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乔丹案,商标权纠纷如何解决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回取得实行注答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㈡ 中国乔丹品牌被起诉的结果

按实际情况,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所以按现时的情况,中国乔丹被诉还没有结果。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
“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迈克尔·乔丹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并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据公开媒体报道,乔丹的代理律师也曾表示,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不是国际知名商标第一次在中国遭遇诉讼失败。就在上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㈢ 乔丹商标侵权案一审裁判文书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专商品上属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㈣ 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宣判,注册商标后被侵权该如何维护

对于版权的问题,这在我们国家是很早就开始有的问题了,抄袭很是严重,还有各种盗版等,尤其是游戏,就连体育运动品牌也有抄袭混水的存在,比如乔丹体育,人们就会疑惑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宣判,注册商标后被侵权该如何维护?一定要第一时间掌握好对方的版权的信息,还有商标等,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做运动品牌一定要有自己的原创作品,不要老是想着抄袭的问题,要知道李宁,安踏可以发展这么好,就是不断创新以及科技的突破还有路线的研究等,这些才是关键,不然这么透明化的网络时代,是否是抄袭的鞋,大家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这是发展不下去的。

㈤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 商标侵权应该怎么赔偿

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㈥ 乔丹商标案败诉后,会对乔丹体育产生什么影响

经过各级法院层层审理,八年时光悄然飞过,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商标纠纷终于有了定论。 就在近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远在大洋彼岸美国AIR JORDAN品牌对乔丹体育起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都出现了错误,因此,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病爆发后,奥运会被推迟,赛事停止,体育产业受到不小打击。与此同时,体育用品行业内各品牌零售营业额也出现了不小下滑,一季度国内品牌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分别为李宁、安踏和特步。乔丹体育这次通过收购来重塑和提升自己的品牌,也不失为是一次在逆境中寻求自我突破的尝试。

㈦ 乔丹商标侵权案乔丹的代理律师是谁

人数牵涉较多,名单如下: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胤颖,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马岩岩,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韦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㈧ 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本人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谢谢阅读!

㈨ 乔丹案诉至最高法,商标侵权案件怎么走诉讼流程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一般都是由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授权人举报发案的,且多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执法人员在到达现场前,要仔细研究现场检查时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一定要精心谋划,认真准备,做好应急预案。
一是人员分工要明确。如哪些执法人员做以下工作:
1、分散人流,维持秩序,保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2、与场地出租方联系;
3、与当事人联系,稳住当事人,不让当事人与其他人联系?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怎么办?当事人不配合怎么办?等等;
4、协助、配合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5、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第一时间提取证据;
6、进行现场拍照和全程摄像(要注意拍照的角度和摄像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7、制作和出具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及联系相关财物的保管事宜。
二是做好涉案物品扣押和保管工作。执法人员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行扣押时,要详细清点和记录商品规格、编号、重量、单价等特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将涉案商品装箱、加贴封条,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拍照。对于大宗商品或者其他需要专业机构保管的商品,要及时联系、委托有保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