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型微利企业怎么申请,每年的几月是一年一变吗这个优惠政策只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吗

一、培育自主创业主体

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宁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的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规定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8、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扶持,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助。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5、对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3年,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6、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关于印发〈南京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把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为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42、建立相关统计信息制度,全面、及时反映全市和区县鼓励和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3、加大扶持创业投入,除现行创业扶持政策安排的支出外,市、区县政府应在每年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安排扶持创业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开展创业扶持工作。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扶持创业,更好地带动就业。

4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市级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专栏,发布鼓励、扶持创业的政策和信息,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培育传播创业文化,弘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激发社会创业激情。

⑵ 想问我老公退伍转业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是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款有规定,退伍转业属于个人的补助,不属于共同财产。就比如说你的职业病补贴(比如矽肺病、灼伤高温补贴)也不是共同财产一样。
我给你贴在下面。

现行《婚姻法》对属于共同财产的规定是: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规定是: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⑶ 大学法律知识产权专业 向转业牙医如何规划

这两个专业相差太远,而且牙医需要在专业的医院进行学习和培训,自学好像还不能考取医生的执照。

⑷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4)知识产权转业扩展阅读: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⑸ 医学研究所的知识产权从哪些方面挖掘比较好

首先设置专利管理部门,培养专利代理人。然后: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界定根据《专利法》规定,按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可将其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该所专利规定仅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指:(1)执行该所任务即履行本职工作或执行临时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利用该所物质技术条件即利用所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是指内部不公开的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3)属于临时借调、聘请、兼职、进修1年以上(包括1年)的人员,完成工作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或离开该所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该所的本职工作或承担的临时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该所职务发明创造。(4)离休、退休、转业、复员或者调离该所后1年内作出的。。。

⑹ 转业费和住房公积金是不是隶属军人个人

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原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的择业费有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39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⑺ 修法律双学位有什么好处

选学法学(知识产权方向)双学位有什么好处

学生选学法学(知识产权方向)双学位专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双学位专业)对学生本人非常有好处。由于该专业是首次招生,为了让广大学生对选学此专业的好处有充分了解,针对学生关心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知识产权双专业的人才需求量大
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等,现在知识产权正在向其它各行业和领域渗透。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国外跨国公司冲进来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然而国内能够应对这些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人才却屈指可数,往往不得不求诸“外脑"(去国外请律师)。在涉外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企业能够熟练运作知识产权国际转让、许可以及国际技术标准等事务的专业人才也是凤毛麟角。在政府、企业等方面,人才需求量大,为此,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其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十一五”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任务显得更加迫切。虽然近年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力度,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供不应求。随着中国入世,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匮乏。有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人才的缺口为10-20万。
政府、企业、社会大量需要既有理工经管等专业背景,又懂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人才。

二、知识产权双学位就业好,就业渠道多
知识产权人才的就业途径较之普通的人才要多,就业率高。据报道北大知识产权学院2005届知识产权双学位班的毕业生总数30人,其中26人就业,就业率达93%,还有4个人自己创业。相对于北大法学院2005届本科毕业生81%的就业率来讲,高出了许多。现在,高校还没有主修知识产权专业的毕业,仅有很少高校开办了知识产权双学位专业。江西仅华东交通大学于2007年开始开设此专业。从其它有知识产权双学位毕业生的高校就业情况来看,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人才就业的方向包括:
1.政府部门:
知识产权双学位毕业后,进入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部门。主要有:
① 知识产权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其它政府部门人员趋于饱和的时候,各级知识产权局却处于大量招人的扩编时期。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招聘公务员570人,成为中央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最多的政府部门。而其它中央部委一般只招十几人,很少有招聘超过100名公务员的部委。省市知识产权局也正处于扩张阶段。
② 商标局或商标管理部门:商标局或商标管理部门现在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样需要知识产权人才
③ 版权局:版权局一般挂靠在新闻出版局下,需要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④ 旅游局、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等其它政府部门:由于知识产权现在正在向其它领域渗透,其它部门也将需要知识产权人才。如旅游局需要对旅游景区景点知识产权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需要对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文化局需要对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管理,商务厅需要对品牌的知识产权管理等等。
此外,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充当知识产权教师、各类培训机构和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记者和编辑等。还有部分学生考上了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2. 企业:
当前,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但国内能够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专利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几乎是空白。”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企业知识产权推进部部长许伟华认为:近年来,一些饱尝知识产权之痛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并开始引进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人才,越是大企业,越需要知识产权人才。
从目前国内企业的需求情况来看,两类专才的需求最为集中:
①知识产权主管等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主管的工作职责很多,主要涉及:负责企业内专利、商标的申请、维护、日常管理;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并监督执行;科研开发立项前的资料检索,以及收集科研的日志、记录,建立档案;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准备相关材料;当企业与外国企业有贸易往来或合作时,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保护好企业的权益。另外,知识产权主管还要负责企业内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沟通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目前招聘知识产权主管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主要是大型企业,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比较多。
②懂知识产权的法律人员。
3.法院: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起步晚,至今培养的人不多,现在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大多都是由原来的审判人才充任,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面对案件种类繁多,技术细节复杂的知识产权审判,许多法官往往力不从心,审判水平和审判效率亟待提高。因为有法学知识的人对理工科或经管文等不熟悉,而且有法学专业的人对知识产权也未必很熟悉,最好的法官是既有理工或经管等专业背景,又懂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人才,这样作为法官判案才能得心应手。
4.专利审查员:
专利审查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只有复合型人才才能当此重任。专利审查员尤其是发明专利审查员必须懂技术,还要精通法律、外语等。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有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349名,加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方面的审查员,总共也就500多人,相对于每年十几万份的专利申请量来说,这无疑是一项颇为沉重的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目标是需要大量增加发明专利审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是直接到高等院校去招聘。
5.律师:
一个合适的律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非常重要。这需要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专业背景,良好的洞察力,说服力和创造力来取得全面细致的保护。而现状却是很多律师甚至连最基本的专利案件举证都不懂。因此,中国懂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又具有其它专业背景的律师仍大量缺乏。
6.专利代理人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为发明人撰写申请书,对专利局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答辩、补正,遇到纠纷时,帮助发明者应对法庭诉讼。如果涉及涉外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人还要将外文资料翻译成中文,并根据专利法对其进行修改等。因此,申请书好坏关乎专利“生死”。中国目前需要大量的高质量的专利代理人,要提高办理专利申请工作的水平,因为中国的企业将最终成为世界市场的竞争者,它们拥有更多高质量的专利将提升国际竞争力。中国早期的专利代理人也是经过培训,后来一部分已经退休,一部分已经转业从事其他工作。目前,我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400多家,从业人员近4000人,现有的专利代理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今后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会与日俱增,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需要专利代理人协助发明人或单位把发明创造变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相关的权利,专利代理人也将越来越吃香。商标和版权代理人也有类似问题,也大量缺乏。

三、知识产权双学位待遇高
据专利商标代理业内人士介绍,专利代理人主要收入来自业务提成,员工每笔业务提成比例在35%左右。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目前在国内,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大约4500至5500元,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在2000元左右。有关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每做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就可获大约700-2000元的提成,收入相当可观;专利诉讼案件,则一般根据案件标的,由双方协商代理费用。由此推算,一个普通专利代理人平均年薪应该在10多万元,而做得好的员工,年薪可达20多万元,刚入门的新手,年薪也会在6万到12万元之间。而合伙人因为拥有公司股份,收入就更高。
在政府工作的待遇因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政府部门不同而不同。
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待遇也较一般人为好。

四、不同专业的学生学知识产权双学位的优势
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知识产权双专业各有其优势:
1.理工类:由于具有理工科的背景知识,他们学习专利知识得心应手,为将来进入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以及从事专利代理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且,他们还可以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化的工作。
2.管理类:这些同学具有扎实的经济管理文体知识基础,如果再具备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一定能使他们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如虎添翼。此外,他们还可以从事与商标、品牌战略相关的工作。
3.经济贸易类: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是当今新兴的行业,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这类学生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大显身手。
4.外语类:中国目前最为缺乏的就是既懂英语又懂法律还懂知识产权的人才。例如,上海一家专利事务所开出3~4万的月薪却仍难觅一名英语口语流利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外语类的学生在这个领域大有可为。
5.音乐和其它艺术类:艺术作品需要进入市场才能取得最好效益,艺术类专业的学生懂得知识产权,他们可在著作权(版权)的管理领域中大放异彩。
除法学专业外,其它2006级各专业的学生均可以选学知识产权双学位。2005级可以选知识产权双专业。

⑻ 万能的论坛,有《电子知识产权》投稿热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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