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一个有故事的服装品牌案例

1、Gucci的品牌案例

Gucci作为经典及优质的意大利品牌,已显赫全球七十多年。在过去数十年间,Gucci由家族产业演变成市营公司。今日,Gucci更成为一间在纽约及阿姆斯特 丹联交所均有上市的公司,由不少私人或机构性质的投资者共同拥有。

公司创办于1921年,这年适逢Guccio Gucci刚从海外吸取工作经验回归家乡意大利,并于佛罗伦斯开设其首间店铺。主要以售卖以卓越佛罗伦斯手工艺制造的皮具用品。

在短短数年间,佛罗伦斯的专门店吸引了不少国际间独具品味的顾客,这空前的成功驱使Gucci的业务迅速扩展,并于1938年在罗马的Via Condotti开设分店。

Gucci的成功终于在1998年获正式肯定,公司获得由European Business Press Federation (U.P.E.F.E.)从4,000间公司中选为「European Company of the Year」。

此奖项反映了Gucci的卓越的经济及财政表现,以及公司富策略性的部署和优越的管理质素。

2、Ferragamo的品牌案例

公司的创始人Salvatore Ferragamo(萨瓦托·菲拉格慕)在他的时代圆了为王孙贵族、绅士淑女制鞋的梦。用意大利的传统工艺加上现代科技使工艺更上台阶。Ferragamo及其儿女成功建立的时装王国实践了“装饰男女,从脚到头”的座右铭。

Salvatore Ferragamo公司总部是位于佛罗伦萨中心的一幢文艺复兴的古堡。设计的衣服、手袋、皮革制品、披巾、领带、珠宝等产品都会随季节的不同而异。以高品质为基础,配合个人演绎,让人感到舒适、自然和高雅的,便是恒久款式。

一条色彩缤纷的批巾,一条夸张的领带,可将日常的服饰改变成晚装的形象;一件小小的装饰品,显示本人的爱好、特点、感情及显出个人魅力;同时布料与织造亦是非常重要的,不同质料可改变设计的意念及其用途。

3、DAKS的品牌案例

一八九四年,Simeon Simpson在伦敦市Whitechapel区开设了一家高级时装公司,为讲究衣著的人士度身缝制高级时装,打开了DAKS Simpson历史的第一页。在他心目中的服装,是剪裁适体、线条自然、潇洒不凡。

随著业务蒸蒸日上,Simpson于一九零零至一九二零年间将服装店的业务日溅扩充,并开设多所厂房投入生产。

一九三零年代初,Simeon的儿子Alec看准时机生产高质素的成衣系列。 一九三四年,Alec发明及推出腰位配备牢固力的裤子,其突破性的腰位设计获多年的专利权。

现时,这种设计仍往往被冠以(DAKS腰带)的称号。集团更以英文字DAD(父亲)及SLACKS(西裤)的缩写创立了称为DAKS的品牌。裤子的质量,布料及用色方面,其它货色均难塑其项背。

没多久,Alec再推出厂为这种裤子配套的上衣,成为著名的DAKS套装。

与此同时,集团推出了一系列腰部也采用该独特设计的女装,亦大受欢迎并取得极大的成功。到了五十年代中期,集团三份一的生产均为外销,因此,DAKS被公认为主要的出口商。

DAKS亦先后获颁授皇家认证,包括一九五六年的爱丁堡公爵皇家认证、一九六二午的英女皇皇家认可证及-九八三年的威尔斯亲皇皇家认证。

一九七六年,DAKS推出其招牌格子,套用于衣服及配饰上,成为DAKS的国际标记,时至今天,DAKS已拥有全线男女装系列、皮具配饰、领带及丝巾等。

4、阿玛尼服装品牌故事

1970年,乔治·阿玛尼与建筑师赛尔焦·加莱奥蒂(Sergio Galeotti)合办公司,而后于1975年创建了"Giorgio Armani"公司并注册了自己的商标。1974年,当乔治·阿玛尼的第一个男装时装发布会在完成之后,人们称他是“夹克衫之王”。

1984年,创立低价位品牌安波罗·阿玛尼。时至今日,阿玛尼公司的业务已遍及了一百多个国家。除了高级时装Giorgio Armani之外,还设有多个副牌,如成衣品牌Emporio、女装品牌Mani、休闲服及牛仔装品牌Armani Jeans等。

其中产品种类除了服装外。还设有领带、眼镜、丝巾、皮革用品、香水等。Emporio Armani是非常成功的品牌,"Emporio"的意大利语的意思是指百货公司,即"Armani百货公司",这是Armani的年轻系列的牌子。

阿玛尼系列品牌紧紧抓住国际潮流,创造出富有审美情趣的男装、女装。

同时以使用新型面料及优良制作而闻名。不同于大多数长期经营的时装设计师,追溯阿玛尼18年来的经营历史,很少有可笑的或非常过时的设计。他能够在市场需求和优雅时尚之间创造一种近乎完美、令人惊叹的平衡。

5、传纯服装品牌故事

传纯的设计师何山流一在其16岁时开始进驻服装行业,拥有近9年的成衣设计,定制,到销售历程。传纯的(chuanchun)前身叫CC,双C,但无论怎么变,消费者只是认可是否为何山流一所设计的,而不在乎服装叫什么名字。

从2003年开始建立自己的公司到现在,设计师何先生已在时装界纵横了9年,享有盛名并被认为是当今“美国时尚”的代表人物。何山流一的作品纯净、细致剪裁,在典雅、中性色调的布料中,展现一种简洁利落的时尚风貌,这也是传纯的设计哲学。

传纯(chuanchun)风格的本质也具有国际化的特征。就象纽约,他并不是一座典型的美国城市,而是一座典型的国际都市,香港也是一样。居住在这些城市的人会对我的设计做出回应,是因为他们的生活和需求都十分相似,而且现代的人不论居住在哪儿,都有其共通性。

传纯的成功是源于四维世界的设计师何山流一的对“清纯优雅、长寿永存”概念的表达,使服装透露出传承清纯的主张思想,随处让你感受到传纯(双C)的色彩空间和时尚之风。

每一季的传纯新款服装和内衣都会为忠爱“她”的消费者送去无数的惊喜。

在汲取香港和纽约每季度的流行讯息的设计师的精心策划下,再融合都市女性不断追求淑女的梦幻情结,渴望像戏剧般华美、被人欣赏被人宠爱的浪漫情怀和时尚潮流的需要,何山流一精心推出了一系列易于搭配的精美,简约,纯静的服饰。

2. 应该注册立体商标还是外观设计专利

司法实践中,所谓“因为复制二维商标而导致争议立体商标被否定”的案例接连出现,究竟是因为立体商标本身存在固有短板,还是因为对于其特点规律把握不准,亦或者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所造成?如何解决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矛盾,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又是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复杂课题。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判断相对严格,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于三维标志的保护客体,也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而注册商标的保护时限会给专利法造成冲击,因而从协调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应在商标授权确权时进行平衡,尽量避免与其他部门法产生冲突。
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希望将相关三维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希望让其成为立体商标,这不仅是合理的心愿,而且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只是在程序上,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率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先行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外观设计就会丧失新颖性,从而导致外观设计专利难以获权。因此,两者申请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第二步,在外观设计专利获权之后,再将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限同为10年,不同的是,商标的有效期可以一直续展下去,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则不能续展。两者之间尽管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引发两者之间甚至是商标法和专利法之间产生冲突。立体商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运用形式,当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届满之后,相关立体商标权利人只要愿意续展,并不会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原因而产生任何额外障碍。

3. 日本最近又出了什么新型商标吗都有哪些呢

日本商标注册流程

1、申请人资格: 本国或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团体等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给定申请号及确认申请时间。

此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例如,是否具有显著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宜注册,发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时进行答复。

3)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任何人都可以在2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6 - 9个月。

3、有效期: 从注册日起算10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

4、日本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5、日本遵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34个产品分类类别,11个服务类类别。

4.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注册成功的商标举例,超能这个商标是吗

一些商标是注册不了的,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的要件来分析.
但是经过注册人的大量宣传在当地或者全国都被公众所熟知,而且没有显著性的却具有了显著性,这就叫着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注册成功的商标
超能 用在洗衣粉这个类别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应该算是这个案例

5. 求一篇<<商标法>>案例分析

中国商标专网案例分析专栏
http://www.cha-tm.com/NewAnLiFenXi/default.asp
我摘了一个:
“白兔”商标争议案
添加日期:2004-12-7 点击次数:58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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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 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 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早于1953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册,显然,"金兔"商标注册在先。(3)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 (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
二、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

三、评析 "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白兔"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6.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

7. 商标案件都由哪些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8. 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9. 立体商标的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由金黄色、栗色、白色和红色组成的独特的彩色包装形式。它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果仁糖的三维形状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金边和红边,置于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申请商标并非食品行业的通用包装形式,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的产品已进行广泛的销售,这一独特的包装形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识别功能。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审理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在审查实践中,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如绍兴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尔的双王子、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等;一类则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确定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是商标审查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显著性,二是非功能性。《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就是所谓“非功能性”的要求。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上述解释在文字上颇费了一番功夫,但在实践中加以准确适用恐怕还是会有相当的难度。
我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商品或其包装的独特外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基于防止垄断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与普及这一知识产权政策的考虑,应当对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予以严格审查,拒绝保护那些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或包装的外形。在显著性的判断上,原则上应先推定仅由商品或包装外形构成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而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该标志具备显著性、或者经过使用具备显著性的举证责任;对于含有其他显著部分(通常为平面商标)的商品或包装外形,则可予以注册、整体保护。
本案中,申请商标仅由目前比较常见的巧克力包装外形所构成,不含有其他显著部分。虽然申请人对其进行了精心的描述,力图使审查员相信申请商标的独特性,但这并不能改变申请商标作为常见商品包装缺乏显著性的情况,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使用该商标并使之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基于前述考虑,商评委没有准予其作为商标注册,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另一件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