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侵权
A. 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一个品牌培育需花时间精力。之前发生过某品牌裤子被另一家买走,改换成自己的商标翻倍加价卖出。客观上减少了市场上该品牌商品与消费者的见面的机会,增加了侵权人的品牌知名度。影响了消费者对两个品牌的认知,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形成不正当竞争。而某品牌的优质低价会逐渐被消费者遗忘而排挤出市场。这就是要对反向假冒立法的原因。当然有些企业目光短浅,认为自己拿到加工费就可以了,而长远看是不划算的。当然松 下电器进入美国,也有美国代理商要求其改换成对方的商标,松下没同意,久而成为著名品牌,而那个代理商的公司早已破产了。相信品牌的力量!这就是要做品牌的原因,也是要保护品牌的原因。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企业如此,国家亦如此。
B. 如何理解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认定问题
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C. 商标法为什么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您好,这是因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版将该更换商权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妨害了注册人通过销售商品宣传自己的商标、扩大自己商标知名度、提高市场份额的努力,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能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
希望能帮到您。
D. 商标侵权行为中:仿冒、反向假冒、冒充
仿冒、反向假冒、冒充,这些都是商标侵权形式的通俗叫法,仿冒、内冒充是一个形式的,容就是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使用相同标识的通俗点讲就是假货、假冒、冒充;使用相近似标识的就叫仿冒;当然使用相同标识的也可以叫做仿冒。反向假冒,其实也比较简单,就是未经商标所有人允许,将其所使用商标的产品,把原有商标去除,再标识其他商标后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就叫反向假冒。简单点讲,就是你买了别人品牌的产品,把别人的牌子想办法掩盖或者祛除,然后又打上你自己的牌子,然后再进行销售,这就叫反向假冒。
E. 法院对商标反向混淆的考虑因素有几点
法院在认定商标反向混淆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依据现有《商标法》规定可知,我国的商标保护对象是采取的商标注册取得制,故未注册的在先商标不能成为商标反向混淆的保护对象。
2.在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在先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若在先商标因使用不当而导致显著性降低,甚至变成通用名称,被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甚至变成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
3.在先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其实质是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若注册商标却不使用,不仅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而且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在先商标注册后不实际使用的话,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4.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行为指将商标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交易文书、展览等行为,若将商标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目前主要指用于新闻评论、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字典词典等参考书中使用,此类情形并不会被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
5.商标近似程度。商标近似程度是成正比的。即商标越近似,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商标差异显著,那么造成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6.商品是否类似。被认定反向混淆的多为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服务)。对于类似的判定,性质、功能的类似以及具有可替代性也应成为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7.在后商标商业显著性。在先商标的消费群体相较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消费群体较小,在后商标的商业显著性越强,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中应着重考察在后商标消费群体混淆的情况,而不应只关注在先商标消费群体的混淆可能性。
8.消费者的注意程度。通常价值大的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的所给予的注意力就会较多,对于价值较小的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会较低。而消费者的注意力与混淆可能性又是成正比的,因此价值越大的产品,混淆可能性就会降低,价值越小的产品,混淆可能性就会增加。此外消费者的文化程度、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等主观因素也会影响商标的混淆判断。
9.有无实际混淆。实际混淆的情形通常包括消费者的误认投诉、错误咨询、质监部门的错误认定、工商部门的误认处罚等。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只要存在混淆可能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实际混淆是美国商标侵权案件的参照证据之一,没有实际混淆则难以认定商标侵权的存在
F. 反向混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什么影响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反向混淆对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危害:
一、对在先权利人的危害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经常是市场地位不高、知名度较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甚至个人,被告则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其主观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权的嫌疑,客观上也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后使用人都是实力非常雄厚的国际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实力差距不明显,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为通常也不是出于利用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主观上通常只是想恶意霸占原告的商标,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导致过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量因实力雄厚的在后使用人的大力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反而可能会增长不少。同时,在后使用人对讼争商标的使用一般也不会导致消费者以为其产品来源与在先权利人。因此,在后使用人并没有从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中获得好处。如此说来,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似乎没有受到什么损害。其实不然,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的损害非常隐蔽,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减损了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价值
随着商标的使用,使得商标标识和权利人的特定产品之间的关联度逐步加强,在商标上逐渐积载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在后使用人凭借优势市场地位和巨大的商标投入,将讼争商标与自己的产品紧密关联,对市场进行饱和性的轰炸,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与商标价值被摧毁,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遭到破坏和扭曲。对于在先权利人而言,其商标的价值因此而减损甚至灭失,无法体现出其商标的经济功能。
商标的价值除了识别作用以外,还有对企业商誉及其产品质量的表彰功能,以及商标商品化价值,特别是商标的商品化价值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标可以像一个独立的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等流通。而因为反向混淆的原因,使得本来打算收购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人可能认为其商标涉嫌侵权或已经没有价值而终止交易,甚至转而向在后使用人购买,这使得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的商品化价值受到极大影响,丧失了在商品化市场上的可观收益,对于一个优质商标来说,鉴于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这个收益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而且,由于反向混淆,消费者可能会反过来把真正合法的在先权利人当成侵权者,导致在先权利人的信誉和声誉受损。因此,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在先权利人的商品而非在后使用人的商品时,会感觉失望。商标作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在商品营销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向混淆却导致消费者对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产生排斥心理,影响了企业的商誉。
(二)使在先权利人丧失了对商标及商誉的控制权
由于讼争商标实际被在后使用人掌控,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也随之被掌控,在先权利人意图通过商标吸引和保有消费者的目标将不受自己控制,而取决于在后使用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后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导致了不受欢迎的恶名,那真正的在先权利人也会受到牵连,同样遭受歧视。
(三)反向混淆削弱了在先权利人进入新市场的能力
由于在后使用人往往是占有较多的市场资源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的大企业,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大,依靠其强大的市场推广能力,只要在后使用人的产品先行进入某一新的市场,就会使得讼争商标与其产品的关联性充斥于这一新市场的消费者的头脑中,那么在先权利人要再将自己的商标和产品引入该新市场就难上加难了。可见,反向混淆的存在,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前途”很大程度上被掌控在在后使用人手中。从这点看,反向混淆对在先权利人的损害比起对其商标上经济价值的损失来得更加深远和难以预测。
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从反向混淆对商标的识别功能的影响看,只要产生了混淆,不管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对消费者都是不利的。因为只要发生了混淆,他们就可能购买不到符合自己期望的产品。
为了购买到自己需要的产品,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即混淆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增加了。但是,反向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与正向混淆还是有所不同。反向混淆中,大部分消费者不会对在后使用人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受到损害的是想购买在先权利人产品的那小部分消费者。但是,由于在后使用人往往是产品知名度、美誉度较高的、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其产品与在先权利人的产品有较大的替代性或至少不比在先权利人的产品质量差很多,消费者的误购往往不会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反而获益。故此,他们很可能以后不再区分两个经营者的产品或者转向购买在后使用人的产品。从这个角度上讲,他们的搜索成本较之原先可能反而会降低。
但是,由于反向混淆的存在,在先权利人对其商誉的控制能力减弱,这会打击其努力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积极性,也会挫伤其公平竞争的主动性,导致市场上产品的总体质量下降,竞争秩序混乱,市场活力降低。同时,还会造成在后使用人不公平的垄断,影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从长远看不利于消费者利益。
G. 什么时反向假冒侵权名词解释!
反向假冒行为属复于对商标权的间接性制侵权行为。
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H. 商标反向假冒,可能侵犯哪些权利
反向假冒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如果是专利产品,还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I.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标注下反向假冒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仿冒、反向假冒、冒充,这些都是商标侵权形式的通俗叫法,仿冒、冒充是一个形式的,就是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使用相同标识的通俗点讲就是假货、假冒、冒充;使用相近似标识的就叫仿冒;当然使用相同标识的也可以叫做仿冒。反向假冒,其实也比较简单,就是未经商标所有人允许,将其所使用商标的产品,把原有商标去除,再标识其他商标后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就叫反向假冒。简单点讲,就是你买了别人品牌的产品,把别人的牌子想办法掩盖或者祛除,然后又打上你自己的牌子,然后再进行销售,这就叫反向假冒。 2011/8/6 21:25:42
J. 什么是商标的“反向假冒”
所谓商复标反向假冒,是指制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购得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并且欺骗了消费者。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