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简述TRIPS协议确认的知识产权范围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❷ TRIPS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您好,“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包含如下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协定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员国首先发表,就可在该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含义是: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解决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三)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是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四) 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 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六)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❸ 为什么说Trips协议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

一是该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协议,而世贸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贸易组织;二是,该协议条款最为全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最全面。

❹ tri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根据TRIPS协定第1.2条: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相关权利(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2)商标(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
(3)地理标志(“地理标识”指识别货物来源于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4)工业设计(各成员应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可规定,如工业设计不能显著区别于已知的设计或己知设计特征的组合,则不属新的或原创性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
(5)专利(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在保证针对《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规定的不公平竞争而采取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各成员应依照第2款对未披露信息和依照第3款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保护。第2款:(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第3款:各成员如要求,作为批准销售使用新型化学个体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条件,需提交通过巨大努力取得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则应保护该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❺ trips协议在推动知识产权贸易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Trips协议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次直接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贸易的对象。初级产品(原料及半成品)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高技术和知识、资本密集型的产品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
2、在Trips协议实施之前,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有巨大的差异。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不成只能有关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而对此,成员国还可以申请保留,因而事实上许多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其次,旧的公约缔约时间较早,很难对许多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而且各公约的保护范围都有一定限制。最后,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
2、各国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并用来阻止更强大的技术优势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已不仅仅是保护国内技术的国内法,更重要的是各国力争成为经济强国的基本国策的直接反映。发达国家主观上是为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得到了实惠,发展中国家则要承担对自己来说较为沉重的义务,但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收益。

❻ TRIPS协议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4年1月1日签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各成员,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承认为此目的有必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
(a)关于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公约;
(b)关于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制订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有效的和适当的方法;
(d)关于制订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
(e)关于制定过渡安排使谈判结果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付诸实施。
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
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简称为WIPO)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下的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调整范围的规定有何不同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是一个版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权,直到2014年4月为止,有187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
TRIPS只规定了有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没有规定有人身权属性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❽ trips协议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争端的解决有什么规定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简称。这个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是WTO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TRIPs协议第64条专门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机制。该条有三款,其中第1款规定:“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细阐释并运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各项规定应运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磋商与解决,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这项规定实质上是一个“引导条款”,将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导向了WTO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因此除了TRIPs协议第64条的特殊规定外,该谅解全面适用于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资政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