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家辉申请45项商标,平时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首先要及时去注册申请,晚一步的话就有可能被别人给抢到的。如果有人侵犯的话也要及时去使用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及前些日子B站的各大网红个人ID商标被大量的无良商家抢注,被网友称之为死神之子的敬汉卿更是被抢注了他名字的商标公司发来了勒索邮件。B站也回应了此事:近日发现有第三方公司恶意抢注多位UP主昵称为商标,由于抢注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审理周期长,此类抢注行为给UP主群体造成了极大困扰。将为UP主提供相应法律帮助。
虽然此事得到了B站的维护,但不少的律师也表示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就算你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维权的成本极高,而且受理的周期长。所以张家辉这次为自己代言,使用“渣渣辉”申请45项个人商标,可以说真的很有知识产权意识了,“渣渣辉”也不怕被侵权了。如今张家辉已经不再代言贪玩蓝月等网页游戏了。但维权的意识真的很高了。

2. 为什么华为能在5G还没成功研究出来前就能占领国内手机市场

因为华为研制出的5G芯片叫做“巴龙5G01”,这款芯片的成功,如果华为第一个推出5G技术,那么华为将占领大量的市场,华为有可能成为第一个拥有5G手机厂商。

最后,华为怎么可能舍得舍弃这个大市场,所以华为其实留了一手,舍弃了市场,但是华为在技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国内,华为肯定不会完全放弃国内通信市场,移动联通电信也不会完全放弃华为,以后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我们不得不提到一点,在5G通信市场,华为是掌握5G通信的核心技术企业,正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华为拥有的5G标准和专利技术,完全可以授权给诺基亚,经过十几年的巨额资金投入研发,华为已经具备躺着赚钱的能力和资本。诺基亚在中国市场推广5G通讯,想必使用华为的相关技术和专利也是理所应当。

从以上几点来看,大家大可不必为华为中兴两大本土通信供应商担心。在全球化的市场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懂得合作,只有懂得适度的舍弃,才能够在合作发展中各取所得。

3. 最迟的专利申请时机是在哪个阶段

申请专利的时间也是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针对不同的竞争态势、不同的技术以及竞争对手对有关技术的研发情况,企业应采取不同的策略,一般而言,有三种专利申请时问的运用策略:提前申请、适时申请、延迟申请。[1]

1.提前申请

各国专利制度多采用先申请原则,将专利权授予第一个提出专利申请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完成发明的人,因此,根据先申请原则,一旦发明创造完成,就应当以最快的速度提出专利申请,以免因时问拖延而被他人抢先。所谓提前申请,是指企业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只要具备专利性,并不需要花时问经过仔细的技术和市场的论证,也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就立即申请专利。这种策略可称为先占策略,是相对于经过严格论证和深思熟虑的考虑后所提出的成熟申请而言的,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先机并排斥后来者。

在需要提前申请的情形下,应当注意考虑到以下风险:(1)如技术方案不够完整,发明尚未完成,尚不具有实施的可能,不能满足实用性条件,这种申请有可能被驳回;(2)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够充分,不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申请有被驳回的风险;(3)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所披露的技术信息可能泄漏研发信息,并为他人所利用,从中获得启示、跟进研究、抢先申请,反而成为自己的障碍;(4)由于驳回的申请是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可能会给后续研发成果申请专利添加麻烦。

总体而言,提前申请有较大的风险,除非必要,在申请时间的选择上,不要轻易采用此种战略。

2.适时申请

由于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下一步将之商品化,进而占领市场,故在申请专利之前宜先了解一下市场对这一发明的需求隋况,选择有利的申请时机,以免取得专利后在专利有效期内却由于市场等因素而使该专利得不到实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延迟申请

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应当以最快的速度提出专利申请,针对不同性质和情况的发明创造,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有时需要推迟专利申请的提出时间,秘而不宣,等待特定时机,再提出专利申请。企业采取延迟申请策略多是基于以下考虑。

(1)市场前景不明朗,且无他人申请;

(2)所申请保护的技术不成熟或配套技术不完备;

(3)技术本身局限,保护范围较窄,有待进一步开发后可扩大保护范围;

(4)过早保护会妨碍技术交流,不利于进一步开发。

4. 下列行为不能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是....迷茫

选B 和D。
A 是在得知假冒情况下出售了,以销售方式侵权。
B 购买的是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由于专利权人已经在销售给他人商品的同时权利用尽,因此这些产品如何处置均与专利权人无关,当然可以销售。即不需要专利权人许可也不侵权。
C 虽然使用在先,但是现在扩大了生产规模,所以侵权。加入他以原有生产规模继续生产和销售,则不侵权。
D 以科学实验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不视为侵权,其成果如何处置与所用方法的专利权人无关。当然假如日后新专利的实施需要用到第一个专利的方法,应该征得对方许可。但是本题不涉及后面的内容,所以正确。

5. 关于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在专利实务和知识产权管理上哪个更好一点。

如果你已经拿到理工学位,建议你优先考虑工作而不是考研。

专利代理人目前的考出量越来越多,等你再读完研究生,也不知道是什么行情了,目前看来,行业整体是非常乐观的,所以你是越早入职越好。先占坑再说,并且这个职位也不需要一定研究生博士毕业,关键看你的学习能力,理解领悟能力,这两方面OK,基本就OK了。

再从目前研究生的整体状况看,显得不容乐观,3年后,你要面对的不仅仅是研究生,还有这三年新毕业的大学生,你有多少优势,还不可言。[资政知识产权]

6. 外观不同.,名称不同,用途和功能和别人的专利相同,应该怎样申请不会侵权

名称没有用。外观不同的话您可以申请外观,先占有一定的发言权,用途功能所有所有都相同么?外观不同的时候,有没有进行结构的更改?

7. 我研发成功的新技术在什么阶段申请专利最为合适呢

应该是立项后,有理论上可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可以申请了,
若感觉方案不稳定的,申请时选择不提前公开,先占个位先,在研发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优先权补充修改方案或者撤回重新申请后续方案都行。

8. 《孙子兵法》居然能被运用在专利申请上,什么情况

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申请到授权8到10个月左右。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1. 申请阶段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 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 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 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③费用是否缴纳。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 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实质审查 发明申请公开之后,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启动实质审查。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通知书对发 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克服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书。 (3)授权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 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9. 宋代法律的作用和特点

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永远铭记的时代。宋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高凡认为,宋代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王朝。这一时期,不仅让人们的义利观念和私有权观念发生变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以维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因而,民法成为宋代法律内容中最丰富,最能反映宋代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民事权利主体的变化。在租佃制、雇佣制盛行的宋代,不仅官户、地主、平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是唐代的“贱民”,即宋代的客户、工匠、机户乃至私家雇佣的人力和女使等,在宋代亦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民事法律体系、关系变化的重要表现。另外,宋代出现的义庄、祭田、学田及寺院等都有独立的财产、完备的管理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在法律上,它们具有财团法人和综合法人的性质。

第二是物权法的详备。宋代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所有权观念深化的朝代,所以调整物权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法律也相当详备。尽管宋代没有现代概念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明显区别,但在内容上已有财物与产业之分,无论是私财还是官物,私产还是公业,都是法律积极维护的对象。宋代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占、遗失物、漂流物的拣获、埋藏物的发现等)和继承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及添附物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以动产物权作为借贷担保的质、当、典押等亦有明确的立法。凡私自移走支配他人所有财物,在刑法上则构成了盗窃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宋代法律对以田宅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规定更加详密。

由于宋代统治者对土地的占用、开垦、典卖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为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带来了新的特点。在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冲击下,土地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相当频繁,买卖成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途径。宋代租佃制、典卖制的盛行,又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始分离,宋代法律不仅承认这种分离的合法性,亦允许占有权、使用权独立有偿转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永佃权在宋代土地所有权中是一种强有力的物产权,既可以世代相承,亦可以典押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宋代物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债权法的发展和契约关系的发达。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复杂化,在买卖、借贷、典当、租佃等契约关系中,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宋代在法律中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免责、债的强制效力及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以至于出现了“违契不偿,官为理索”的说法,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契约关系方面,宋代的契约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为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是维护所有权利益的重要法定依据。宋代的契约种类繁多,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典押契约、租佃契约,但无论哪类契约,凡经官府印押,交纳契税的,官府都承认其法律效力。为了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宋代法律对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担保责任、时效、损害赔偿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立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扩大。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妇女的社会性劳动进一步增强。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带动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在婚姻关系中,宋代妇女的法定离婚权冲破了“七出”“义绝”的范围,离婚的主动权有了明显增大。随着人们对妇女贞节观认识的变化,社会各阶层对妇女的再嫁表现出积极的支持态度。在法律上表现为维护妇女再婚自由权的立法相应增多。宋代规定,寡妻既可以另适,也可以招来接脚夫,妇女再嫁在宋代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家庭关系中,特别是夫亡妻在的家庭中,法律确定了寡妻的户主权,在户绝家庭中,寡妇依法享有立继权和代位继承的权利。因此,宋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重要表现。同时,宋代在财产继承法等方面的制度也非常完备,这反映了宋代对私有权维护的深化程度和法制特色。

宋代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程序建设也成为其诉讼法的时代特色。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现的程序法,依据案件的性质,诉讼法又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宋代的法典和前代一样不仅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刑诉法和民诉法也不分。其司法机构设置、诉讼活动原则、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判决方法等虽多借鉴唐代的制度,但以程序制约司法权的滥用是其突出的特征。在宋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君权的强化,表现在司法上是皇帝越来越广泛行使审判权,当时的审刑院就成为皇帝审断案件的顾问机关。宋代中央的中书、枢密、三司等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在地方,强调州县行政长官必须亲自审问案件,既加重了他们的司法责任,也扩大了他们的司法权力。这都是皇帝加强对司法权控制的表现,也是宋代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制度正义是宋代刑事审判最突出的亮点。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宋代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刑狱冤滥,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了限制。首先是确定了“鞫谳分司”体制,使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其次是规定了“长官躬亲”制,以防司法审判中的吏奸之弊;其三是推行“亲嫌回避”制,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其四是确立了“据状勘鞫”制,以防状外别生奸狱;其五是限制滥施刑讯,防止冤案滋生。在司法制度中,审判程序规定的尤为严密。从刑案现场勘验、取证、审讯到结案,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官吏在各个环节中借机生奸。在审理结案之后,检法议刑之前,创立了必须的录问程序,即对徒刑以上大案,另外安排官员提审录问案犯,进一步核查犯罪事实,以防审理中的差误,这是其他朝代审判中没有的程序。录问无枉错之后,由检法官根据案情检出适用法条,这就将定罪量刑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其后则由幕职官根据案情和法条草拟初判意见,交由通判及幕职官集体审核签押后,呈知州定判。如此严密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在中国法律史上独树一帜。试图通过制度正义实现法律正义,也是宋代法律建设趋向文明的突出表现。

在宋代,随着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也更加完备和具体。宋代不仅明确规定了受理民诉的“务限”,案件“结绝”的时限,审结后官府给予当事人“断由”,而且对民事诉讼审理不当的案件准许当事人上诉。更值得一提的是,南宋初为了宽恤民力、恢复生产、钳制官吏违法害民,广开越诉法,这不仅丰富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扩大了民事诉讼权,也彰显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发达。

中国古代的司法中,既没有律师也没有辩护制度,百姓的诉讼全凭官吏决断,被冤之民无法得到法律帮助。至宋代,由于人们私有权观念的深化,人身权利相对扩大,要求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渐强烈。基于社会的需要,在江南民间产生了“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的讼学。同时也出现了专门指教词讼、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和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人。讼学的产生,讼师和佣笔代书人的出现,是中国封建诉讼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也反映出宋代诉讼活动十分活跃。

同时,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宋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中央集权制度加强,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法律内容相当丰富:如商事法、专利法、矿冶法、财政法、税收法、钱法、钞法等,宋代经济立法尽管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但也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观宋代的法制建设,不仅规范详备,内容丰富,亦表现了突出的时代特点。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完善表现出宋代私有权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从诉讼法的完备和民间讼学的产生表现出宋人对程序法的重视。可以说,宋代法制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方面表现十分突出。宋代法制虽有因袭旧制的方面,但也有自己鲜明的时代特点,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