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限房委托书
㈠ 在北京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在北京取住房公积金分2种方法可提取,一是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下面详细介绍这2种提取方法及所需材料: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
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
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下面介绍下在不同情况下买房或租房时所需要的不同材料: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二、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三、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四、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1)两限房委托书扩展阅读: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㈡ 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人债权纠纷案件的案由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幸福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幸福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二十七、适用范围
本纪要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但不包括农村房屋买卖
㈢ 高平限价房第二批什么时候那表
11月9号8点
㈣ 我有这样一个问题,15年在老家买了一套限价房,当时因为不满25周岁只能写父母的名字,首付是父母交的
可以通过房屋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注意:房屋过户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㈤ 我这样的条件可以申请限价房吗
你们夫妻申请的话,收入、房产什么的和你公婆父母都没有关系,限价房是不以户口本为准,基本上你们小两口,名下没房,一方或双方是非农业户口,家庭年收入低于9w就可以申请了,但是申请时要提供结婚证,户籍地房证之类的东西,要比一个户口本的麻烦。
我说的是天津的情况
㈥ 我想了解一下现在限价房的办理流程和要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想怎么申请
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
1. 非天津户籍,在滨海新区工作,滨海新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和个人;
2.具有天津市户籍(非滨海新区户籍),在滨海新区工作,滨海新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
3.具有滨海新区户籍,滨海新区范围内不超过一套住房的家庭。
非滨海新区户籍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在滨海新区注册。
(二)申请购买定单式商品住房,申请人需携带以下要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滨海新区工作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购房情况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
4.申请人(在滨海新区工作职工)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需要件注意事项:
所需材料除特殊要求外请用A4纸复印
(一)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二)家庭成员户口本;
需要复印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需复印配偶页和子女页;如果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要复印所有户口本首页;如果户口页有变更信息的,需要复印变更页。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达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申请人需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申请人已婚但与配偶不在同一个户口本的或在一个户口本上夫妻关系不明确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需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
申请人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丧偶且未在申请人户口本上显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死亡证明。
(四)申请家庭住房有关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权属证明或房屋买卖合同;
(五)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委托其他人申请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时限
十二个工作日
㈦ 北京两限房的产权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一、北京两限房的房产证办理的流程:
第一步:签订办理委托协议
通常在《购房合同》中会有关于要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来代办房产证的相关条款,这个条款的本身其实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单独的代理委托协议。
此外,很多的开发商还会再要求购买人在《购房合同》之外再另签订一份委托它来代办房产证,并同意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他们的委托书。
注意事项:
委托代办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1.开发商应该于什么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两证分离”的地区,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开发商应当于什么期限内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
3.约定一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或办证发生错误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最好明确约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开发商应赔偿全部房款x%的赔偿金”等明确的违约处理方法;
4.约定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如何核验房产证,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往往只能“看一眼”房产证;
5.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宜,有些银行不扣押房产证,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手续是否由开发商办理以及如何办理等事宜也应当约定清楚;
6.约定代办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并要求提供正式的开发商盖章的收据。
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没有详细约定,请一定要在这份委托协议中争取加入这些条款。
第二步: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办理收房入住手续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要求缴纳这些费用。
第三步:按照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开发商代交上述税费之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一定要找机会仔细核验房产证上的记载,一旦存在记载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
二、两限房其实指的是经本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限制房子的套型比例、限定房子的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通过竞地价、竞房价等的方式,招标确定相关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的单位,由中标的单位按照所约定得标准建设,按照所约定得价位面向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居民来销售的价位中低、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要办理两限房的房屋产权证与办理普通的商品房的房产证的流程其实是一样的。
㈧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各位购房者常见的困惑,大家都知道买卖合同很重要,但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如何看合同里面的内容和条款。签订合同时我们需要看些什么呢?下面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二、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
三、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四、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五、买方必须见房主本人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取订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六、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以上就是我们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时应当考虑和确定的一些问题,将上述内容详细的写进合同里,可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一定要学会去看合同里面的条款,把可能发生的风险尽量全部写到合同中,从而规避风险,使交易更加流畅。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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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从2011年起,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执行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登记公告,与以往不同的是,从今年开始,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通过街道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6月21日至7月9日为集中申请日 多项注意事项
根据公告,6月21日-7月9日(节假日除外)为今年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登记的集中受理期,在此期间,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要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购买审核档案》,并同时提报规定的其他要件。
街道办事处在初审、公示后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将会同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积金六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并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申请人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咨询 7月28日起转为日常受理
具体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以资格登记公告为准,市民也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咨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和《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于下半年陆续发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公告,已取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条件通知书》或《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登记条件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在销售公告公布的项目中选择一处项目办理购房申请手续。
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手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住房保障“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工作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登记工作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同时,自2010年7月28日起,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将转为日常受理,市民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新闻链接: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可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登记:
(一)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15328元;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不高于22992元;
(四)申请人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需退出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核定。
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深受广大市民的关注,一批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已从中受益。
近日,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三个住房新政策的实施,市政府
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具体操作和实施这三个新政策以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买、预售许可、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的具体操作给予了界定,便于市民申办廉租住房。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 要买经济房先看许可证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首先查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许可制度,是政府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市民明知开发单位不具备销售条件而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面会纵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市住宅发展中心监督电话2681116进行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购房资格明确核定办法购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六、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益、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三、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策链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项目的预售批准文件,作为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项目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政策链接: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承租廉租住房———
申请条件程序更明确保障方式实施更具体
■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是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前两个条件,并且现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二、户、人口、无房户和面积的核定
1、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2、无房户的核定: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将被认定为无房户。
3、面积的核定:一是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积。第二,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第三,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使用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这当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三、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是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四是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五是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予以受理,并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3、审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查,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将积极予以配合。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
■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给予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补贴协议、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出租人身份证明、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办理领取手续的,全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在15日后办理的,半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二、实物配租1、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2、办理程序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实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况与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的登记顺序,轮候实物配租。
2)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3)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1、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政策链接: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