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我从上海公司律师网找了个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总店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刀剪总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刘一舟,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集团)和被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吴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56年 1月6日,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后变更为张小泉刀剪商店、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业改制更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泉字牌”图形商标。1993年10 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原告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前身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64年8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 1981年5月1日,“张小泉牌”商标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1993和2003年连续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获得“张小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2001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张小泉牌”及“张小泉”注册商标先后经核准转让给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在被告麦德龙公司处购得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KSX-195G不锈钢民用厨刀、ZG-175不锈钢斩骨刀、HBSJ-174精制不锈钢家用剪、 HSSJ-185精制不锈钢强力剪、MY2000-1不锈钢民用剪(2000型)、NS-7不锈钢合金指甲剪、SSJ-125精制不锈钢剪各一把。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4539号公证书。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不锈钢民用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左下方自左向右标有“创立于1663”字样、“张小泉”商标及产品名称,其中“张小泉 ”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邻在“张小泉”商标的左侧;包装盒的左侧标有“三百年历史 三百年盛誉”字样,右侧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及货号。不锈钢斩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追求卓越品质”字样,下方依次标有“张小泉”商标、“since 1663”字样及产品名称。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五种剪刀产品外包装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标有“创立于1663”、“张小泉”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张小泉”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接在“张小泉”商标的上方;外包装的右侧标有货号及产品名称,下方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生产单位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生效判决书认定:“根据杭州市档案馆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又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系经营刀剪等商品的企业,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刀剪总店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关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和“since 1663”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先后于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经注册取得“张小泉牌”商标和“张小泉”商标,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张小泉”商标的同时,标注“创立于1663”或“since 1663”,主观上是为了表明“张小泉”品牌创立于1663年的历史事实,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上述标注方式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虽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超过三年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故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亦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没有关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需在一定期限后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曾在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均系经营刀剪等同类商品的企业,且均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双方因“张小泉”品牌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发生了多次诉讼,因此,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均应依法规范使用各自与“张小泉”品牌有关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将其“张小泉”商标与“创立于 1663”或“since 1663”字样结合使用和宣传的行为,显属不妥。为了正确区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商标与“张小泉”品牌的历史,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今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张小泉”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系争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930元,由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负担。
判决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外包装上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不当标注产品;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合理费用人民币21,000元,其中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 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二、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 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 ”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
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杭州张小泉集团有关“创立于1663”的标注不构成虚假宣传。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 ”刀剪品牌与创立于1663年的张小泉刀剪之间存在密切的传承及渊源关系,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包装上作系争标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渊源,不存在虚假捏造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有企业的历史都从登记起算,不可能成立于1663年,因此消费者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只会理解为该品牌的源头和历史,不会形成“杭州张小泉集团成立于1663年”的误解。二、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后者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超过三年必须重新进行认定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针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保护时,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实践中,国家工商局没有重新认定过一件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商标广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均认定“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宣传驰名商标并不虚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张小泉集团行为不妥,是提醒其日后要更严谨、规范地使用权利。
被上诉人麦德龙公司答辩认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意见;同时,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实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系为表明“张小泉”品牌的客观历史及“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身份,并非违反诚信原则、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损害刀剪总店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未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本院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首先,鉴于我国目前的企业和商标制度均系在建国之后设立,客观上我国企业和商标均不可能创立于 1663年。其次,“张小泉”品牌及历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企业成立于1663年或其商标权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院认为,首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仅规定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3年内无需重新认定,至于超过3 年的情况是否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并无明确的表述。同时,该条款亦因在后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而被废止。其次,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国家商标局曾要求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或者曾有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因此,上诉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三年后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基于国家商标局曾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本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生效判决书亦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上述认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法律并未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杭州张小泉集团将其“张小泉牌”商标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本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包装文字未构成虚假宣传,但为了使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行为更加规范,原审法院特别提醒杭州张小泉集团今后要注意规范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贰』 中美知识产权分歧有哪些

经济水平和利益的差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出口能力,与美国有了贸易顺差,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不原接受的事实,美国认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归功于对外国技术的采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中国虽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可是与发达国家比还很贫困.总体技术还很落后,技术还是需要进口.要购买他人的技术必需花大量的外汇.中国当然不愿意花那么多的钱.这种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必然会产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

『叁』 中美将就知识产权达成协议,这会对各自的经济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会进一步促进两国的经济的发展。中国和美国所达成的知识产权的协议还是很有必要的对于两个国家来说,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科技实力非常的雄厚而中国作为发展的最快的国家,可以实力的发展也是非常的迅速。


对于美国和中国来说两个国家都是非常有实力的国家不仅仅在军事实力还是在科技实力上。两个国家都是有着非常强大的影响力。如果两个国家的友好交流合作会促进两个国家的发展。

『肆』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现状

中美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贡献上。

但中国正在飞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与日俱增,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第三大经济体,中美之间的竞争,将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实力的竞争上,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将是常态的,是一场没有休止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正在从传统的双边走向双边和多边共用。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最早发生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4月,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国家,将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或“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一般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将遭到美国的贸易报复,这就是美国的301条款。美国利用301条款,自1989年至2005年,六次将中国列入“观察国家”或“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三次公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将双方拉到贸易战的边缘。

美国同时利用《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337条款,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实施出口禁止,近几年每年都有数十起案件发生,2008年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达十几起,案件增长幅度非常大,中国每年因此出口减少几百亿美元。

337条款已成为美国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壁垒,美国的337条款严重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美之间双边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方式,还体现在美国利用多层次的双边对话机制,对中国施加压力。可以说2005年以前,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一贯处于应付和被动的地位,并且双方争端的解决都是双边的。

但自2005年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环境方面,都有了极大改进,而且逐步从一贯的被动中,逐步表现出主动出击和应战势头,2008年4月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是最好的例证,中国正在走向知识产权立国的里程碑。

近年来,中国积极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年度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努力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这些手段和措施,都将使中国在知识产权争端中由被动变主动,美国的双边手段不再那么有效,美国也不能再那么强盗和蛮横,只能联合其他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伍』 我需要一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论文 不需要太长 1000字即可 文章通俗易懂

中美知识产权问题:
在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的今天 ,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在 21 世纪 ,中美两国对全球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显示。中国从1979年开始对内搞活经济、 对外开放的同时进行法制建设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 ,用 20 多年时间走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 100 多年所走过的立法路程 ,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已经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美国依赖其政治、 经济、 军事实力、 甚至法律制度对世界施加影响 ,企图使当今时代成为美国时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对美国法律的接受就等于承认现在是美国时代。 ” 〔1〕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 ,美国依托其科技发达的优势 ,要求扩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甚至影响了一些国际公约的部分内容 ,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中国 ,提出中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责难 ,并通过贸易报复的威胁来使其知识产权产生域外效力 ,甚至提出了所谓的 “国际化标准” 问题。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 ,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 ,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 “西化” 中国。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 ,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由于两国在历史文化、 经济结构、 法律制度、 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由于两国经常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纠纷 ,人们希望对于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以深层次了解两国之间纷争原因 ,通过比较而得出相应的启示。
1,中美两国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不平等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经历了 20 多年的敌对阶段 ,1979 年中美正式建交后 ,才开始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但是从 1989 年“六四” 以后 ,则出现了多次严重的问题。中美关系受到政治、 经济、 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中国的对美政策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独立自主、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和平外交政策 ,在对美关系上致力于发展两国正常的外交关系。正是这种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使得中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得到较快的发展。有西方学者认为 ,在一个已成为多极的世界中 ,中国是一个大国 ,它将对美国目前为全球惟一超级大国的地位提出挑战 , “中国是亚洲惟一行动自由的国家 ,亦是该地区惟一能够真正与白宫主子和五角大楼的老板们平起平坐的国家。近年来 ,人们看到欧洲各国的商务代表及政治领导人不停地穿梭于北京。他们的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争取合同;嘴上只挂着一个口号:不要得罪中国人。中国为什么不利用这种意外收获呢 ? 现在该轮到他们将 ‘不平等合同’ 强加给其伙伴了。 ” 〔2〕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严格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立的各项原则 ,在“增进了解 ,扩大共识 ,发展合作 ,共创未来” 的战略方针指导下 ,中国积极发展对美关系。在中国普通百姓的眼里 ,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 ,但同时美国又是一个霸气十足的国家。(二)美国的对华政策11美国政治阵营思潮影响下对华的敌对政策美国长期以来的反共宣传 ,将社会主义和法西斯、 独裁等同起来 ,形成了某些美国人的中国观中 ,视中国为 “坏国”,甚至认为 “一个新的邪恶帝国正在出现 ,它的国名是中国” 。 〔3〕美国国内的政治压力和传统观念 ,促使美国应验这样一个预言:将中国当成一个不可避免地抱有敌意和危险的国家来加以对待。因此 ,美国希望通过和平演变 ,使中国成为其政治上的同盟。美国的 《纽约时报》 在1997年 1 月 30 日发表一篇题为 “柏林墙与中国” 的社论中说道: “克林顿总统本周预言 ,自由终将在中国取得胜利 ,就像当年自由使柏林墙倒塌一样。 ” 美国政府希望通过各种手段 ,使得中国成为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体系的一员。甚至有自由主义者声称: “把中国与俄罗斯吸收到世界资本主义的怀抱 ,是促进大国关系稳定、 世界繁荣与和平的最佳途径。 ” 〔4〕 出于政治阵营需要 ,美国对华的政策长期以来是 “谋求促进中国出现从共产主义到民主制度广泛的、 和平的演变” 。 〔5〕政治上的敌对态度 ,必然造成美国对中国各方面的敌视 ,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地产生不切合实际的指责情绪。21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对华遏制和利用政策1990 年以来 ,美国国会部分议员以所谓的人权、 贸易逆差、 敏感武器扩张、 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 中国产品倾销、 市场准入等问题为借口 ,多次提出议案试图取消或者有条件地延长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当西方其他国家政府都在积极主动地帮助本国工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 ,美国政府才意识到 ,用取消最惠国待遇来制裁中国最终会导致自己在中国市场中丧失希望所得到的利益。布什总统明确提出: “中国不是美国的战略伙伴 ,中国是一个竞争对手。 ” 〔6〕美国认为 ,通过寻求中国加入全球经济贸易体系 ,不但可以使中国享受到 “公共财货” ( Publicgoods)所带来的好处 ,从而缓解其对既存秩序的 “不满”,而且可以借助多国的力量来束缚住中国这条正在腾飞的巨龙 ,使其 “融入国际社会” 。因此 , “遏止” 与 “利用”,有条件地同意中国加入世界组织和当今国际体系 ,并准予中国在其中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 ,是美国长期以来在经济上对华的政策导向。31美国的霸权外交政策美国以武力和 “良知” 为基础的霸权主义和德行并非自今日始 ,从这个民族诞生的那天起就与整个美国民族不可分离。美国相信的是 “上帝、 金钱和枪杆子”,军事上的强大导致了政治上的霸权 ,也必然导致在经济领域的蛮横无理。18 世纪欧洲的启蒙主义思想的传入 ,以及艰苦卓绝的反英独立斗争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以及先于欧洲创建的共和国体制 ,使美国人有理由认为自己就是 “上帝的选民”,形成了强烈的种族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美国的价值观纵深渗透 , “经济、 安全、 人权” 成为其未来全球战略的三大支柱。“当今世界似乎没有一处不关乎到美国的利益” 。 〔7〕美国所强调的 “市场民主” 和 “世界新秩序”,都是必须以符合美国利益为前提的 ,可以说美国从来没有像今天那样迫切渴望做包括政治、 军事、 经济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全球综合的主宰。在多极发展的世界中 ,面对着美国的霸权 ,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 ,它们越来越想把老卡顿的著名斥责 “见鬼去吧 ,美利坚 !” 变成自己的斥责。 〔8〕“中国威胁不了美国 ,美国不应该把中国当成威胁自己的对手” 。 〔9〕但是在美国人眼里 ,总认为中国需要美国的程度大于美国需要中国的程度。克林顿 1998 年 6 月访华期间在北大发表演讲时说 ,中国在 21 世纪成为一个强国具有什么意义 ? 这是不是意味着你们在经济上会取得巨大的成功 ? 这是不是意味着你们在文化方面会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 这是不是意味着你们将能够在解决世界问题方面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 ? 或者这是不是意味着你们能够以某种形式或方式主宰你们的邻国 ,而不管邻国是不是愿意 ? 这是每一个伟大的国家都必须作出的决定。 〔 10〕美国害怕中国的强大 ,但矛盾的是美国又担心中 。

『陆』 美国的知识产权和中国有什么 不同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知识产权涉及的面比较广,在这先说说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不同:

1.中国和美国均将外观设计放在专利法中来进行保护,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2.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均保护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只要求保护一个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例如只保护一个杯子的杯把等。通常要求用实线来描绘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来描绘其他部分。而中国目前则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只能保护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一个完整的带把的杯子。目前产业界和学术界也在呼吁中国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为这样更贴近设计的本质。

3.对于新兴的保护客体,如GUI的设计等,中美的保护制度存在差异。美国可以保护以产品(或屏幕)为载体的GUI,其保护客体包括了几乎所有在屏幕上显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连游戏界面和壁纸都可以受到保护。在考虑保护范围时,基本可以跨类保护。例如手机上的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可以延及到电视。

而中国涉及到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除了游戏界面以外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GUI和产品结合的整体外观设计”。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带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网页应用、图标等的产品,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带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带电子屏幕壁纸、带开关机画面等的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至于为什么要有上述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因为GUI必须在目前专利法框架下获得保护,所以需要作为整体产品。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则是考虑到了GUI的本质。GUI本质上是产品实体操作面板的虚拟化,也正因为此,才适宜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而对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之类的设计,本质上更接近“报纸”之类信息媒介的虚拟化,因此更适合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

『柒』 跪求关于中美知识产权法和的区别经典案例

中美知识产权法?一个大陆法系,一个欧美法系,至于经典案例,网络找找相关针对被抢注的商标双方的裁决结果

『捌』 中美知识产权分歧

楼上的回答有来道理,除此之自外还有观念上的差异,中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所以在人们的思想中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而美国人认为,按劳取酬天经地义,对社会做的贡献越大,取得的报酬就应该越多.
观念上的差异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差异,中国人认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算不上侵犯他人的利益,于是当地的领导机关为了当地的利益或者自己的利益,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加以保护.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
经济水平和利益的差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出口能力,与美国有了贸易顺差,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不原接受的事实,美国认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归功于对外国技术的采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中国虽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可是与发达国家比还很贫困.总体技术还很落后,技术还是需要进口.要购买他人的技术必需花大量的外汇.中国当然不愿意花那么多的钱.这种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必然会产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

『玖』 哪位亲知道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争端的案例多写几个,若能有这方面的论文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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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案例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一、 谈判过程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
(一)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努力
(二)中国“复关”/“入世”地位的争论
三、知识产权问题
(一)美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及其采取的多边与单边保护措施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四、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
中美双方在经过长达20个月的九轮磋商之后,于1995年2月26日在京达成中美知识产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