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请高手指教!!!!

明确个问题先,案例当中写的应该是中止吧。 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甲公司中止履行且及时通知了乙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CISG 第七十一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甲公司有权因面粉被抛入大海而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原因。
3.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根据CISG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所以甲公司的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4.在提单、发票、保险单尚未交付的情况下,面粉被抛入大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SG舍弃了所有权决定风险转移的陈旧观念,原则上以交货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依据CIF的含义,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面粉被抛入大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买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单据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买方还是应当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⑵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均不能成立。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甲为有限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有一定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丁作为入伙的合伙人,(1)如果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如果为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如果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与其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样,丙的说法也不对。丙为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解散企业的时候,合伙人分配了企业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题目描述,该企业已经不存在剩余财产。所以基于合伙企业财产赔付债权人已经不可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仍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所有对企业负无限责任。

3,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赔付,1),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2)各合伙人协商,3),按照实缴出资比例,4),平均。

合伙企业法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⑶ 国际商法的案例

我刚看见这个问题 恐怕有点晚了吧

1-甲公司合同不能解除,仅属于普通违约行为。乙公司合同解除。根据乙公司合同声明用途,乙公司迟延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2-1.中国乙公司应给予损害赔偿
2.日本甲公司不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于机床侵犯意大利公司知识产权,日本公司没有主观过错
3.日本甲公司不向中国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⑷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 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幸福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幸福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⑸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法律问题I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所有权保留延及交付货物转售收益时,卖方对该收益的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判决指出,联系合同的一般条件,第13条的目的明显 是在买方失去支付能力时尽最大阳度保护原告,免子在失去对货物的控制但却没 有失去法律权利时没有支付的风险,无论保留权利的货物是否在收到付献之前保 持完整;为实现这一目的,买方陈享有出售货物的毋痛置疑的权利外,该条款使 买方存在默示的义务,按照一股的本人与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诚佰受托关 系付款。原告有权追索转售的收益。

⑹ 急求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一。答: g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赔偿其损失成立。因为根据《知识产权公约 》签约国的任何企业个人不可以任何形式在未经过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允许下从事生产经营 a公司生产已是事实 对g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犯 所以成立
至于 第三方公司可以以合同法的 授权侵害起诉

二。这个没看懂 没有条件啊

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A公司的某县分公司A(a)与某国B公司在列支敦士登记注册设立的子公司B(L)订立了合营饭店合同。饭店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全部以合营饭店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并由B公司担保。双方各占合营企业的一半股权。这个合同看起来由外方承担了全部借款风险,似乎对中方有利,但合同中规定A(a)与B(L)合伙经营合营企业。由于A(a)的负责人和政府审批不熟悉法律,同意并批准了该合同。
请问:
(1) 这个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a)与B(L)对合营饭店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2) 假若B(L)在列支敦士的注册资金只有1.5万美元,它的母公司B对8000万美元的债务发生的风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A(a)的总公司是中国有名的国营大公司,拥有10亿元以上的资金,对于合营饭店的债务是否负清偿责任?
(4) B作为合营饭店借款的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清偿义务?

⑻ 国际商法 案例!!!

按你案情中表述的情况看,甲乙双方拟定成立的应该是合伙型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分三种:法人型、合伙型、合作型。
合伙型联营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类型,除了这种企业联营的形式之外,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因此其拟定成立的应该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

而本案中合伙企业由于未登记因此在程序上未实际设立

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因合伙人之间合伙法律关系的存在(合伙协议已生效),合伙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已确定,合伙人违法以合伙企业名义(尚未登记成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虽不及于合伙企业,但实质上及于各合伙人,进而等于及于合伙企业。

由此可以得出,该责任及于甲乙双方

不过你只是问是合伙还是公司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是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⑼ 国际商法案例与分析

法理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rticle 17[第十七条]:“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分析:因为卖方12月1日的发盘构成要约,有效期到12月31日,但买方在12月10日拒绝了该报价,导致发盘终止要约失效。虽然买方12月15日(要约有效期内)改变主意,接受发盘进行了承诺,但是未能构成要约-承诺的合约关系。
结论:合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