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1、必须为产品的发明或者是方法的发明;

2、申请需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不属于提交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以任何形式在公众所认知的现有技术,但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6个月之内由于明显滥用和申请人的关系或者是为了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上展览公开的,是不会影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的;

3、申请需要具备创造性,也就是对相关的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

4、专利申请能够在工业化生产或使用的;
5、充分的披露,是的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这个发明;

6、专利一次申请仅仅只能够设计到一个发明或者属于用以个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提出专利分案申请;

7、专利申请不能够属于在欧洲不的授予专利申请的客体,就比如人类或动物的资料或者诊断方法、新的植物或者动物品种、生产动物的是指生物学的方法、发现、数学的方法、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等;

8、发明的实施不能够违反EPO各个缔约国的公告秩序或公告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者将人类的胚胎用在商业目的上等。

『贰』 欧洲发明专利授权是怎么样的

欧洲发明专利授权: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发明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叁』 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有何区别

没有区别。欧洲专利(EP)就是德国专利(DE),作用范围都一样。只是德国专利知识在德国登记,德国商标专利局是欧专局没关系,德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于1877年。1945年以前称为德意志帝国专利局,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总部设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

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二者都是代表EPO欧洲专利局。它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3)欧洲专利授权扩展阅读

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肆』 查询欧洲专利授权后生效的国家,怎么查能比较全面准确

查询欧洲专利授权后生效的国家,怎么查能比较全面准确?
答:授权之后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是否仍然有效,应该去生效国专利局(比如通过其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
欧专局的“INPADOC data”系统仅保证欧洲专利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是准确的,但并不保证对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的描述是及时准确的,欧专局自己也有如下的重要申明:“The EPO does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legal status data relating to the post-grant phas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ir completeness and fitness for specific purposes, nor can it guarantee that such data are up to date. For 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patent authority.”
欧专局的申明很容易明白:欧洲专利的授权程序是欧专局负责的,所以欧专局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授权之后的年费缴纳及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被无效掉都是各个生效国管理的,只有在生效国及时准确地把相关信息告诉欧专局时,欧专局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而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可想而知,欧专局“INPADOC data”系统提供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及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很困难。

『伍』 欧洲专利从什么时候授权开始

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陆』 欧洲专利局中,publication专利号后A、A1、A2、B、B1、E、Y等字符代表什么意思如何判断其专利是否授权

A-自欧洲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内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说明书

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2-未附检索报告的

B-欧洲专利说明书

B1-欧洲专利申请人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审合格,授权公告后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E-出现在检索报告中,表示在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也就是抵触申请,可以单篇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

P-出现在检索报告中,表示公布日先于国际申请日但迟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的文件,也就是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文件

『柒』 欧洲专利的Publication info中S1、A1、A2、A3、B1、B2、B3分别是什么意思

S1— 表示专利的状态为已授权。

A代表的是还没授权的出版文本,B代表的是已经授权的版本,具体为:
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2—未附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

B1——欧洲专利说明书;
B2——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B3——指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后经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7)欧洲专利授权扩展阅读: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

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捌』 如何尽快从欧洲获得专利授权

事实上,申请人最终能否采取PACE途径要取决于实际的检索以及审查部门的工作量。对于某些技术而言,EPO会对提出的PACE请求的次数有所限制。下面笔者将分别针对检索和审查阶段,简述采用PACE途径的注意事项:

1.在检索阶段利用PACE加速

对于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不要求优先权),不需要任何单独的请求,EPO就会对其进行加速检索。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获得扩展的检索报告。而对于非第一次提交的申请(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请求加速,EPO也会尽早发出扩展的检索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优先权,只有在申请文件足够完整、可以供EPO撰写扩展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PACE的规定进行加速检索。
在出现下述情况,如可能需要参考之前的申请、或者需要随后提交部分说明书或附图、或者需要随后提交权利要求书,就不可能使用PACE加速。还有一种情况是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如果必须依据EPC细则第62a、63或64条的通知,则只有在收到申请人对该通知的回复或时限过期后,才有可能撰写检索报告和意见,
才可以根据PACE加速。

2.在审查阶段利用PACE加速

对于“直接欧洲路线”的专利申请,原则上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然而,为了提高效率,申请人最好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同时要求加快审查;或者是在收到扩展检索报告、申请人对检索意见进行回复时,一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uro-PCT)而言,原则上申请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然而,为了尽可能
地高效,最好是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在专利申请进入到欧洲阶段时,或者和对在EPC细则第161(1)条下请求的WO-ISA、IPER或SISP的回
复一起。如果在第一种情况下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就意味着形式审查、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和(或)实质审查都请求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