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写网络小说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是涉及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般作者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司法实务判断,一般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即视为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没有登记的,署名作者即为著作权人。
如果被其他人抄袭,一般来说,没有创作的充分证据,法院会从发表时间的先后来推定是否接触过作品,从而认定抄袭。

❷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模糊认识,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那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一、法律手段美国在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二、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网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它还具有以下特性:1、开放性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网络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被全世界的人共享。2、共享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而网络信息资源由于其数字化、网络化、分散开放性特征,所以其信息是公开、公知、公共的。3、瞬间性知识产权是有时间性的,一般的知识产权跟网络知识产权相比,其周期相对来说要长很多,网络上的信息基本上每天都在更新,而且其信息量也是相当巨大的

❸ 在网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广告标志设计可以作为商标或版权申请保护!不过,商标审查时间过长,对您而

言,版权比较适合!版权是自然产生,您需要保留初稿和在网上首次发布时的信

息.如果您肯花笔钱的话建议到版权局作个登记!当然,也可以委托我们给您代

为办理!

小博士

❹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诚如国家版权局高官所言,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径和办法。然而,对中国而言,这却是一个在众多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的严峻话题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这些案件被大体分为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几大类型。在这几大类型的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了199件,接近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二。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 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❺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
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
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❻ 如何保护网上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无须登记自动产生的,虽然如此,但是如何证明自己最先发表和创作的专确很难.
如果您能证明是属自己创作的话无须任何登记和注册.
但是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您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去申请著作权(即版权)的保护.电话是:010-68003887.就在西直门内车公庄.
具体地址您可以到网上搜一下.另外,如果不在北京,可以在当地的版权局咨询和注册备案.

❼ 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

法院网7月16日电 如果你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时隔不久,却发现这篇文章在既未征得你同意、又未支付你稿酬的情况下被其他杂志转载了。面对这样的遭遇,你会采取何种行动?恐怕不少人会选择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但是,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互联网上呢?
日前,市一中院受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普通网民阎世豪委托律师,将国内5家知名网站告上了法庭。案情如下:1998年,阎世豪以网名“明月”向“榕树下”网站投了一篇稿件,被该网站点赞发表。今年初,阎世豪在网络上发现,他的这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且原作的标题被更改,有些章节被删改。面对如此明显的侵权事实,阎世豪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本案尚未开庭,已有两家网站向他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开庭后,又有两家网站在法庭上与他达成和解协议。上月底,法庭对唯一“坚持到底”的亿唐网站作出判决:全额赔偿其侵犯阎世豪著作权带来的所有损失,并在判决生效后在其“首页”上赔礼道歉。
本案的代理律师赵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互联网作品的著作权已有了较为明确而全面的保护,然而许多著作权拥有者却对此茫然不知。赵律师呼吁,广大网民应强化这一法律意识,这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还能推动整个网络向理性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他还特别提醒,与传统媒体不一样,网络侵权案在“取证”时往往会碰到这样一种麻烦———如何证明网络用户名就是原告本人。在本案中,由于阎世豪当初填写“明月”的用户档案比较翔实,使此案得以胜诉。因此,当事人如果要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那么在注册用户时应提供真实而详细的资料。

❽ 网络知识产权如何维护

1.部分被人复制也是侵权.
2.是侵权
3.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的内容,赔偿损失或者与原作者协商,交纳一定使用费用.

❾ 如何更好的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种种利益冲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就成为突出的问题。计算机网络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网络传输的内容不外乎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不外乎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则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既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就不得不担当起网络使用者、服务者与知识产权人间的权益平衡器和调节器的重要作用了。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对网络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定位和保护问题达成两个国际条约(注2),这两个条约对各国立法和执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这两个条约还未正式生效,但我国是两个条约的签字国,两个条约因为签字国的增加也会不久就会生效,国内不少专家赞成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按照这两个条约的原则进行修改,在因应信息网络技术的挑战上,我们不能再犹豫。国际网络协会(ISO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协会等于1997年也出台了一个旨在解决网络域名重合的具体建议(注3),它对改善网络域名与商标标识等的冲突竞和问题有重要影响。在此领域,我国司法实践不得不走在了我国立法的前边,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得到了保护,使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持,也为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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