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商标
㈠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三者有何区别
1、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㈡ 服装商标标注原产地代表什么‘产地’又代表什么
服装标签是要符合国家规定的。
关于产地简述以下:
1、对专于产地应标明纺织品和属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通俗来讲:
商标所有使用权的公司,在注册地生产的,我们通常叫做 原产地 。
而有的服装是通过“商标授权”让一些代理商或者工厂代加工制作出来的,标明为产地。
㈢ 商标和产地标记的区别
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为您解答: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产地标记又称“地产标志”,是指用以标明某种产品产地的标记。原产地标记是表明产品的生产、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的重要标识,尤其能对带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起到整体性防御侵权损害的作用。
产地标记于商标的区别:
1、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一种产品标志,以区别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它标示商品的质量是直接的;商标虽然也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其使用是间接的。
2、两者在永久性上有区别。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3、两者适用的规则和标准不同。商标适用《商标法》,而地理标志适用原产地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4、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时,原产地标记在货物的通关入境、市场准入、国际名牌的名优效应、打破发达国家的设限、壁垒及调节国际贸易商务谈判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商品的生产者,属于有关地域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的所有生产者,是公共财产,不得转让。而商标则可以转让。
㈣ 什么是原产地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回,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答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㈤ 产地标记和地理商标有什么不同
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为您解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产地标记又称“地产标志”,是指用以标明某种产品产地的标记。原产地标记是表明产品的生产、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的重要标识,尤其能对带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起到整体性防御侵权损害的作用。
产地标记于商标的区别:
1、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一种产品标志,以区别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它标示商品的质量是直接的;商标虽然也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其使用是间接的。
2、两者在永久性上有区别。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果不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3、两者适用的规则和标准不同。商标适用《商标法》,而地理标志适用原产地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4、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时,原产地标记在货物的通关入境、市场准入、国际名牌的名优效应、打破发达国家的设限、壁垒及调节国际贸易商务谈判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5、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商品的生产者,属于有关地域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的所有生产者,是公共财产,不得转让。而商标则可以转让。
㈥ 什么是凭产地与商标买卖
商标买卖,是商标交易,有闲置的商标,自己没用转卖给别人使用,或是自己没有商标也可以向其他人或通过代理购买别人闲置的商标来使用。
㈦ 产品包装上产地要标明城市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有明确的规定
(1)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我国地域辽阔,物产、资源丰富,许多产品都与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有较大的关系。这些产品因使用了不同产地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质量指标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与产品原材料产地的气候、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如杭州的龙井茶叶、江苏宜兴的紫砂制品等。这些产品标明产品的产地,不仅可以表明产品的原材料来源,而且表明了产品一定的质量特征和质量信誉。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产地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对产品质量的范畴。许多工业产品,标明产品的产地是不具备上述作用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海关征税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因此,产品产地的认定在国际贸易中又具有了一些新的涵义。
(2)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而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责任人及其主要驻所地。标注生产者的地址,主要目的在于让用户、消费者易于查询,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诉。因而。《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并未规定产品的产地必须标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的产地方能成为必须标注的内容,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时,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标明产品产地。
(3)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标注产地时,也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生产者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产品产地的认定规则,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
①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是异地委托加工,或集团公司的异地分公司、生产基地加工的。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仍按该产品的主要制作地、加工地、组装地认定产品产地。
②对于进口产品而言,产品的产地认定,我国已有专门的规章规定。因此,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③对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我国1992年颁布的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执行。
㈧ 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介绍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的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一种地理标识,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用于标示该地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
㈨ 产地可以注册商标
你所说的这类商标应该称为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你可以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你们的产品应该是农产品吧,可以参考一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24069&key=%B5%D8%C0%ED%B1%EA%D6%BE
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03019&key=%B5%D8%C0%ED%B1%EA%D6%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