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

最高人民抄法袭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法经<199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Ⅱ 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

若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订立合同,则适用定金双倍罚则(合同法115条)
若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例如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订立合同,不适用定金双倍罚则,应当返还定金。

Ⅲ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共是71条吗

你这是来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源中的一种--专利问题,建议你到东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去找一家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询问比较好,以下是科技局的链接:http://www.dgstb.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kj/pzscq/200809/110998.htm 。里面列出的都是经批准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

Ⅳ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法院具体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一、中级法院:(52个)

北京:(1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1个)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重庆:(1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安徽:(1个)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6.福建:(2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广东:(8个)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广西:(1个)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贵州:(1个)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13.河南:(1个)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4.黑龙江:(1个)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15.湖北:(2个)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16.湖南:(2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18.江苏:(11个)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9.江西:(2个)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辽宁:(2个)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1.内蒙古:(1个)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4.山东:(5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7.四川:(1个)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8.新疆:(2个)

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31.浙江:(9个)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基层法院:(7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Ⅳ 最高法2017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能适用其他高院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回,具有法律效力。答
也就是说,最高法2017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能适用其他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必须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判决。

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注意:本复函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法经<199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

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

(京高法<199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1月4日我市中级法院向我院呈报了“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请示报告”,请示关于北京长城钛金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遵化市钛金设备厂(以下简称遵化设备厂)专利侵权案管辖地如何确定问题。

1989年11月29日长城公司获得了“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此专利一直由其自己实施,从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不锈钢经营部销售了该公司所有的专利技术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于1993年12月28日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中侵权产品是在河北遵化制造后,销售到北京的,因此造成侵权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不一致,涉及到地域管辖问题。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规定当侵权产品制造地不明时才可由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法院管辖,否则应由产品的制造地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我市中级法院不能受理此案。但是我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情况,该院可以受理此案。

我院经研究,同意我市中级法院的意见,应当依照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由本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认为:

一、被告实施制造行为后在不同地区实施销售行为的,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制造行为地或销售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造行为地、销售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二、侵权人在几个地区实施销售行为的,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销售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利侵权的销售行为地应包括被告及其销售部、经营部、办事处等具体实施出售行为的地点及购买方所在地。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请示报告、说明及民事诉状各一份。


注:①略去说明及诉状。


附件:(2)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请示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长城钛金技术联合开发公司向本庭提交一份诉状,状告遵化市钛金设备厂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北京长城钛金技术联合开发公司是以拥有“等离子体钛金加速器法镀膜技术”专门研制、生产钛金镀膜设备的高科技企业。1989年11月29日获得了“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此专利一直由其自己实施,从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钛金技术联合开发公司发现遵化市钛金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不锈钢经营部销售了该公司所有的专利技术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市钛金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人民币。

此案中侵权产品是在河北遵化制造后,销售到北京齿轮厂,因而造成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不一致,从而涉及到一个地域管辖的问题。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侵权产品制造地是遵化,依此规定应由遵化市法院受理此案。但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存在一些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给予专利持有人起诉时较大的选择自由,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限制了起诉人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权。当原告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我院以制造地不在本市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感到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目前专利持有人往往因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愿到侵权产品制造地或被告所在地向法院起诉。另外专利持有人选择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也为了便利其诉讼,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因此准许专利权持有人对受诉法院选择,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鉴于以上理由,我院认为,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专利产品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持有人应当有权选择在制造地法院起诉或销售地法院起诉。因此,此案的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我院应当受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答复。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

Ⅶ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Ⅷ 最高院省高院再审、专利复审委一审`二审上诉文书、证据文书。本案直接利害关系公民(专利权人)不知情


不服中级法院再审裁定的一般不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但是符合以下的条件的,可以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8)最高院专利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点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