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是什么意思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正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处;其一是《商标法》第8条,该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可逐一进行比对;第二是《商标法》第27条,该条规定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撤销,至于什么是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具体规定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根据该规定,商标如果擅自使用其他厂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混淆的、亦属不当。一个注册商标符合上述三处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为注册不当的商标。以注册不当的商标为依据进行的商权侵权投诉,是不当投诉,针对不当投诉,被投诉方应立即采取如下行动,方可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首先,立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家工商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式(可致电商标评审委员会索取)理由书、被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复印件(可通过互联网获取,只需一天时间,收费低廉),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据,均一式两份。商标评审费1500元,应电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随材料报送。
第二,立即委托律师与投诉人(即商标注册人)交涉。最好以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对方商标注册不当的事实及理由,告知对方以注册不当的商标进行投诉属恶意的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向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撤回投诉。同时,应注意保存发出及对方收到上述函件的证明。被投诉方往往忽视上述行动,但是这一行动对被投诉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述发函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能取得令对方撤回投诉的效果,但是,却完全能为将来成功撤销该商标的不当注册后,留下向投诉人索赔的充分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在商标的不当注册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并不必然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被投诉方能够在遭到投诉后立即通知投诉方,告知其投诉系错误,要求撤回投诉,而投诉人又对此置之不理的话,那么被投诉人的通知就是投诉人恶意造成他们损失的最好证明,有了这个证明,被投诉人就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成功后,从从容容地在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即被投诉人所在地)起诉原商标注册人(即原投诉人),要求其赔偿因其投诉给被投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了。如果没有及时发出上述通知,那么要在事后去证明原商标注册人系恶意,由于取证条件的限制,将极其困难,起码是事倍功半,故而要向投诉人索赔就没有把握了。
第三,积极与查处商标侵权的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请求其改用合法而灵活的行政措施。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侵权不外乎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制止侵权行为;2、责令赔偿损失;3、罚款;4、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从逻辑上说,只要商标仍然处于已注册状态尚未被撤销,有关部门就有充分法律根据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果说,商标侵权投诉所依据的注册商标本身可能存在瑕疵,正在被申请撤销,那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作出之前,急于依据有争议的商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上述公正及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处罚原则了。特别是考虑到针对所谓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并执行,将可能给被处罚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就更应该慎而又慎了。何况,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暂缓作出行政处罚或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可能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符合经济规律。因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原商标之不当注册,那么,由于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未作出或未执行,未造成被投诉人损失,投诉人也无须赔偿,皆大欢喜;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原注册商标,那么这一裁定是终局裁定,有关部门再据以加倍处罚被投诉人,责令其加倍赔偿投诉人亦为时不晚。应当说,只要被投诉人将上述法理情理充分向有关部门陈述清楚,一般是会取得他们的理解,从而妥善作出安排的。
2. 商标维权具体指的是哪些方面
一:商标维权的具体内容
1、保证自己商标产权的合法性:
维权必然会存在侵权的行为,但是要保证本身商标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维护商标产权。这也就指明了只有经过法律认可的商标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被法律保护。
2、对侵权商标的辨别:
在确认其他商标侵权的时候要认定对方商标具有侵犯自己商标的地方。通常的商标侵权辨别主要表现在图案模仿,图标上的模仿和名称上的接近。这是平面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2000年左右的360和361的数字品牌之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比之下李宁和耐克的形状之争就显得激烈的多。
3、合理的申诉途径:
在主观确认对方的商标侵权的时候,先要经过当地工商部门商标的确认,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并尽快沟通了解情况。协调不好的在可以咨询当地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建议,之后就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法律流程。
4、商标主要的侵权行为是冒用和盗用:
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主要在仿冒上。而盗用和冒用的情节在商标的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2000年左右的雕牌洗衣粉和小型市场上的“周住”牌洗衣粉,就很一个很好的例子。随着商标产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也出现了诸如索邦国际知识产权等一些专业的商标产权代理咨询公司,成为我国现阶段商标产权的主要代理对象。
3. 恶意争夺商标
这属于商标侵权了,就得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
第一步就得要注意对证回据的答收集
第二步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更好的办理案件。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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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首先,收到的起诉有两种:
第一种是非法院传票,而是其他主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告知侵权。遇到这种情况,多数属于诈骗或恶性竞争(当然也有可能确实侵权)。这时需要先辨别一下对方是否对商标该类目拥有所有权,如果没有可以置之不理。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对方又没有通过法院处理,多半是私了目的,企业只需耐心协商便可。
第二种是法院传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已经确定您的侵权行为,且给对方造成了或多或少消极影响。遇到这种情况,维权人小智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一、起诉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以,先辨别原告是否为该商标持有人或厉害关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告提出抗辩。
二、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只需要了解并证明对方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长,最近三年是否使用。如果对方未使用,你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以,如果您使用的商标为通用名,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对方是无权禁止使用的。
四、诉讼时效判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等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己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直持续进行发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两年,法律应当保护。如果诉讼时效超过规定,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五、确定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您所经营的品牌时间较长,由于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对该品牌商标的
5. 如何诉争商标 措施是什么
首先的的商标是申请的时候和别人近似别驳回,还是别人向你的商标提起争议,要是这些的话要根据商标局给你的裁定书提交申请书,主要是不知道你的商标是什么情况不能给你准确的答复,有需要可以Q我
6. 商标权之争,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诉讼
您好,商标权的争夺,初期都是进行行政裁决,但是最终基本都会是司法诉讼,毕竟应该没有哪一家公司会放弃商标的商标权。
到了司法诉讼阶段,就需要准备各种有利于自身公司的证据,同时可以搜集关于对方企业不利的证据,证明该商标最先注册或使用是自身公司的。这样在司法诉讼中才可以取得有利的地位。
7. 商标重诉什么意思
亲,知果果为您答疑:
您所描述的应该是商标驳回复审吧。商标被驳回后可以提出复审来进一步争取商标。
知果果是全国首家免代理费注册商标的公司,获联想之星和经纬中国投资,并获得总理接见,目前月商标提交量已经行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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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淘宝司法裁定投诉商标侵权是什么意思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淘宝上被投诉侵犯商标专区权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 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