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样才算仿冒他人的品牌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借此蒙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今被仿冒的大多是一些在市场上有号召力的知名品牌。消费者当然希望购买到品质纯正信誉卓著的名牌产品。某些造假者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凭借先进的印刷技术将名牌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和特色标识复制得美轮美奂,几可乱真;或者稍有差别,但这种差别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他们以为买到的就是正品。可实际上这些产品大多质量粗劣,性能低下,尤其是假冒汽车配件等对安全性能要求极高的产品,将给消费者的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隐患。

❷ 我的这个情况能不能认定仿冒注册商标罪

P公司没有在国内注册,在中国没有商标权。但是国内公司不管是不是抢注,他已获得商标专用权是事实,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你说是被海关查获的,也就是说国内公司是在海关备案过的。所以就算是P公司自己的产品到中国,也是会被海关查获的。不是完全相同,但是也像你说的只是细节上的区别,整体上还是近似的,这个也算侵权的,商标法规定的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❸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还伪造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

A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B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C .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D .故意为他人伪造第三人注册商标标识提供便利条件

❹ 仿冒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仿冒行为的概念
广义上讲,仿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仿冒。狭义的仿冒行为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的仿冒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对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其他更为广义上的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巨大的破坏作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它的核心就是要维护竞争机制所造就的资源优化配置,使竞争机制得以有效、正常运转。经营者要在市场上获得优势,维持再生产活动,必须要付出艰辛的努力。经营者应当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和产品信誉。然而仿冒行为者却以虚假的信息扭曲正常的商业竞争,使原本可以获利的诚实的经营者在付出大量代价后得不到利益,仿冒者则能够攫取巨额利润而不必花费相应的成本,有的甚至因此取得比诚实经营者更为优越的竞争优势。这就使得竞争的结果与竞争机制背道而驰,经营者不再具有开发创新的动力,反而追求不劳而获的捷径。另外仿冒者利用“搭便车”的手段抢夺他人市场,使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良莠不分、真假难辨,使消费者陷入困惑。

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它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为了达到销售或取得比较高的利润的目的,就尽可能模糊或隐蔽自身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达到混淆的目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仿冒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随着经济生活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仿冒行为也在不断变化。根据各国立法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仿冒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形式: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行为是指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所谓企业的合法外部标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服务标记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标志。这些标志是经营者享有的由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明文规定加以保护的专用权利,不容任何人侵害。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是一种直接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是商品的牌子,也是商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注册商标对于企业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著名的注册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巨额的财富,其本身经资产评估就是一笔巨额资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侵犯他人的有形财产权无异。对于这种行为,各国知识产权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假冒他人名称权的行为。企业名称、商号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姓名、字号等的专用权同样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垄断的财产,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也关系到该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服务的声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享有专用权,各国都通过民事立法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姓名和企业名称、商号等专用权并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对厂商的名称提供法律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使用其他厂商名称的行为。我国在《民法通则》中,从保护公民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权的角度规定了上述权利不容侵害,《产品质量法》又从产品质量管理的角度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我国1991年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企业享有名称的专用权,并“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冒用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与上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仅在侵权性质上相同,其造成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后果也是相同的。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与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不同的是: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如故意以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商号,或者把他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商品的名称或者服务的标记,或者作类似商标用途的使用。众所周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使用一般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他人合法外部标识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使用的行为,如在不同种或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把他人注册商标用于行为人的外包装上,引起市场的混乱等,同样会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但是有关商标和名称的法律就难以对其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把上述仿冒行为纳入了危害市场秩序的范畴,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法律,对这种行为不必以对特定企业的法定权利进行侵害为前提,只要仿冒行为导致市场中消费者或用户的误解,造成市场混乱,即可进行制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只规定了仿冒的性质,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而没有规定特定范围,就是针对了上述民事法律规制的侵权行为以外的行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合法外部标识的保护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商号的保护更加充分,它是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姓名,其立法的重点在于防止仿冒行为引起的市场混乱。 (3)不正当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登记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这是指仿冒者不经任何授权,对知名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特有的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知名企业及其产品的外部标识是指那些虽然不受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但具有形成知名企业和商品、服务声誉重要价值的识别性标志。如仿冒知名企业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形象设计等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但是对经营者利益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对知名商品的仿冒不仅表现在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企业的合法外部标识上,更多的是对其外观形象的模糊仿冒。这是行为者故意规避财产权法律的普遍做法,也是促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的无形资产,它不仅起到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制造者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直接关系到商品市场销售情况。因此,对知名商品外在形象的仿冒,也就是对企业无形财产的侵犯。 (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仿冒他人的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的行为。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志。它是一个公正的证明,表明产品可信赖的程度。取得认证标志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两个不同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所谓商品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出产地或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伪造商品产地是经营者在商品上虚假地标上名优产品或特有产品的原产地。其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误认为是信誉好、技术先进、质量好的地区的产品而购买该商品。上述行为有的可以纳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但有的却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无论哪一种情况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整,都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更加充分地保护合法正当的权利。

❺ 新商标法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❻ 怎么样才算产品仿冒

企业为了生产出一款适销对路的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但往往产品刚获得市场认可,便遭到大量假冒商品的冲击,使得企业的投入付之东流,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要避免此类问题发生,除了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外,企业还应当采用先进的防伪手段,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商品真假,破坏假冒商品的生存土壤,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但随着防伪技术不断发展,造假手段也在逐年翻新。只要拥有同样的设备和材料,任何商品都可能被仿制,就连各国货币也难逃此厄运。
因此,专家和学者提出一个新的防伪理念,就是将商品供应链追溯功能与防伪技术相融合,通过追溯商品的物流路径来辨别商品真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刮开标签上的防伪涂层(也可采用激光防伪标签、RFID等模式),将防伪序列号输入手机或电脑,可获得厂家提供的生产信息和商品的流通路径,然后与商品的商标和销售商信息进行比对,当两方面信息完全一致时,才能确认商品为真货。企业可也通过溯源管理,防止中间商窜货,实时掌握分销商和零售商的销售数据。
输入防伪序列号后,获得的商品流通溯源信息如下:
商品名称:XXXXXXX 规格型号:XXXXXXX
产 地:XXXXXXX 生产厂商:XXXXXXX
生产时间:XXXXXXX 销售商家:XXXXXXX
商品流通过程(可选):
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XXXXX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公司
该方式环环相扣,逻辑严密,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同时操作简单,使用成本低(每个单品约0.2-0.3元),便于企业应用,也能够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督执法提供依据。
该防伪模式适合在食品烟酒、汽车配件、医疗保健用品等行业推广使用。可发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索取详细资料。

❼ 企业商标如何防止仿冒假冒

你好,防止企业商标仿冒假冒有如下方法:

1.及时申请注册企业商标

企业要有超前的品牌意识,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应申请商标注册,提前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抢注。然而,国内企业很少能及时申请,甚至很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也未注册。如哈尔滨“正阳河”酱油,因为没有注册商标,结果被人抢注,最后仅赎回商标就花了50万元。真可谓得不偿失。另外,企业应及时续展注册商标,往往有一些职业注标人抓住企业没有及时续展商标的失误,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致使企业费时费力甚至几经周折才能复得自己的金字招牌。

2.要战略性进行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而一件商标可以在几十类商品申请注册,对于一家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仅仅在一类商品上申请是远远不够的。如“汇源”商标,在成立之初仅在“果汁、饮料”商品上进行注册,经过十几年发展,汇源生产和销售400多种产品,并远销美欧。但在汇源扩大经营规模后扩展申请注册商标时,才发现“汇源”商标在其它商品类别早已被他人抢注,为此给汇源付出了巨大损失。因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注册,即多类注册,对商标抢注进行有效防御。

3、商标异议要适时充分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若企业认为系其已使用的商标,应在三个月公告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企业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且涉案商标系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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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如何有效打击商标的侵权仿冒行为

您好!打击商标侵权不法行为的对策及建议如下: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打击商标侵权不法行为:

1、加紧立法的完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不便操作,不完善、不明确之处,立法机关应抓紧完善立法。当前要特别强化执法权力、完善执法规则、规范和制约执法行为。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有关打击假冒、侵权不法行为方面,有关规定并不是不够严,主要问题是在于执法上的不够完善。突出的是涉及在执法上的立案标准问题,从司法实践看,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案标准。这包括刑事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标准。最高法院的标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我们认为立案标准应当比定罪量刑的标准要宽泛,而且数额要低。经过侦查以后可以起诉的,移送检察院送上法庭;不够标准的则给予行政处理,包括治安行政方面的处理,这个接口恰恰是出问题的紧要之处。关于能够定罪量刑的标准、情节方面也应该更为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加大打击力度出发,从市场经济的规律出发,考虑到目前这类违法行为猖獗、泛滥的情况和趋势,有些标准应相应降低。

2、综合整治与打击商标侵权大多涉及民事侵权问题,对此,应该走综合处理、立体保护之路,努力做到多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使之在适用法律上区分得更加清晰,在司法实践中才可以用不同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弥补法律漏洞。打击商标侵权与保护知识产权应当动用刑事、民事、行政还有其他手段,进行立体保护,偏重任何一个侧面都是不完善的,这样才能把打击商标侵权与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解决好。作为打击商标侵权的司法部门应当研究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其他手段的综合处理方式,做到打防并重。同时,建议实行“一把手”工程,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有力措施,明确具体目标,谁的辖区出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就追究谁的责任,这是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打击“保护伞”最为有效的方法。

3、及时注册,确立商标所有权。取得商标权,是企业商标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取得商标权,一切权益保护无从谈起。这本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道理,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取得商标所有权,就是要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各国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按使用在先原则,有的按注册在先原则,有的按混合原则。无论哪种原则,及早申请注册对一个企业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只会赢得主动。因为注册在先原则的含义是:不管你使用商标时间有多长,商标权只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经营组织,如果一个企业不及时注册,即便使用某商标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一旦被他人抢注,它都将失去该商标权。这个原则是非常明确的界限,便于查证,便于管理,有利于建立稳固的商标秩序,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在国际公约和惯例中,也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所以企业要及时注册,才能确立商标所有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4、加强商标知识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的商标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去年全国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1851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在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方面,浙江被查涉外商标侵权量居全国第一(共1248件)。[9]在当今社会,各类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非常有必要,因为在我国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或对违法所产生的后果还不很清楚。同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普通民众对品牌的正确认识,虽然克服崇拜名牌心理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有待时日,但中国消费者还是需要不断地成熟。只有在消费者这一终端问题上得到控制,一些消费者青睐假名牌的思想得到纠正,才能在源头上减少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

5、提高防伪技术,重视商标管理。拥有商标,特别是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一定要提高商标设计的科技含量,选择信誉好、印刷质量高、管理严密、印刷品不会流失的印刷厂进行印制商标。此外,拥有了驰名商标后,平时要加强对商标的管理,除了建立健全制度外,还必须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资料档案的保存也必须有专利商标部分;企业还必须有意识地培养专门法律人才,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能力及时处置及起诉、应诉。外贸企业则要随时研究自己的商标在国外的使用情况,防止境外对手的侵权行为及本国一些企业的假冒出口及多头压价竞销。企业通过对商标进行严密的管理,才能保证自己的商标信誉,使商标权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的效益。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