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风险
㈠ 商标注册有哪些风险可以如何规避
一、近似商标
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可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版似商品上已注册权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注册申请将由商标局予以驳回,不得申请。
二、商标公告期
商标注册的流程中,有三个月的公示期,在这三个月内,如果没有其他企业对你的商标有异议,商标才会成功注册。
三、其他风险
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和个人如果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随意使用商标,改变商标注册信息不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到期没有续展等等,都可能被撤销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
㈡ 在商标的应用中存在哪些风险
有了商标以后 就要按照规定使用!商标的使用规范内容包括: 1.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编辑本段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本质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编辑本段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的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甩的行为;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声为; 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编辑本段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三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编辑本段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责任 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㈢ 如何识别商标使用风险及提防它们
我们国家商标注册就是一个申请在先的原则,原则上就是谁的商标先注册谁就先得到保护的。未注册的商标也是可以用,只是不受保护,如果一旦别人把商标抢注了,你就不能使用了,而且继续使用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如果上市公司更应该全面保护自己的商标的。
㈣ 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有什么风险
这个问题已经有人回答过,不过还是再说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风险。
未申请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参与竞争。因为该商标如果被别人使用,法律并不对该商标提供保护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
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知识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是知识产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不能申报着名商标或名牌等相关企业荣誉。
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作的越大越强,越容易遭受其他企业的恶意模仿或抢注,为自己带来损失。
㈤ 商标注册风险可以如何规避
一、近似商标
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可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版的或初步审权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商标注册申请将由商标局予以驳回,不得申请。
二、商标公告期
商标注册的流程中,有三个月的公示期,在这三个月内,如果没有其他企业对你的商标有异议,商标才会成功注册。
三、其他风险
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和个人如果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随意使用商标,改变商标注册信息不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到期没有续展等等,都可能被撤销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
㈥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1、商标许可的标的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是哪个商标,允许被许可方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许可人可能有几个商标或系列商标,是否都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分割使用,也不得随意改变商标标志。一件商标可能指定了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许可使用的项目并不包含所有项目,那么应在合同中明确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有多大。如果商标存在相关的商业标记,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域名等,为了商标的有效使用,可以要求权利人将相关商业标记一起授权使用,或者要求权利人不得将相关商业标记转让或许可给不同的商业主体。2、商标许可方式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许可的类型有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在许可合同中应对许可方式明确约定。普通许可虽然许可使用费较低,但市场上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的主体可能较多,相互容易形成竞争。众多的被许可方为生存而专著于激烈的价格战,有可能因此忽视对品牌商品、服务的维护,导致品牌商品、服务的质量下降,同时过低的价格也会使相当一部分的原有品牌认同者失去认同感,除非产品的市场容量特别大,否则不建议加入这类商标的使用者行列;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垄断对商标的使用,但相对商标许可使用费会比较高,在产品市场容量很大时没必要采用这种方式;排他许可时市场上商标所有权人与被许可人两家主体在使用同一商标时,双方会互相影响。3、商标许可的时间及地域范围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使用的时间及地域范围。被许可是只能在国内使用,还是在国外市场上也可使用,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跨过公司在进行商标许可时,一般会把全球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一般在一个区域获得授权的企业不得到其他区域进行制造销售使用,确保在一个区域得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同时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另外要约定合理的使用时间,及商标使用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4、商标许可费的支付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提成的依据可以根据利润确定也可依据销售额确定。依据利润确定提成对被许可人比较公平。依据销售额则相对比较清楚,容易核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对方协商选择。5、违约责任及争议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情形,责任如何分担应事先予以约定。如哪些情况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形式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定要具体化,违约金如何计算,如何支付,应采取哪些补救手段等。不要笼统规定违约一方全部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到时会因约定不明确使条款流于形式。
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及法律风险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2、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3、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按照规定,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而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4、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