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
㈠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你好。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法院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希望能帮助到你望点赞
㈡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一般人想要使用商标的,首先就要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可是一个商标里面往往包含较多东西,有些人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时候就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下相关知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正当使用抗辩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二、侵权不赔偿抗辩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㈢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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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理解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
第一、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
第三、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综上,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满足证据关联性统一的要求,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商标权人能否成功指控销售者对侵权知情。实际上,这些条件对于专利诉讼中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行使类似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同样适用的。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㈤ 商标纠纷的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商标纠纷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纠纷的抗辩事由,一般分为两类,即诉讼程序理由抗辩和诉讼实体理由抗辩。诉讼程序理由抗辩,一般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管辖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诉讼实体理由抗辩一般为商标权无效抗辩和未侵权抗辩。
1、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笔者在本章第二节,对商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法定资格作了阐述,不再重复。诉讼主体资格抗辩,即商标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就其对方是否具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的资格提出抗辩理由,从诉讼程序入手,争取诉讼中的主动权。
2、案件管辖抗辩
案件管辖抗辩,即商标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抗辩理由。
3、时效抗辩。
时效抗辩,即商标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就其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注册商标争议期限和商标异议期限,提出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以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大部分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为五年;商标异议的期限为三个月。
4、商标权无效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他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同样,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有权对他人的商标权提出无效抗辩,不仅包括对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注册无效提出抗辩,而且还可以对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是否享有驰名商标权进行抗辩。抗辩成功,商标注册被撤销或驰名商标不成立,则侵权行为不成立。抗辩不成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及驰名商标的权利将继续有效,商标侵权才有可能成立。
二、商标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除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商标诉讼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因此,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采取有效、便捷的证据收集方法,收集能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是当事人的首要任务。
商标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是由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这是民事诉讼的特点。商标所有人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成立,须有一定的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证据。从权利人要启动诉讼讲,也要有起码的认定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否则,影响诉讼的启动和继续深入进行。
当事人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及权利范围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是被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
(二)证明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及危害程度的证据。这是商标权侵权诉讼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较难收集的证据。目的是通过取证,让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在法庭上“再现”侵权之事实。
(三)证明侵权人身份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该被告须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被诉的侵权企业(或个人)真实的全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等等,都须完整和准确地证实,并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证据对认定侵权行为也起着证明或佐证的作用,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两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收集两地的证据。
(五)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证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 述两方面的证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确定。
㈥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抗辩 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注册商标所权或者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合同许、注册商标财产权利合继承等发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独占使用许合同许向民院提起诉讼;排使用许合同许商标注册共同起诉商标注册起诉情况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合同许经商标注册明确授权提起诉讼原告主体应符合述规定原告符合述规定告提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抗辩 2、相同及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许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该更换商标商品投入市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其损害;述行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告抗辩应根据原告具体主张进行抗辩处仅未经商标注册许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主张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应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限能注册商标所实际使用商标该商标实际使用商品准确定控侵权具体象控侵权商标二控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接控侵权象与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进行比较认定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否相同或者近似及控侵权商标所使用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否属于同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所称近似需要达易造混淆程度即该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普通消费者能商品源产错误认识比较应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具体比较经述比较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产品属于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认定构侵权 3、先权利抗辩 《商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损害现先权利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并定影响商标注册商标与控侵权合权利(企业名称)相冲突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构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规定本商品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予注册(经使用取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除外)某商标商品通用名称即使经注册要符合特征仍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约定俗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商标使用没获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注册商标部能限制该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含通用名称商标权权阻止其通用名称作商标组部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规定县级行政区划名或者公众知晓外名作商标名具其含义或者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部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名商标继续效根据述规定含县级名商标允许注册同限制商标权部权利即能限制名合理使用要造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侵权 6、销售商品合源抗辩 《商标》规定销售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自合取并说明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效抗辩 原告诉讼超诉讼效规定提诉讼效抗辩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应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欺骗手段或者其手段取注册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单位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自商标注册起五内商标所或者利害关系请求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受五间限制 原告商标符合述情况告向商标评审委员提撤销申请否定原告商标权旦商标评审委员受理撤销申请告据向院提止审理申请并附撤销申请副本及证据院根据撤销申请理由证据决定否止审理希望能帮助望点赞
㈦ 什么是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合理使用抗辩事由。其中,商标侵权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样,商标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侵权抗辩事由。
《TRIPS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该条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很多国家均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规定:美国《兰哈姆法令》的第33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产地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6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妨碍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1)作为公司名称、商号名或者牌匾,条件是该使用于商标注册之前,或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用途,特别是作为附件或者零件的用途所必须的附件,以便不致混淆其出处。 此外,德国商标法第23条、日本商标法第26条等都对商标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商标合理使用
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体现在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