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㈠ 知识产权归属的归属方式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回、一个单位答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单位是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并未约定的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即你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基于创作、发明产生,属于发明人;
如是职务作品,法定属于单位;
委托创作,约定归属;
继承,归属继承人;
转让,归属受让人。
㈡ 合同上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意思就是说这个知识产权是提供方授权给接受方的,这样接受方会使用这个知识产权。如果将来使用这个知识产权出现了侵权情况,那责任和赔偿都由供应方来承担。
㈢ 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
一、【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㈣ 技术合同知识产权的归属
按照专利法第八条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回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确定归属,若无约定,归主要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