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丑化6
1. 商标异议如何答辩,商标异议答辩需要什么材料
你好。商标异议答辩的必要性
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后一道坎,若答辩成功,商标局即核准注册并下发证书。
通过答辩可以将摇摇欲坠的商标权重新稳定下来,让商标继续持有。
异议答辩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异议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用户自身利益。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提交商标异议答辩材料注意什么?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
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商标异议答辩的内容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机构来代理。
怎样办理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还应该提交一下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期限怎样计算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任何人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从本质上讲,商标异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商标确权发生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在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权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实践中,一般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点赞。
2. 申请注册商标时有哪些法律风险
知委会为你解答:
您好, 商标注册的常见风险包括:
1、查询盲期见风险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的,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根本无法回避,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此时易出现他人先于你注册该商标的风险。
2、近似商标生疑难近似商标指的是2个商标对比起来,在文字的形状、读音、含义方面相似。商标评审员是人工操作的,难免会带上其主观的认知。一旦评审员确定其为近似商标,即会被商标局驳回,并且不能进入审核期。这类风险无法规避,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的现状。
3、商标异议惹纠纷在商标注册通过初审后,进入异议的流程,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并且答辩通过,则所申请的商标将不予以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对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持有不同意见并有明确理由的,都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初步审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3.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当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总结多年来的商标司法保护经验,细化这些要素认定的具体实施标准。
在美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论是美国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
2.以一定方式退化有关驰名商标;
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但是商标必须是著名商标,只有著名商标在美国才有权禁止他人淡化。
我国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4. 企业注册商标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好处呢
广金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1、商标是一种信息资源,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
商标是产品的标志,表明了产品的来源,给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起到刺激消费,引导需求的作用。
2、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
企业通过商标向消费者传递企业形象,加强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促使消费者反复购买。
3、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由于商标具有续展的功能(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续展),具有价值增值的作用。
4、商标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
依靠商标知名度,企业不断提高质量,增加附加值,巩固市场份额,在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
5. 商标防丑化措施怎么作
首先是联合商标,举个例子:我的注册商标是天天美。那么我也会在同类上注册美天天、天美天等一系列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保护,第二个方法就是防御商标,首先是全类保护,商标注册是有类别限制的,我们进行全类申请的话那么被别人丑化的机会就是小很多,再有就是如果我们是注册食品等相关行业的,那么还会采取另一种的防御措施就是注册如盥洗室这一类别、或者兽药的等相关类别,这种方法花费会照比全类注册花费金额少,但是保护力度没有全类保护全面。
再有就是省市著名或驰名的保护了。前提必须满足商标使用三年以上,并且无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查处了。。。
6.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是一回事吗哪一个“含金量”高
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是使商标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该商标的独创性;该商标的驰名程度;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不存在含金量或者权威的问题。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在被认定的个案中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情况,只具有参考价值。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什么是著名商标
为了提高地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相当长时间以来,各地政府都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上升,其中著名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等特点,受到的伤害也首当其冲.为此,上海在1996年推出了《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一改以往采用的评选认定,而将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提升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层面.截止200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认定了九批上海市著名商标.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下列特殊保护:
(一)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
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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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五)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
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六)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仅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仅为三年,期满后必须申请重新认定.否则,将会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当然也不可能再继续享有特殊保护.
此外,由于著名商标受到的是地方法规的保护,因此,与驰名商标相比,其所受到的特殊保护相对要弱一些.当然,对华东地区著名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在2004年6月15日于上海签订的《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无疑是一大福音,其将此类商标的特殊保护得以一定的延伸.
7. 什么是商标淡化,商标的丑化是什么意思
商标淡化:对驰名商标指示和区分产品或服务能力的减少或削弱,而不管该驰名版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权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商标丑化是指因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商誉受损的行为,这些使用行为可能使人对驰名商标产生不舒服、厌恶的感情,从而污染了该商标的形象和商誉。
8. 商标注册时如何选择注册类别和商品项目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就必须对当前和以后的发展有一个判断,商标选择在版什么类别注册必须提前权搞清楚。此外,每件商标在注册时可以选择十项商品项目(超出部分额外支付80元每个商品项目),申请人请充分使用这个选择,在同一类别中不同小类挑选10项,好处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标使用范围,为以后的发展留下空间,为防止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设置障碍。商品分类表上有的商品可以选择,那如果申请人要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分类表上没有的怎么办呢?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分类中有概括性名称或其他称谓,只是没有你要注册的行业习惯称谓,那么你还是要按着分类表中能概括这个商品性质的那个商品名称进行注册,比如,MP3、MP4等产品,分类表中是没有这样的商品名称的,因为这只是国内对这种商品的习惯称谓,而国际分类中,这种商品就是“数据传输质”,所以注册时,就得按着这个名称来注册;第二种情况,如果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商品或服务,而分类表中还没有这样的商品,那么你就将这种商品做一个商品描述,将说明及该商品名称一起递交注册就可以了,商标局审查后会按着这个新兴产品名称进行注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