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新经典案例评析
⑴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2
1 不会被核准 以物品物理性质来申请商标名称的 不予核准。如“白花花”面粉....
2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⑵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急求!
1、剧本系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某甲所有,剧本的保护期自2005年5月5日至2055年12月31日。电影的完成体现了法人意志,所以电影的著作权归A影视公司所有。电影的保护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56年12月31日。
2、某甲可以同意B电视台和乙的请求,因为B电视台是要拍成电视剧,而乙是翻译剧本,他们都与A影视公司的使用方式不同,所以某甲可以同意其它人以不同于A影视公司的方式使用其作品
3、B电视台不构成侵权,时事新闻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由于电视剧系电视台在合法使用剧本的基础上创作的新作品,电视台拥有该电视剧的著作权,播放花絮是正当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⑶ 求一篇《知识产权的案例和分析》的论文2000字左右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17.06%;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⑷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没侵犯发表权、署名权。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用尽。《明内朗的天》
在第一次发表时容,就以用尽了此权利,此后再无权利。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
署名的权利。C出版社找不到作者,亦向协会申请了且获得许可,虽资料有误,但不是出于恶
意,所以是可以使用该歌曲的。但当F证明了此歌曲是其自己的,若C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
会构成相应的侵权。
2、F没有修改权和署名权,所以无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和署名权。修改权和署名权均属于作品本
人所有,F不是作者,所以无此两项权利。
3、F的诉讼请求不合理,C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署名权、获得
报酬权(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这项权利),所以法院不能支持F的诉讼请求。而且要求C在全
国性的报纸……M创作的,这有何根据?一般来说就是,你有损失,我赔偿(用金钱的方
式)。
⑸ 求知识产权法专利法案例解析
看了你的问题表,给我的感觉是“临时抱佛脚”,你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上是有问题的。发明想要得到保护,从申请专利开始就要极为谨慎,申请文件一旦出现闪失,想要依靠所谓“高人”来挽救是不可能的。
首先,我要告诉你,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就是:“专利的保护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书。”
你所表述的问题含糊不清,你的专利究竟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还是产品和方法兼而有之?
现根据你的表述,丁公司侵犯了你的专利权,丁公司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不能改变专利侵权的判定。己公司也侵犯了你的专利权,因为你的专利只保护产品,与产品的制造方法无关。
乙公司没有侵犯你的专利,因为它没有你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特征D,技术特征D虽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但不能使用“多余指定原则排除”,因为你为了得到专利权,特意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技术特征D,这是专利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戊公司也不侵犯专利权,因为他的产品不具备技术特征C、D。
丙公司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侵犯你的专利权。丁公司的专利权应当可以被宣告无效,法院对这一专利侵权的判决成立。
许多发明,其创造性隐含在技术方案中,需要专利撰写的高手在撰写过程中寻找出来,这就是所谓“寻找创造性”。专利事务所收取你几千元代理费,不可能给你撰写得这么细致。这是花大钱买不到的,这需要你在人际交往中慧眼识别,要有真诚的朋友为你奉献,花心血为你撰写出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因为有那么多企业仿造你的产品,你的产品在结构,形状等诸方面一定具备为你所忽视的优点,由于你忽视了这些优点,特征,没有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它实现发明的作用,例如降低成本,改善工艺、改善产品结构,外观简洁(这些看拟微小但却对打开市场至关重要的要素),等作用加以提及,强调,并把它们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
⑹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分析解答与答案
主要看该私营公司是以王某的名义还是以私营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该专利,前者是可以,后者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如果私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那么王某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甲厂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⑺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属于 乙广告作品
因为 1 甲乙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未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 权利属于受托人。
2 李某和王某属于职务作品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 权利属于单位。
外资企业行为侵权
1 广告表达属于著作权 著作权项下有翻译权 可以禁止外资企业未经许可翻译。
⑻ 三大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享
版权在我国也称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次就为大家分享3个经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这些案例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足够的重视,从而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一: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也表现了当前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平台的监管行为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二: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内容,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