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标协会
A. 重庆火锅“被代表”是怎么回事
明明是成都产的“小龙坎火锅”,却打着重庆小龙坎地名招牌;“朝天门火锅”虽然留在了重庆,但在全国,还有无数打着重庆地名及重庆招牌的火锅店……针对重庆火锅屡次“被代表”的情况,近日,重庆火锅协会发出了“坚决反对被代表”的声音,引发广泛关注。
所以,对各地林立的重庆火锅店,不妨多些“宽容”。
B. 重庆市著名商标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府令第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七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二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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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请问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需要提供什么申报资料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府令第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七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二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D. 重庆比较好的实木门品牌有哪些
很多室内的木门可能安装一次要使用终生的,因此室内木门的质量要有足够的保障,这样安装室内实木门使用寿命才足够长久,到底哪些品牌的室内实木门质量更好一些呢?小编觉得品牌知名度响亮的室内实木门品牌必须分享给大家认识,因此小编将最新的室内实木门品牌排行榜罗列出来,希望在挑选室内实木门的时候多关注这些知名的品牌。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一:美心
美心门是市场上非常知名的产品,美心门的市场份额很大,广泛使用于家庭、办公场所、酒店、餐馆等等,它的产品可以说已经进入了各个行业各家各户当中,很受消费者欢迎,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二:TATA门业
TATA门业有很高的知名度,也是中国最早致力于成品居室门研发生产的专业企业之一,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而且年产量也非常大,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三:梦天
梦天是中国木门行业领先企业,不仅企业实力十分雄厚,而且品牌竞争力也非常强,梦天从1989年创立到现在,虽然企业历史并不久,但它已经占据了很广的市场,产品也得到了消费者认可。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四:尚品本色
尚品本色是中国木门30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也是中国木门协会副会长单位,在行业中地位斐然,可以说是木门行业中领军企业。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五:3D木门
3D木门是东北三省最具影响力家居品牌,也是辽宁省著名商标,绿色环保品牌,在业内享有很高荣誉,3D木门以东北为依托,销售网络辐射全国,市场占有率非常高。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六:尚佰木门
安徽尚佰木业有限公司被认为是木门行业首家十年质保示范单位,不仅产品品质高,而且商品售后服务也做得十分全面,其木门产品设计很有特点个性,深得消费者喜爱。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七:华鹤
华鹤的知名度就相当高,华鹤不仅是木门十大品牌,在家具行业中,华鹤仍然能够登上十大品牌排行榜,作为黑龙江的知名品牌,华鹤在家居行业的发展十分惊人。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八:罗兰Roland
罗兰的产品非常丰富,木门、移门、衣柜、衣帽间、书柜等等商品,罗兰都有生产;罗兰是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行业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九:冠牛
冠牛是深圳市冠牛木业有限公司的品牌,在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冠牛公司是一家自主创新型企业,中国木门30强企业,企业实力十分雄厚。
实木门十大品牌排名十:好太太名门
好太太是意大利的经典名牌,在门产品行业中,好太太有很高的知名度,特别是好太太室内门更是享誉国内外,市场上十分畅销。
只要对室内木门稍微了解一些的都知道,美心室内实木门的品牌,TATA室内实木门的品牌以及3D室内实木门的品牌知名度很高,几乎在挑选室内实木门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的听说这些品牌。当然小编介绍的其他室内实木门的品牌也不差,能够入围室内实木门品牌的前十名,相信这些品牌的室内实木门都有其他室内实木门品牌没有的优势,当然这些品牌的室内实木门做工和设计也是棒棒的。
E. 重庆知识产权公司排名
西南知识产权集团肯定排第一啊!
西南知识产权集团,始创于1992年由原重庆市商标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立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2018年起以集团化战略转型升级为西南知识产权集团,是全国最早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并最早获得涉外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之一。
西南知识产权深耕知识产权领域近三十载,服务客户超过5万户,作为“重庆第一、西部领先、全国流”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商,我们始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价值提升,致力于打造全方位、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集团下设‘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重庆中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重庆渝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智荟数创科技有限公司”,已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战路解决方案品牌服务商。
为搭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的各方联动机制,公司发起成立了“重庆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重庆商标代理行业协会”“重庆市地理标志发展促进会”“重庆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挂牌成立“中企商标鉴定中心西南办事处”“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学实习基地”。
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集团积极探索“现代化企业运营管理”发展模式,衍生出“重庆西南众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西南一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西南永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西南中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分子公司。
以服务客户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己任,西南知识产权近三十年的沉淀,将化作全新的动力,让我们站在新的起跑线上,以集团之姿,平台思维,聚力共赢!
F. 财信集团的财信荣誉
2012年7月6日 重庆第三届房博会在南坪会展中心开幕,财信 城市国际获“2012詹天佑·重庆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2012年6月8日 财信集团董事长卢生举先生获市委、市政府授予的“重庆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称号。 2012年5月24日 2012(第七届)博鳌论坛·中国三商大会上,财信环保获评“中国优秀施工总承包单位”。 2012年3月21日 财信地产获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颁发的“2012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200强”荣誉称号。 2011年12月 财信地产获由重庆房地产开发协会颁发的“企业社会信用等级AAA证书”。 2011年12月26日 财信地产荣获“2011年度江北区房地产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2011年11月29日 财信地产荣获由中国房地产开发协会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联合颁发的“2011年度中国责任信誉双优地产企业”;同时位于河南郑州的“财信·圣堤亚纳”项目荣获“2011年度中国房地产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 2011年9月14日 在由重庆市质量协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联合主办的“2011年重庆市房地产项目用户满意度测评”中,财信地产表现优秀,摘获“用户满意地产品牌企业”殊荣;财信·城市国际获“用户满意工程质量项目”,财信·中央大街获“用户满意物业管理项目”、“用户满意地产项目”。 2011年8月24日 在由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主办的“第七届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评选中,财信地产连续第四次入围,并晋升至第十一位。 2011年8月8日 财信集团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2010—2012年度AAA级年检免审企业。 2011年5月30日 财信环保成为“重庆低碳工业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单位。 2011年3月1日 在重庆市工商联发布的“2010年重庆市民营重点成长型企业”榜单中,财信集团位列销售收入榜第13位,列纳税榜第14位。 2011年3月 财信集团荣获由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江北区首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2011年2月 财信环保荣昌垃圾处理厂被评为“2010年度荣昌县城市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2月 财信环保永川垃圾处理厂喜获“2010年市政园林管理工作一等奖”。 2011年1月 “CASIN”财信环保注册商标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称号。 2010年12月 财信地产荣获“绿化长江 重庆行业”突出贡献奖 2010年11月 财信集团被授予“中国优秀雇主企业”荣誉称号。 2010年10月 财信环保公司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0年9月 财信集团被授予“诚信中国口碑榜 2010信用中国百强企业”和“信用中国七星奖 2010年中国房地产行业十大信用企业”两项荣誉称号。 2010年8月 财信房地产开发项目“财信·中央大街”被评定为——2009年度“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2010年4月 财信房地产开发项目“财信·中央大街”荣获“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 2010年4月 财信房地产开发项目“财信·城市国际”荣获“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 2009年8月 财信房地产开发项目“财信·城市国际”荣获重庆首届房博会中心楼盘大奖。 2009年6月 “财信”荣获重庆市知名字号 2009年4月18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度被评为“重庆市第五届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并由上届22名跃升到本届13名。 2008年12月 财信集团荣获“2008重庆最佳诚信企业”殊荣。 2008年11月 万盛垃圾处理厂获评“国家I级垃圾厂”,财信成为重庆第一家获得该认证的市场化运作环保企业。 2008年11月 财信地产再获“诚信品牌房企”称号。 2008年10月 2008中国人力资源年度评选颁奖典礼召开,财信集团荣膺“中国行业十佳雇主企业”称号。 2008年9月 财信环保获得“2008年度重庆市环保产业十强企业”称号。 2008年8月 重庆第一届建筑与城市发展“生·命”建运会,财信力克群雄,荣获足球、男子羽毛球“双冠”。 2008年8月 由财信集团开发的“荣昌主城立交工程”获得“2008年度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 2007年6月6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度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评为“重庆市第五届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并由上届44名跃升到本届22名。 2007年3月26日 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江北新世纪大厦”荣获重庆市开发协会评选的“2007重庆广厦奖”。 2007年3月16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世纪大厦”受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表彰,获得“2006年度城市建设工作十佳项目”荣誉称号。 2007年3月12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06~2007年度AA级年检免审企业,认定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06~2008年度AAA级年检免审企业。 2006年12月29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房地产开发商协会、国际房地产商协会、法国建筑设计师协会、中国房地产年会组织委员会授予“2006年度中国房地产行业重庆地区影响力十强综合开发实力企业”荣誉称号。 2006年10月16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授予“年度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诚信品牌企业”荣誉称号。 2006年9月11日 重庆银行业评选“信贷诚信单位”公示: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获“重庆银行业首届信贷诚信单位”称号。 2006年8月15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为“2006年度客户资信等级AAA级信用客户”。 2006年4月30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评定为“2005年度AAA级信用客户”。 2006年3月2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授予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度城市建设工作‘十佳单位’”荣誉称号。 2006年2月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全国行业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和“全国用户质量满意企业”荣誉称号。 2005年6月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人民花园工程(综合楼)”荣获“2004年度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 。 2005年6月18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评为“重庆市第四届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荣誉称号。 2005年4月30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2004年度AAA级信用客户”荣誉称号。 2005年2月1日 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确认为“AAA级信用企业”。 2011年12月 财信地产获由重庆房地产开发协会颁发的“企业社会信用等级AAA证书”。 2011年12月26日 财信地产荣获“2011年度江北区房地产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2011年11月29日 财信地产荣获由中国房地产开发协会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联合颁发的“2011年度中国责任信誉双优地产企业”;同时位于河南郑州的“财信·圣堤亚纳”项目荣获“2011年度中国房地产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 2011年9月14日 在由重庆市质量协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联合主办的“2011年重庆市房地产项目用户满意度测评”中,财信地产表现优秀,摘获“用户满意地产品牌企业”殊荣;财信·城市国际获“用户满意工程质量项目”,财信·中央大街获“用户满意物业管理项目”、“用户满意地产项目”。 2011年8月24日 在由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主办的“第七届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评选中,财信地产连续第四次入围,并晋升至第十一位。 2011年8月8日 财信集团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2010—2012年度AAA级年检免审企业。 2011年5月30日 财信环保成为“重庆低碳工业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单位。 2011年3月1日 在重庆市工商联发布的“2010年重庆市民营重点成长型企业”榜单中,财信集团位列销售收入榜第13位,列纳税榜第14位。 2011年3月 财信集团荣获由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江北区首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2011年2月 财信环保荣昌垃圾处理厂被评为“2010年度荣昌县城市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2011年2月 财信环保永川垃圾处理厂喜获“2010年市政园林管理工作一等奖”。 2011年1月 “CASIN”财信环保注册商标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称号。 1
G. 重庆鼎宏知识产权是做什么的
鼎宏知识产权是中国最早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全国性公司之一,是由北京国信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国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云南首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云南鼎言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首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8家全资子公司组成而成,是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业务领域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互联网、域名注册等多项知识产权专业服务范畴,服务网络辐射全国。多年以来,已经为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在业界获得一致好评。经过持续、稳健的发展,鼎宏已成长为中国大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鼎宏致力于建立持续学习、创造互赢的工作环境,并依据同仁展现的能力及企图心,提供成长与发展的机会;营造快乐、积极的工作氛围,让所有同仁乐在工作,不断激发个人潜能,发挥最大贡献,获得成就感与愉悦感;共同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绩效为基础,为同仁提供公平、公正的回报。
鼎宏秉承诚信、责任、拼搏、分享的文化理念,注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架构的搭建,立足企业资源特点与发展战略,为企业提供最具价值、最系统化及最全方位的纵深服务,着力于促进企业持续性发展,打造企业自主品牌,不断升值和转化企业的无形资产,打造中国民族企业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不断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伟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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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第三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第七条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伙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第八条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商标注册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二条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三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第十四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驰名商标,经著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从重庆著名商标中推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一)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二)期满不按本办法申请续展的;(三)连续二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著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八条未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或虽经认定但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和其他宣传品上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害重庆市著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第二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重庆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40%以上50%以下或侵权所获得利润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重庆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和保护重庆市著名商标中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I. 怎样代办重庆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亮资摆帐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府令第3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七条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定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八条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商标注册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政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二条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J. 西南商标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原名为“重庆市商标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隶属于重庆市工商局专,属由工商局抽调各部门的精干力量组成。2002年,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对经济鉴证类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决定,重庆市商标事务所更名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以,应该说,是国营转过来的,与纯粹的建立之初就是民营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