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传承机制及其活动的保护包括哪些原则

一是解放思想,建立起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及保护理念。即不再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彻底否定传统文化,尤其是以民间文化为内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坚决避免盲动及杜绝全盘肯定,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分清良莠,将其优秀部分作为中华文明基因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资源加以科学保护。
二是确立主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期处在缺少主体及体制机制、投入有限、人才匮乏、技术落后、设施不足的状态。近年来,党和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文化遗产总体格局中加以保护,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有关部门都层层建立起相关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保护中心,使保护工作有权力机关、责任部门、实施主体,做到了体制严整、管理规范、运行有效。
三是建构体系,以遗产申报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年间,申报各层级名录始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点。至今,我国除已有数十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名录外,还有九大类数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地方有关名录,并以此为龙头推动深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大大增强了各地各民族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自豪感。
四是完善法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遵循。在此方面,党和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各地也根据实际制定了适应本地区、本民族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见、条例、办法等。
五是加大投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强大的财力支撑。党和国家采取政府投入与民间参与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有关支持,并通过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开发,增强各遗产地、各遗产主体的造血功能,实现自救、自养,以壮大保护非遗的力量,成功破解保护经费不足的难题。
六是采取多种措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如:对节日遗产进行保护,建立传承人命名、保护、培养体制,建立国内各层级有关名录,命名一大批有关保护区、保护与传承基地,继保护一大批古城镇后又启动古村落、老字号、老品牌保护工程,建立一大批学术研究机构并培养有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
经过十年的探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积累雄厚,其广度、深度都已今非昔比。这项工作必将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得到加强与推进,并在赓续中华民族文化生命、助益文化强国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繁荣方面日益彰显其特殊意义和重要价值。

❷ 非物质文化遗产怎样保护500字作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走产业化道路

刘金祥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另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地方大都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多数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如果单纯依靠内源性资金,促进“非遗”项目产业快速成长的可能性较小,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和扶植,制定有利于“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非遗”项目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投入,建立完善的鼓励和激励机制,比如,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前期开发进行财政补贴,引导自主开发、独立生产的投资主体,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等。同时,要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门槛,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为“非遗”项目产业化注入活力、积累后劲。但对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力量也要保持警醒,因为如果过于关注投资回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容易将“非遗”保护引向歧路。如果本能地强调对“非遗”项目全部推向市场,从而导致“非遗”项目的本质和精髓被异化和肢解,就会与保护的初衷相悖离。
四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指出:“通过新信息和传播技术的利用有利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播,同时新信息和传播技术也创造了值得保护的数字化遗产。”所以,我国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强有力的数字化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交往中的话语权。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创新文化形式,以更多更新的样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魅力,不断开拓其文化市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例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让其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同时,通过申请专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既在非物质文化产业品牌受到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还要通过开展大范围、高层次、多频率的知识产权交易,努力向国外输出中国“非遗”文化品牌版权,逐步扩大我国“非遗”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五是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为保障“非遗”产业化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要大力扶持能够深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增强文化吸引力的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逐步将文化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培养文化资源开发机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提供公共技术、人才培训、对外宣传、国际交流、产品评估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要从国家、省、市、县四个层面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强化对“非遗”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应创造宽松环境,对“非遗”文化产业品牌给予重点扶持;文化企业应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联盟,促使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非遗”文化创新活动有机结合,提升“非遗”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目前国内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施救式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由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文物保护的方式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状态,具有投入少、见效快的特点,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于那些濒临消亡的项目。二是开发式保护。这种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向市场参与竞争,以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借助市场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谨慎利用”,这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态度和原则。但是政府主导意味着主要靠政府投入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淡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文化的特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成凝固、静态的文物。实际上,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步伐,当前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创作、制作、生产、营销等一系列经营环节,其运作需要一个从作品创作到市场销售的完整而成熟的产业链,因此,需要对“非遗”项目进行各环节的资源要素的集聚和整合,构建“非遗”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平台。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二是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所谓公法为主,具体就是无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还是特别法,主要体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制保护,规范国家履行管理职能和义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所谓私法为辅,具体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产业化时,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传承人权益,明确传承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传承的措施与机制,使他们在“非遗”产业化中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体现他们的法定诉求,使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在产业化过程中能够有所回报。

❸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存在哪些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质

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属性和自身发展特点就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其保护对象所下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显然只是一个工作性定义,可以避免定性方面的偏颇,但又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循环定义。《公约》在此定义之下还不无赘言地开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五个方面:( 1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仍然没有让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有更多的了解。

我们从五个方面对其加以界定:他们总是流传在一些相对封闭的小型社会当中;他们主要属于前现代尤其是农业文明;他们往往具有功能性,负载了特定的伦理—政治—宗教功能;他们的产生带有随机性、即兴性;他们的作品往往具有多种版本或表现形式。这样我们可以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固定的作品形态。这不仅是说他们主要由传承人的口头表述或肢体行为所负载,而且是说,他们往往不是前现代社会成员的身外之(财)物,而是其内在的存在状态。必须考虑这种状态如何加以“保护”。

进而,他们之所以濒危而成为“遗产”,主要是现代化“惹的祸”;是较为片面的现代化进程将其作为“过时的”文化几乎一扫而光了。所幸在当今这个“后现代”或第二次现代化进程中,文化复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作为后现代的文化资源大力挽救。因此,他们因此获得了最后的机遇。但是必须意识到,这里“他们”和“我们”之间是有“时间差”的,因此双方的交往包括我们所说的“保护”需要贯彻一种伦理原则。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也可以推论出,尽管他们源远流长,却也没有几千年乃至更久的“原汁原味”,其尚可耳闻目睹的表现形式不过比我们的现代化进程有稍早些年的经历吧。一般说,种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会经历一个从较简单的、集体性的民俗典仪、节庆活动经分工,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向分散的、更精致的、更多个人风格的工艺、技能转化并形成特定(无形或非物质)作品、产品的过程。并且这些技艺和产品也可以找到特定的流通、交换、传播、消费方式

这也就是说,即使现代化的一方如果不刻意挤压、限制甚至彻底抹杀他们,这些小型社会及其文化都会慢慢完成自身的现代化转型。但由外力促成的转型与内力造成的转型会有一些区别。后者往往可以将自身既往的价值表现形式更多地带给现代或是后现代的文明。这之间的利弊权衡是个微妙的问题。

我认为,这样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更平实一些。在此基础上可以讨论两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责任和选择标准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知识产权形式保护?讨论之后可以得到一个推论,即我们首先需要一部行政法还是一部民商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责任和选择标准问题

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和一些先步入现代化的西方国家相比,它的现代化模式是赶超型或跨越式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本性使这个难免仓促的进程势必大批而迅速地摧毁原有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粗放工业体系的构建有对潜藏在乡村的资源和原材料的巨大需求,工厂矿山水库、公路铁路及大型通讯设施径直布局于小型社会密布的乡间版图,去除了它们的植被,改变了它们的景观。发展起来的商业网络和媒体网络覆盖农村,现代教育体系以新的知识体系教化了几代乡民,乡土社会居民原来相对完整的宇宙观背景现在明显破碎,乡村的人际关系准则和生活仪式的模式也更加多元化。在这个进程中,它们原有的文化表达、文化认同被抛弃殆尽。这不是一种错误,而是一种历史命运。但也是因此,一个经济上正在迅速成长、国际地位正在迅速提高、文化影响力正蓄势待发的国家的政府,有必要以更全面、更多责任感的态度来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知识产权形式保护

一些法学界专家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就是确定其产权归属,让这些遗产的传承人取得其知识或技术的知识产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售。这一动机无可厚非:知识产权立法就是要保护原创的积极性。但问题是,知识产权属于现代范畴,这时无论是独立的个人还是其财产权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可以清晰界定的;其所有人也是明确的。但对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些条件恰恰是不具备的,因此很难适用。

一些专家想到了持有人这个概念。意思是说,这些传承人虽然不是这些遗产的明确的创作者,因而不能定义他们为所有人,但这些遗产事实上就在他们手里,因此也应该具有相关的权利。这有些像非遗嘱继承。但各个遗产的持有人很多,甚至难以完全认定。尤其是当一种遗产还处于民俗或宗教仪式状态时,怎么去确定其持有人呢?有的专家认为可以选择或指定一个法人代表。这似乎更难操作。尤其是一些草案文本甚至希望由地方政府作一些无主遗产持有人。这时似乎持有人连传承的技艺都不用具备,听上去更不合理

❹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有何不同

两者基本都是由人创造出的产物。

但区别很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看重的是历史的传承;
知识产权看重的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有期限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权是社会共有的;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某个人或者某企业或者某组织或者小型集体所持有,并非社会所共有。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方式有哪些

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具体内容应包括:(1)名录与传承人的统一认定机制。保护名录是确定传承人的重要依据,传承的确定应与名录的确定相关联或统一,而不是相互分割。对列入名录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府应当明确指定代表性传承人并采取措施支持、帮助其实现传承。(2)专家委员会评定机制。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委员会评定机制,明确规定其职责、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政府以专家委员会的评定为依据,并予以公示后确认。(3)保障机制。即政府为支持、帮助传承人从事传承活动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包括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场所、提供财政资助、授予荣誉称号、利用公共传媒、公共文化机构宣传、展示和交流、开展学校教育传承、促进国际国内交流等。(4)责任机制。对传承人来说,在被确认为传承人或团体并享受到国家法律、政策保护包括财政支持的同时,法律也必须确认其担负起保护和传承自己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即有效地履行保护职责,有义务和责任将其传承给后人,贡献给社会。(5)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目前,建立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分必要和急迫,这也与传承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应当积极研究,通过单独立法相应妥善解决。

❻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申报专利吗

  1. 不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社会共同财产,不是个人的,专利保护的是专利人的合法版权益权,是保护私有权利的。

  2. 《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❼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

虽然早在18和19世纪时,就有一些语言学者、民俗学家及其他人曾试图记载世界上的口头文化传统,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词汇,其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
20世纪50年代,日本开始了保护国粹的计划,承认传统艺术大师精湛的技艺,而且还将“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较高者”,列为 “无形文化财”,并以法律形式实行保护措施。
[ 相关详细内容请参阅【无形文化遗产】 ]
之后,类似的保护计划也在韩国、菲律宾、泰国、美国和法国相继展开。然而在西方,法理学家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资产,他们把版权和专利定义为将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体的文化创造却因没有文字记载或记录,对其价值的检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为国际认可迟缓的原因。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分开定义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但是,随着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疏漏却渐渐暴露,进而推动了人们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思考。专家们随即召开会议,各种建议纷纷推出,技术研讨活动连续不断,在此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传统民间文化)建议书》(Recommandation sur la sauvegarde de la 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建议要求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同时,告诫遗产国政府及遗产的拥有者,重视遗产的重要价值,拟定保护措施。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遗产给予更大的关注。
不过这个建议案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传统文化”来代指“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这个概念的提出,在文化遗产的概念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虽然它最早于1982年就出现在Unesco的文件中[注:在世界遗产委员会1982年的墨西哥会议(即“世界文化政策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非物质遗产(patrimoine immatériel)”的概念。参见L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Babel, p.26],但对它的体系性的表述,却迟至世纪之交才真正问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 (Proclamation des chefs-d’oeuvre patrimoine oral et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 );于2001年,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共19件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杰作(其中包括中国的昆曲);然后在前二者基础上,熔铸为一个新的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pour la sauvegard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并在2003年10月17日,于第32届大会闭幕前得以通过。

❽ 求大神:有什么关于非遗保护相关书籍可以介绍吗最好是理论性的研究,如能有关于非遗知识产权研究的更好

书 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
作 者:刘锡诚
出版社: 学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5月
ISBN: 9787507733563
开本:
16开
定价: 56.00 元

内容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汇集了著名民间文化学者刘锡诚先生多年来在“非遗”的保护、考察、咨询和理论探索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作者应邀在
一些省市的“非遗”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等专业机构的授课、讲演稿,所遴选的文章均具有应“非遗
”保护工作的需要而撰的特点。对“非遗”的保护、普查、建档、数据库建设、传承人认定、干部培训、项目论证、评审申报等工作 均有实质性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刘锡诚,山东昌乐人。1935年2月生。1957年北京大学毕业。先后在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新华通讯社、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任职。1997年退休。历任《人民文学》编辑部评论组长、《文艺报》编辑部主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研究员、常务副大大、顾问,《民间文学》、《民间文学论坛》、《评论选刊》、《中国热点文学》杂志主编。主要著译有:《苏联民间文学论文集》(选编翻译,作家出版社1958年)、《马克思恩格斯收集的民歌》(合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海防前线战士歌谣选》(采集,与路工合作,上海文艺出版社1959年)、《苏联民间文艺学40年》(与马昌仪合译
《落马湖》《高尔基与民间文学》(与林陵、水夫合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1年)、《小说创作漫评》(文学评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小说与现实》(花城出版社1983年)、《俄国作家论民间文学》(选编翻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印第安人的神奇故事》(与马昌仪合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原始艺术与民间文化》(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8年)、《作家的爱与知》(文学评论文集,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石与石神》(合著,学苑出版社1994年)、《走出四合院》(随笔,群众出版社1996年)、《河边文谭》(文学评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中国原始艺术》(专著,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象征——对一种民间文化模式的考察》(学苑出版社2001年)、《追寻生命遗韵——我眼中的文化史迹》(文化随笔,武汉出版社2003年)、《在文坛边缘上——编辑手记》(专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文坛旧事》(专著,武汉出版社2005年)、《20世纪中国民间文学学术史》(专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民间文学:理论与方法》(选集,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

图书目录
全球化与文化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与民间文化的保护

原点:多样性与多样化
文化圈与文化“飞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文化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以西部为例)
抢救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信仰和神秘思维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古村落
传承与传承人论
转变理念正当时

对几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问题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的民间文学普查
新世纪民间文学普查与保护
民间文学田野调查的理念与方法
原始艺术及其观念在民间文化中的遗留与影响

整体研究要义
“活态”保护的一种模式
留住我们的文化根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四大关键
基于实践的学理探索
政府主导与专家参与

保持中华文化的生命活力
守护精神家园传承民族文脉
春节:慎终追远生生不息

清明节的天候和物候
黄石与《端午礼俗史》
民间传说及其保护问题

牛郎织女传说的时代命运
“梁祝”的嬗变与文化的传播
关于“梁祝义(宜)兴说”
略谈白蛇传传说
湮没的文化有待出发
湘西:什么最重要?
民族民间艺术的瑰宝
蓝夹缬与昆曲的葛藤
大地震后的文化担当

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否应该产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1、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 传统表演艺术。
3、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技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进行全面的考究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产业化也是一种方式。对传统文化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以及曲艺等项目,都有条件可以开发,进行产业化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价值利用。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也认为,只有让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产业化规模后,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社会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并且让传统文化的凝聚力更为集中。通过申请专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正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领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为其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可以说是一种较好的保护方式。青海省专利服务中心负责人范远明解释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这种保护也有其局限性,因为专利有法定保护年限,如发明专利保护年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年限为10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虽然专利的保护年限是有限的,不过,有总比没有好。”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制作过程不但劳动强度大、经济效益不高,而且学习过程也十分艰苦枯燥,许多年轻人都不愿意涉足这些行业。范远明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获取专利后,将有利于该项目的市场化开发,并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将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身这些行业,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有帮助的。值得注意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时,一定不能将传统的东西丢掉,但可以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创新,比如现代湟源排灯的制作通过合理应用现代生光电技术和新型材料,使这一古老技艺又焕发了新的光彩。” 了解,各地政府近年来也相继划定了一批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管理责任不明,某些地方主要立足于发展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大量的改造,使这些遗产面目全非,名存实亡。童若春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法律保护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产业化发展规模,保持传承,将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采取产业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