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救济
Ⅰ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图书目录
序一
序二
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节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概述
第二章诉前救济
第一节诉前救济概述
第二节诉前禁令
第三节诉前证据保全
第四节诉前财产保全
第三章诉中救济
第一节诉中救济概述
第二节诉中禁令
第三节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证据保全以及权利人知情权保护
第四章诉终救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第三节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停止侵害
第一节停止侵害的适用
第二节不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停止侵害责任方式适用的特殊情形
第四节停止侵害与相关责任方式
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一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节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演变及对现行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评价
第三节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第四节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第七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一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现状
第二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之完善
第八章特定情形知识产权民事救济
第一节即发侵权的救济
第二节专利的临时救济
第九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
第一节我国法上的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第二节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时效问题
第三节解决持续侵权诉讼时效问题的构思
第十章知识产权民流离琐尾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第一节知识产权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
第二节知识产权民救济与刑事救济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Ⅱ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途径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
Ⅲ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介绍
《知识产权侵来权民事救济》一书作者源张广良是一名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教程,《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在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体系时,触及了当今知识产权侵权理论和实践中几乎所有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法律新设定诉前禁令及诉中禁令的适用条件;权利人在诉讼中享有的知情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及计算方法;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条件;即发侵权及其救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
Ⅳ 哪些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的适用
停止侵害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基本目的是阻止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继续存在,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发生。我国知识产权上的停止损害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中的永久性禁令(PermanentInjunction)。永久性禁令是英美法系国家蘅平法上的救济措施,是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作出的禁止或要求当事人做特定行为的一项令状或命令。
停止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侵害一旦存在,不问行为人有无过失或可否回责,亦不问被害人有无损害,均可排除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仍在继续,法院也不宜使用停止侵害之责任。
(1)原告未依法提出请求
在我国,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采取原告诉请原则,即只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某种形式的民事责任,而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应该承担该民事责任时,才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这一点不同于英美法。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受他人不法侵害后,有权请求停止侵害。但假如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结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具有极大的弹性空间,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情形下,假如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将导致以下情形发生时,应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严重妨碍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B严重阻碍科技进步
C影响社会公众健康
D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E与客观经济政策相抵触
F违反基本道德准则
G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等
2.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最多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通则》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被称为“赔偿损失”。从严格意义上讲,“损害赔偿”和“赔偿损失”并不完全等同。“损失”是指侵害财产权造成的后果,而“损害”则是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因此,“损害赔偿”这一提法更为恰当。
知识产权领域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违反知识产权合同,二是侵犯知识产权。此处所称的损害赔偿特指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犯他人特定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3)有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时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准则。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其中,全部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亦称“填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全部赔偿,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发生前的水平。全部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应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间接损失的赔偿经常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这是一个值得留意的倾向。赔偿数额计算的不足,就可能出现权利人“得不偿失”、“赢了官司输了钱”、再也不愿“打官司”的情况,从而影响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公道确定赔偿数额。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还规定法定赔偿数额,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不少学者和法官呼吁应建立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立法有所不同。伯尔尼公约和TRIPVs协议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题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是,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任意适用:
(1)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不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贸易秘密权等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对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除同时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外,不应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赔偿。
(2)侵犯著作人身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3.赔礼道歉的适用
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正式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民事责任方式。它是我国立法部分在总结以往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包括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司法经验基础上而制定的,为我国法所独占。赔礼道歉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庭上,加害人当庭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受害人同意接受的,法庭应当记录在案;二是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如受害人拒不同意赔礼道歉,或者受害人坚持书面道歉的,加害人应起草赔礼道歉启事,在传播媒体上公布,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以加害人名义进行,用度由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对于慰抚、平复受害人的感情伤痛,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赔礼道歉是否仅适用于侵权著作人身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题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不管是侵犯著作人身权还是侵犯著作财产权,均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但在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法通则》第118条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中均没有适用赔礼道歉的规定,适用该民事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滥用赔礼道歉责任的做法应当纠正。在侵犯著作权以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如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利影响,可通过消除影响的方式进行民事救济,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慰抚受害人精神伤痛的目的。
在原告并非原始著作权人,而是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著作财产权的合同受让人或继续人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不应否认这些主体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在侵权行为情节稍微、持续时间短、被告过失稍微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下,也可不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4.消除影响的适用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影响而应承担的以一定方式消除该不良影响的民事救济方式。
在欧洲,立法和判例均鲜见消除影响民事救济方式,但在非财产损害中广泛适用恢复原状,其性质、功能基本等同于我国的消除影响责任。
消除影响责任适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如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对原告的名誉或信誉造成损失,法院均应支持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消除影响,可以采取登报、公告、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其范围不应小于侵权影响的范围。在欧洲,公然判决书也是各国民事立法和判例中普遍适用于保护名誉等人格权的救济措施。我国法院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判决中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远远多于消除影响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值得纠正的做法。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和著作权法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赔礼道歉”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18条中却有消除影响的规定。审判实务中,可以把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侵权致歉声明的方式作为消除影响的措施进行运用,但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民事通则第118条以及具体责任形式是“消除影响”而非“赔礼道歉”。
5.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诉讼时效,亦称消灭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将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消灭时效通常适用于请求权的保护。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应适用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除极少数案件涉及最长诉讼时效外,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起两年内积极主张权利,逾期主张权利则不收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广泛接受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的观点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不可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则可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持续侵权行为时效起算后权利人再起诉的,以权利人起诉之日为出发点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赔偿。但未超过两年则应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也应支持原告的主张。这种时效计算方法更能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衡平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能够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行使其权利,也符合当今世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
Ⅳ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内容提要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中,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首次回被划分为诉前救济、诉中救答济及诉终救济,作者研究了每一种救济的目的及具体内容,藉此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体系的框架。
本书各部分的论述中,均以相关的知识产权审判实例辅以说明;对于一些全新的问题,书中提供了外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的一些成例和有关的立法情况。.
作者张广良现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庭长助理。本书系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对知识产权立法者、从业者及研习者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救济问题将会大有裨益。
Ⅵ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全选。民事救济即民事赔偿;行政救济主要是指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等行政主管单位;刑事救济是指到达一定的侵权额度,触犯了刑法;和解当然也没问题。
Ⅶ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有哪些措施
可以申请诉前禁令
法律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Ⅷ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民事财产权的保护有什么不同
首先复哦 知识产权中包括人身制权和财产权 其人身权的保护显然是和财产权不一样的 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对世权
财产权么 民法中主要是物权 债权 物权也是支配权 对世权 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是差不多的
债权么 其有相对性
总体来说 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其中有民事财产权的部分啊 这部分保护是一样的啊
主要还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的保护吧 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 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时限的限制吧
你有什么具体问题吗?难道题目就问了这个?
Ⅸ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民事财产权的保护有什么不同
知识产权中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人身权的保护显然是和财产权不一样的。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对世权;财产权么,民法中主要是物权、债权。物权也是支配权、对世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是差不多的。债权么,其有相对性。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其中有民事财产权的部分,这部分保护是一样的啊。主要还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的保护吧,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时限的限制。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民事财产权的保护定义: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民事财产权的主要特点:
主体限制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财产价值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
无专属性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