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赁备案委托书
Ⅰ 房管房屋租赁备案可以委托办理吗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专所在地的区、县房属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Ⅱ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办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2)上海租赁备案委托书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Ⅲ 续办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需要“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我在徐汇区,受理中心在哪里啊
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专;
4.双方属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5. 递交材料后7个工作日办理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331号
Ⅳ 请教委托书怎么写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我是出租方 需要双方都去办理 但是我没有时间 想委托承租方去办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代理我方办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租登记备案相关事宜专。委托时间由 年 月属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方:(签字、盖章)
委托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签字、盖章)
受托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Ⅳ 上海市租赁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 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
Ⅵ 房屋租赁备案委托
您好,如下。
今委托 (性别: 年龄: )为我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 区专(县) 街道(乡镇) 街(路)
号(小区) 楼 房屋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Ⅶ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7)上海租赁备案委托书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Ⅷ 怎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8)上海租赁备案委托书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7、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