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9条
㈠ 本国优先权的困惑 专利法29第二款
举例说明,某公司在中国申请了一项专利,申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在2009年12月31日前,这个公司在中国就相同的专利又提交了申请。
这样,如果优先权得到确认,某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可以确定为2009年1月1日。
不知道这么解释,是否能理解?应该是同1个专利!第一个专利还没有被拒绝的时候!
青岛范迪特商标事务所
㈡ 请问专利法第25条是什么内容谢谢。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查询到的结果为:
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内各项,不授予专利容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随时网络HI我,竭诚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您好 哥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具体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内发明或者容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谢谢
欢迎继续提问
㈣ 专利法第69条
一种药品要进口到中国,行政部门为了检验药品的各项指标特性等,会生产一些该药品,来检验。如果检验需要用100件该药品,生产150件左右不算侵权。就是为行政审批生产的。
如果生产1000件,那么就存在侵权嫌疑了。
㈤ 专利法第九条如何解释
首先,明确“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基础:是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即:如果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其次,专利权授予之后是具有排他性的,同样的权利只能一个人持有,所以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另外,“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不是一会儿事儿,“专利证书”只是个形式,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颁发的一个凭证而已,专利权在授权之后的变更、转移,是不对专利证书做更改、也不另行颁发证书的,因此,拥有“专利证书”不等于拥有“专利权”。
专利法中,仅仅对“同一个申请人”“同时”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做了特殊的规定,具体规定为:首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分别在两件申请的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另一件专利申请,即: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条,您可以在国知局的请求书标准表格中看到该项。 然后,在审查过程中,实用新型会被先授予专利权,当发明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将会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如果此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应当请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同意,则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将会在该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同时,被放弃。
最后,在说明一下:专利权的“放弃”和“无效”是两种状态。上述情况是“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㈥ 专利法29条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释义】本条是对取得优先权的条件的规定。
一、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法所称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甲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根据甲国同乙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向乙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有权将在甲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在乙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于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间内,有其他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处于优先的地位。二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请日为界限的。由于优先权人后来提出的申请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因此,在这一期限内涉及其发明创造的任何公开,都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
二、本条第一款是对外国优先权的规定。外国优先权的设立,是基于建立超国家的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一种尝试,即同一发明创造可以在实行专利制度的所有国家取得排他性的独占权。有了这一制度以后,使得希望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和国外同时花时间克服语言障碍经办复杂的手续逐个提出所有的申请,他可以在六个月、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放心地充分考虑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又不致因在这个期间该发明创造被公开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而丧失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本条关于外国优先权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优先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本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是在外国,并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请前没有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对于第一次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该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也称为优先权日。
2.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必须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相同,即两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对于后一申请中超出第一次申请内容的部分,不享受优先权。
3.外国专利申请在我国取得优先权,以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为前提。即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在本国取得优先权。
三、本条第二款对本国优先权的取得作了规定。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取得本国优先权。取得优先权的条件是:(1)申请人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在中国提出过一次申请,并且该申请符合条件,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确定申请日;(2)优先权的期限为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超过十二个月再提出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3)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后,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的主题再次提出申请。
2414081210
㈦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一审意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应该怎么答复
专利法第26条第来4款是权利要自求书应当以说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这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到,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是指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类型应当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了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应有其他内容。
所以答复的时候,将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内容修改、得到说明书支持即可,即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可以直接得到或者通过概括得到。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注意,将自己的技术方案尽量详细准确的在说明书内描述清楚。
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的是那一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8)专利法第29条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体现什么原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回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答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㈩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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