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权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实施,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制造、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其中,许诺销售是新修正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那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我认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关于损害结果,在专利侵权中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因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损失,又包括间接的损失。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去出的直接费用。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Ⅱ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项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或设计方案而获取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该项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取的专利,则属于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者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个国家按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该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如果某人的发明创造在我国已获得专利权,他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在我国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该发明创造的,则为侵权,若他人在别国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对由法律赋予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不享有专有权,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由此可见;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这种权利具有垄断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2.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或专利主管机关依照该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有在该国的法律管辖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

3.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三、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下列人员所有:(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依其合同约定决定;(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六)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总之;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基本是一致的。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雇主所有;在社会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世界各国,就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发明人所有。

四、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然而,各国专利法都从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许可或指令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1.依法强制许可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自愿同意,直接由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第三者实施有关专利的一项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1、52、53条对强制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4条并规定了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可见;国家对此作出了指令许可或计划许可,但只适用于中国专利权人。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享有专有的专利权利。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独自利用自己的发明创造,也可以把专利实施权转让给他人。通过订立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技术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将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

2.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必须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来取得许可实施权;但是,被许可方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转让专利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标记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标明专利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表明授权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纳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被放弃之后,其专利技术即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6.请求保护权;当专利权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利用专利技术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获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专利发明人有权获得署名权,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500元。实施专利后也应从利润中提取2%和0.2%奖励给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

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可见;不按规定交纳年费,其专利无效。因此专利权人每年必须按规定交纳年费,来维持其合法权利,否则视为自动放充专利权。

Ⅲ 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下文将给大家普及有关什么是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什么是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方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但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Ⅳ 企业虚假宣传,冒充专利应该收到什么处分呢,是由什么部门管理的呢

当地知识来产权局负责查处假冒自专利行为。
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简述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 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 品的。理论上称为专利权用尽。(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理论上称为在先使用权。(3)外国运输工 具运行中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Ⅵ 请帮我介绍一下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

专利侵权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主要是《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有四种行为:

(一) 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在经自己同意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该再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同时,这也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与利用。

(二)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可能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人研究开发出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其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

(三)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条约,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临时过境由于时间上的短暂性,可以认为不妨碍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行使。

(四) 专为科学研究与实验而使用

这里的使用是指专门针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或实验,而不是指在科学研究实验其他课题时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这一例外规定是为了鼓励科学研究与实验,促进科技进步。

你说的那个是指买入人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然后出售,如果该产品侵权,买入人只要披露其上家,即可免除赔偿,但是仍旧构成侵权。例子可以是超市从厂家进货,譬如从春兰集团买入100台空调出售,后有人起诉春兰空调侵权,将该超市作为共同被告,超市只要出具当时与春兰签署的买卖合同,购货发票等凭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还是判超市侵权。呵呵

不知理解了没有,没有的话,到我的网络空间里跟我联系!

Ⅶ 要求停止侵害的情况是什么,侵害专利权的条件

一、侵害专利权的概念和构成

专利对科技与经济发展乃至一国综合国力的提高都有着不容低估的地位,因此各国无不重视对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我国一直重视包括专利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为此逐步作出不懈的努力。[4]我国《专利法》及有规定也逐步完善专利侵权行为的也规定,现行法律从传统的“损害填补”原则发展为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加以制裁专利侵权,以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何为侵害专利权?我们认为,侵害专利权又称为专利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广义的专利侵权,还包括假冒专利的行为。简单地说,侵害专利权,就是以专利权为对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兹简要分析如下:

(一)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必须违反《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5]应注意者,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五种情形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侵害专利权的损害事实

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就是专利权人所独占享有的专利被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生产、使用、销售,或者专利发明方法被使用,或者专利产品被假冒的事实。专利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应当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同。所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发明成果的技术范围,即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6]另一方面,就侵害专利权的损害事实来说,包括直接损失(积极的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的损失)两部分。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与专利权受到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专利侵权进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必要要件。并非所有的违反专利保护法律的行为都构成专利侵权责任,也并非所有的专利权损害都应当赔偿,只有专利权损害事实是由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所引起的时候,才构成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专利权损害事实不是由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所引起的,或者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没有造成专利权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都可以予以其他法律制裁,而构不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只限于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是专利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或者必要的原因时,才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7]

(四)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专利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我们认为,在专利侵权与专利侵权赔偿责任之判断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8]

二、侵害专利权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即专利侵权行为形态,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的分类规范,这对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说,专利侵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都会存在立法规制上的差异。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专利法理论与实务,我们认为,侵害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大致划分为下列类别: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实施他人专利的侵害专利权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三种具体形式:(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是发明假冒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四种具体形式:(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他人专利行为

冒充他人专利行为,是对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冒充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与前两种专利侵权行为相比,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专利管理权和冒充专利产品使用人的权利,这与假冒专利有显著区别,因为冒充的专利根本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专利权是客观存在的。[9]因此,冒充专利行为一般不作为专利侵权对待,[10]但我们认为,当冒充行为人冒充了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时,也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五种具体形式:(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三种表现形式之外,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还存在这样几种专利侵权行为。一是“反向假冒”,即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标注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间接侵权,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11]

三、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专利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即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侵害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侵权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采取预防措施,如处置已经生产出来的侵权产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等。

(二)赔偿损失

即专利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因其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开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具体计算方法,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和第21条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作了如下规定:(1)按权利人受到损失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2)按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销利润售;(3)上述二项都不能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4)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加以确定,最多不超过50万元。[12]

(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我国《专利法》并非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的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据此,侵害专利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人身权利损害时,可以单独适用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责任形式,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