实很简单,销售者一般可以提供交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这就足够了。
3.怎样“说明提供者”。
如本文开头所述:商品的提供者倒闭了,找不见人了。不行么?说明提供者了呀!该法条规定,无非是要经销商“供”出供应商。那么,老实交代该商品供货方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提供相应线索,能够被查实的,就应该认为其“说明提供者”。
这个讨论很简单,一是经销商不需要证明自己“不知道”;二是他人不能够证明其商品是非法取得,就是“合法取得”,原则上也不需要证明了;三是商品总是人生产出来的,不是自己造的就有供应商,“交代”了就是了,然后,经销商自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就是商标专用权人诉讼到法院也没有关系。由此,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其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但不必予以赔偿而且还可能有机会找到供应商索赔。问题是,如此法律规定,会不会使经销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更加肆无忌惮呢?
三种责任方式和经济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三种。对于侵犯财产权的,当然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商标权是财产权,商标侵权,当然首先应当是赔偿经济损失。如按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什么责任好承担的呢?商标专用权人还有必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提起诉讼进行索赔么?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即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既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相冲突又违背我国民法的原则,给法律实践带来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之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存在着采用责任原则的冲突和逻辑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商标法律实践、操作中一定的困难,有待于进一步的理顺和完善。
笔者认为从操作实践的层面考虑有必要在司法解释或后期立法中予以修订、明确,以期在适用本条款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⑹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怎么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⑺ 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销售者可以免责吗,如何免责
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或其他重要证据予以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并点赞。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以您的酒楼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是证明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证据,而“能证明并说明”是法律赋予销售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审慎经营义务。苛刻一点来讲,即使销售者“能证明并说明”,但若商标权利人能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对您的问题的解答,总的来说,根据您的情况您的酒楼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当然,更具体的情况,需要您到我所提供更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