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案例
❶ 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有些公司已经获得知识产权,比如在某一个产品下拥有自己的专利,首先你要看你的专利是在哪儿生效、哪儿申请?如果只是一个中国的专利,这个专利从法律来讲只是受到中国范围的保护。你这个专利上所依附的技术,在境外会不会得到保护,要取决于境外的法律是不是能够得到认可。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道路第一步、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遇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对于跨国的大企业来讲,已经把知识产权的这种诉讼,已经是作为整个国际市场战略非常重要、非常基础的一部分,它们可以说是在中国这个本土以价格的方式打你打不过的时候,它对你出国的企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制裁。因为他们手中握有的专利可能更多,他们对运用专利战略、运用专利诉讼的办法可能更加娴熟。所以,对于我们中国企业来讲,必须要充分对这个东西有一个心里上的准备,还有一个时间上的准备。时间上的准备无非是出国之前,我们有一个所谓的防御性的战略。第一能够给的建议是目标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专利侵权性分析。如果我知道我这个产品在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有同样的技术,我首先要根据目标国家的专利法,对你的竞争对手相同或者是相似产品的专利技术做一下分析,看你的产品是不是会落入它的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就要做相应的应对,或者你要做一些比较规避性的设计,这是最主要的。但是在做这个事情的同时,很多公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老是用自己的工程师来做这种判断,因为现在资讯比较发达,各个企业的工程师第一专利是他写的。第二,他可以在网上收取一些资料做分析,但是这只是技术分析。技术分析绝不能代替法律的分析,尤其是中国的一个工程师利用你可能对中国专利法和你自己知道的技术数据进行分析的结论,在国外目标市场可能是不适用的。我自己所经历类似的情况就是工程师一分析,工程师说我们这个产品没有问题,工程师判断的结果可能是两种,一种是没事,这可能误导企业。你说没事,要出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事。说有事也可能误导这个企业,主要是你不分析你的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国家到底有没有侵权。
所以,在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某一个目标市场的时候,一定要请在那个目标市场的专业法律人才对你这个产品,比照当地的专利法或者是当地你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帮助你企业做一个正确的分析。
❷ 国际贸易下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原因
我国国际贸易的复发展,制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知识产权等贸易壁垒层出不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外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直接影响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国际竞争中,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共同积极应对,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❸ 求 一个有关技术贸易保护的成功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
厦门海关实施风险管理连续查获侵犯碧浪商标权洗衣粉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9日,南安市某公司向厦门海关隶属东渡海关申报出口1900箱洗衣粉。该批洗衣粉分装在两个集装箱内,共总计36吨。目的港为美国纽约。海关人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了风险分析,认为存在以下疑点:
从厦门关区近期低端化工产品出口的情况看,低端化工产品一般是销往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往往因其技术标准高,难于打入市场,而这次出口国却是美国;
此批新衣粉为定牌加工产品,而定牌生产较容易产生侵权情况;
低端化工产品对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低,容易被假冒。
于是,海关人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关员发现货物上带有“ARIEL”商标,外包装还标有P$G字样,产地为墨西哥。通过查询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海关人员还得知“ARIEL”是美国宝洁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保护的商标,中文商标为“碧浪”。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了美国宝洁公司,宝洁公司经过现场取样和鉴定,认为该批新衣粉为假冒产品,于5月27日向厦门海关提出了扣留申请。厦门海关根据宝洁公司的申请依法扣留了该批洗衣粉。
东渡海关在调查时发现,该批货物是由一个名叫Robert的美国商人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订购的,共有4个集装箱,分两次发运,另一批新衣粉的目的地是美国亚特兰大港。为查明另两个货柜去向,海关关员向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讲明海关政策。经海关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认另有两个出口美国亚特兰大的集装箱的洗衣粉已向海关申报但还未出口,由于已海关查扣出口至纽约的侵权货物,当事人将假冒洗衣粉暂存在堆场,准备见机行事。由于海关关员的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再次查获了南安市月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1900箱总计36吨的假冒“碧浪”洗衣粉。
在连续查获两起假冒洗衣粉案件后,海关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认为近期假冒洗衣粉的出口还可能发生。于是,东渡海关运用风险管理机制,对某些出口货物进行布控。2005年7月6日,再次有成功查获了查获重庆市某公司出口美国纽约的3个集装箱,2850箱(54吨)假冒“碧浪”洗衣粉。
东渡海关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查获3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碧浪”商标权案件,查扣侵权洗衣粉126吨,有效地打击少数境外不法客商利用网络交易、货运渠道连续闯关的手法从事不法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了出口假冒洗衣粉势头。
2005年8月10日,美国宝洁公司代表专程向厦门海关送上感谢信,感谢厦门海关2005年连续查获3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商标权专用权案件有效地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入选理由
此案已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评选为“2005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
海关通过风险分析确定货物侵权嫌疑,并通过充分利用案件线索,进一步扩大了战果,对今后口岸知识产权执法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上海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27日,浙江仙都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缝纫机头。由于该企业在上海海关有过多次出口侵权缝纫机的记录,海关关员在审核单证时,对该票货物下达了“核对品牌是否侵权”的查验布控指令。
5月28日,上海外港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了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缝纫机机头上标有“新蝶”字样,然而在缝纫机头上同时还标有“蝴蝶”图形商标,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经清点,该批涉嫌侵权缝纫机机头2425箱。海关在对该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由于曾出口假冒“蝴蝶”缝纫机被上海海关查获,便借用他人申请注册的“新蝶”文字商标,试图采用新蝶文字和蝴蝶图形混用的方式以期蒙混过关。
海关经过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使国内企业从海关保护中真正受益,上海海关加大了对国内企业保护力度,查获了大量的侵犯国内自主品牌案件,尤以查获侵犯“蝴蝶”商标权案件较为多见,全年共查获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8起,查获侵权缝纫机8529台,案值人民币150万元。通过海关的严厉打击,权利人给海关反馈也十分振奋人心:2005年权利人的出口量和出口创汇分别较2004年增长了26.66%和46.67%,尼日利亚、伊朗等一度萎缩的市场销售情况大大改观,马来西亚、也门、阿联酋、阿曼等传统市场也呈复苏态势,海关打击侵权产品,不仅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有效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
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侵权嫌疑企业进行布控,值得推荐;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深圳海关查获伪装出口假冒电视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24日,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大鹏口岸申报出口无牌电视机配件(机壳、线路板)等货物12051千克,目的地香港。
当货物经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检查时,海关发现机检图形异常,并非如其申报的零散配件形状,而是呈现规则的四方图形。该关立即将货物转为人工查验。经全部卸货,发现所有货物都用纸箱包装,纸箱上印有“DKEY”字样。
虽然从表面看没有任何异常,但海关人员发现该纸箱的质量相当低劣、而货物又十分沉重,单凭外壳纸箱似乎并不足以承重。由于纸箱出现蹊跷,现场关员决定开箱检查。经拆开外箱后,海关关员发现其内层还有一个形状相同、体积略小的标有“SHARP”商标的纸箱,而该纸箱内装有一台标有“SHARP”商标的电视机。经现场清点,实际出口货物是标有“SHARP”商标的14寸电视机927台。
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权利人夏普株式会社。夏普株式会社向海关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虽然在海关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予以配合。但海关克服了重重困难,多方收集证据,最后查明了当事人的侵权事实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针对侵权人采用的“箱中藏箱”的逃避海关监管和拒不配合海关调查的情况,海关查验和调查人员体现了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值得推广;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飞人”缝纫机和锁边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4月,内蒙古某公司向宁波海关下属的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塑料相框和玻璃杯的出口转关货物。
海关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批票货物存在比较大的侵权风险。
于是海关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飞人”商标缝纫机1001台、“飞人”商标锁边机500台。经权利人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以上货物全部为侵权货物。根据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宁波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并在调查后对侵权货物出口人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该案查获后,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该公司在宁波海关的建议下,将其知识产权保护资料整理后刻录成光盘,供海关工作参考,并详细介绍该公司产品被侵权的有关情况,使海关对侵犯该公司货物的出口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与宁波海关形成了较好的联系沟通机制。2005年宁波海关共查获出口侵犯其“飞人”、“蝴蝶”商标权的案件3起,货物价值达38万余元,查扣侵权缝纫机、包缝机等共2898台。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
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查获侵权货物,值得推荐;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福州海关查获夹藏出口假冒“NIKE”和“PUMA”运动鞋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7日,上海某公司向福州海关下属的马尾口岸申报出口25632双PVC底无牌运动鞋。
马尾海关审单关员经风险分析,认为该份报关单上的商品品名及指运国均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果断下达了即决式布控指令。查验关员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查验,运用“钴60”集装箱检测系统对集装箱进行过机检查和图像分析,发现集装箱内存在夹藏其他货物的重大嫌疑,当即决定人工复检。虽然在开箱后发现入口处堆放的近百箱运动鞋均为无牌,与申报状况表面相符,但是查验关员结合机检结果和以往查获侵权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集装箱入口处的无牌运动鞋可能是伪装物,决定打开通道继续深入抽查。最后在集装箱中部和底部发现了1426箱包装简单、做工粗糙的“NIKE”和“PUMA”运动鞋,经清点,共有“NIKE”运动鞋5760双和“PUMA”运动鞋5840双。经联系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11600双运动鞋均为假冒产品。6月14日,福州海关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保护申请,依法扣留了上述货物并在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海关审单人员充分运用了风险分析手段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布控,值得推广;
由于侵权人采取了隐蔽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增加了案件查获的难度,但查验人员克服了困难,体现了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应当予以肯定;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天津海关查获出口假冒“永久”和“MT-12”电焊条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4月5日,河北某电焊条厂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焊条22吨、卫生纸2吨。由于天津海关曾于2004年11和12月间,两次查获该电焊条厂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电焊条并已将该厂列为侵权高风险的重点监控企业,海关决定对其此次出口电焊条实施查验。
海关经过查验,发现虽然在集装箱门口处摆放成包的卫生纸,但是在集装箱中后部均为电焊条,而且在纸箱包装上标有“永久”和“MT-12”标识,涉嫌侵犯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拥有的“永久”、“MT-12”商标专用权。
海关在调查中得知,该批电焊条是加纳外商格瑞斯于2005年3月底向当事人订购的。外商除要求在该批电焊条上使用“永久”和“MT-12”商标外,还提供了侵权电焊条样品及包装盒。当事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还专门在保定市满城购买了一批卫生纸并放置在集装箱外侧。尽管如此,还是没能逃过海关的火眼金睛。2005年6月30日,天津海关依法没收了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入选理由
此案属于海关利用风险分析技术,对高风险企业实施监控查获的成功案例;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
在此案中,外商指定侵权商标并提供商标包装,属于内外勾结的侵权违法案件,对外推介可以说明在我国出口的侵权货物中大量存在外商介入的因素,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拉萨海关查获饶关出口侵权服装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25日,拉萨海关下属的日喀则海关得到情报,得知近日将有一批侵权货物将从本关所辖的吉隆口岸出境。日喀则海关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吉隆口岸进行设卡堵截。
经过长达两天一夜的蹲守,海关人员终于在6月28日中午在中尼边境的热索桥截获四辆满载货物正准备出境的货运车辆。海关经过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了325件使用塑料袋包装的标有“ADIDAS”、“REEBOK”和“NIKE”商标的运动鞋和运动裤。经过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运动鞋和运动裤全部为侵权产品。
海关经调查发现,该批服装、运动鞋是由一尼泊尔籍商人运输出境的。日喀则海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海关根据情报主动出击,在十分艰苦的情况下截获饶关出口侵权货物,体现了海关严格执法和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值得肯定。
哈尔滨海关查获假冒运动棉服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月10日,哈尔滨海关下属的同江海关接受了一批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申报。该批货物是数天前以转关运输进口集装箱货柜车方式运抵同江海关的,共计229箱。海关人员在审单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从韩国进口到大连再转关至同江,这一流向很不合理,具有较大的嫌疑,随即下达风险布控指令,通知现场实施重点查验。
北国的冬季,滴水成冰,气温在零下30多度。海关查验人员在监管仓库工作人员和货主的陪同下,对229个大大小小纸箱进行了查验。货主虽然非常配合海关的工作,但嘴上还是不停地小声嘟囔着“都是生活用品,也没有什么”。在海关查验的前几个纸箱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这时货主陪着笑脸说,“这么冷的天,再打开几个看看行了”。这时监管仓库里温度很低,查验人员双脚早已冻得麻木了,手也冻得拿不住笔,但还是咬牙坚持着,要求货主打开所有的纸箱。终于在后来打开的纸箱中发现了170套带有“NIKE”和“√”标识的假冒运动棉服。
海关经调查查明,该批货物是一韩国人在市场上随机购买的。哈尔滨海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手段查获的案件;
在恶劣的气候环境下,海关查验人员克服困难,查获了混杂在其他货物中的侵权货物,值得推荐。
南京海关查获出口夹带假冒货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19日,某韩资企业向南京海关所属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10万只荧光灯,贸易国别为韩国。海关审单人员通过对报关单证进行审核过程,认为该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风险较大,决定进行开箱查验。
经查验发现,海关发现除在靠近集装箱的箱门处放置了少量的荧光灯管外,箱内夹藏了大量的鞋、服装、拎包等货物,共计324箱,13957件。夹藏的货物上分别使用了ADIDAS、BOSS、COACH、CHANEL、NIKE、PUMA、THE NORTH FACE、PRADA、LOUIS VUITTON、HERMES、GUCCI、BURBERRY、MONTBLANC、DUNHILL、BVLGARI等20个国际知名商标,其中大多数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南京海关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了有关商标的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了有关的侵权货物。张家港海关经调查,认定上述出口货物均为假冒货物,于12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属于外资企业出口假冒货物案件;
涉及众多商标权利人,情况复杂,办案难度较大。
昆明海关查获以边民互市方式出口假冒货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底,老挝人徐某某委托勐腊县麽憨镇边民杨某某向勐腊海关申报以边民互市方式出口一批女士手提包,勐腊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不仅包括4400件带有“CHENNEL”、“CD”、“LV”、“GUCCI”等14个国际知名品牌的手袋、钱夹、帽子、围巾、服装,而且还有13000多块带有“ROLEX”、“OMEGA”、“PADO”、“CARTIER”等40多个世界知名品牌的手表。海关认为该批货物具有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嫌疑,于是向12家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发出了确认侵权货物的通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有关货物为侵权货物后,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并经调查后予以没收。对货物中涉及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部分,海关将其移交给工商部门进行了处理。
入选理由
涉及众多商标权利人,情况复杂,办案难度较大;
海关将其管辖范围之外的货物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在开展海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合作方面提供了一个范例。
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案
1)在印度政府签署了TRIPS后应当履行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从而尽到TRIPS的义务。
2)印度政府的考虑存在失误。印度政府对于签订了TRIPS使得药品价格在国内的大幅波动,更主要考虑的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其他协议有利于本国。缺少对贸易知识产权的重视,导致最终的无法实现TRIPS目标的结果。
3)裁决:世界贸易组织判定印度没有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个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额外资料:专利就是指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
❺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
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❻ 有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
1、你们公司有可能侵犯日本品牌的知识产权。2、侵犯是对方的商标权。3、有可能被日本海关作为侵权产品没收,具体后果要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❼ 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 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 达到11548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过1000 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 超过了300O亿美元。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 而是激励创新, 维护社会公平, 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 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 而在一般民众眼里, 则成为一种垄断, 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但是, 不管怎样, 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2005 年1 月, 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 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 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在2 月, 美国电子娱乐协会( ESA) 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简称IIPA) 的报告指出: 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 消费国和输出国。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 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 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 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 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 知识产权壁垒通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 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 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 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 而从长期来看, 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 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 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在宏观层面, 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 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 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 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毫无疑问, 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 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❽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我从上海公司律师网找了个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总店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刀剪总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刘一舟,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集团)和被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吴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56年 1月6日,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后变更为张小泉刀剪商店、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业改制更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泉字牌”图形商标。1993年10 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原告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前身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64年8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 1981年5月1日,“张小泉牌”商标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1993和2003年连续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获得“张小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2001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张小泉牌”及“张小泉”注册商标先后经核准转让给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在被告麦德龙公司处购得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KSX-195G不锈钢民用厨刀、ZG-175不锈钢斩骨刀、HBSJ-174精制不锈钢家用剪、 HSSJ-185精制不锈钢强力剪、MY2000-1不锈钢民用剪(2000型)、NS-7不锈钢合金指甲剪、SSJ-125精制不锈钢剪各一把。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4539号公证书。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不锈钢民用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左下方自左向右标有“创立于1663”字样、“张小泉”商标及产品名称,其中“张小泉 ”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邻在“张小泉”商标的左侧;包装盒的左侧标有“三百年历史 三百年盛誉”字样,右侧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及货号。不锈钢斩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追求卓越品质”字样,下方依次标有“张小泉”商标、“since 1663”字样及产品名称。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五种剪刀产品外包装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标有“创立于1663”、“张小泉”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张小泉”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接在“张小泉”商标的上方;外包装的右侧标有货号及产品名称,下方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生产单位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生效判决书认定:“根据杭州市档案馆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又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系经营刀剪等商品的企业,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刀剪总店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关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和“since 1663”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先后于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经注册取得“张小泉牌”商标和“张小泉”商标,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张小泉”商标的同时,标注“创立于1663”或“since 1663”,主观上是为了表明“张小泉”品牌创立于1663年的历史事实,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上述标注方式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虽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超过三年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故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亦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没有关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需在一定期限后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曾在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均系经营刀剪等同类商品的企业,且均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双方因“张小泉”品牌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发生了多次诉讼,因此,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均应依法规范使用各自与“张小泉”品牌有关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将其“张小泉”商标与“创立于 1663”或“since 1663”字样结合使用和宣传的行为,显属不妥。为了正确区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商标与“张小泉”品牌的历史,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今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张小泉”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系争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930元,由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负担。
判决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外包装上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不当标注产品;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合理费用人民币21,000元,其中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 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二、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 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 ”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
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杭州张小泉集团有关“创立于1663”的标注不构成虚假宣传。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 ”刀剪品牌与创立于1663年的张小泉刀剪之间存在密切的传承及渊源关系,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包装上作系争标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渊源,不存在虚假捏造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有企业的历史都从登记起算,不可能成立于1663年,因此消费者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只会理解为该品牌的源头和历史,不会形成“杭州张小泉集团成立于1663年”的误解。二、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后者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超过三年必须重新进行认定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针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保护时,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实践中,国家工商局没有重新认定过一件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商标广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均认定“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宣传驰名商标并不虚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张小泉集团行为不妥,是提醒其日后要更严谨、规范地使用权利。
被上诉人麦德龙公司答辩认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意见;同时,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实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系为表明“张小泉”品牌的客观历史及“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身份,并非违反诚信原则、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损害刀剪总店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未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本院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首先,鉴于我国目前的企业和商标制度均系在建国之后设立,客观上我国企业和商标均不可能创立于 1663年。其次,“张小泉”品牌及历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企业成立于1663年或其商标权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院认为,首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仅规定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3年内无需重新认定,至于超过3 年的情况是否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并无明确的表述。同时,该条款亦因在后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而被废止。其次,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国家商标局曾要求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或者曾有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因此,上诉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三年后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基于国家商标局曾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本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生效判决书亦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上述认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法律并未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杭州张小泉集团将其“张小泉牌”商标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本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包装文字未构成虚假宣传,但为了使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行为更加规范,原审法院特别提醒杭州张小泉集团今后要注意规范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❾ 求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实例(最新)
去联瑞集团的网站上看看吧,他们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都有很多的分公司,应该能找到你所需要的东西.
❿ 如何看待当前国际贸易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
嗯,要从我国国情分析,目前我们在国际贸易中还处于技术方面的弱势,内对知识产权虽然开始容重视,但缺乏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和应诉经验,在国际贸易中遭遇了技术壁垒,要破解技术壁垒,除了自身进行科技创新外,也要对知识产权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