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
❶ 专利法第九条如何解释
首先,明确“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基础:是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即:如果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其次,专利权授予之后是具有排他性的,同样的权利只能一个人持有,所以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另外,“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不是一会儿事儿,“专利证书”只是个形式,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颁发的一个凭证而已,专利权在授权之后的变更、转移,是不对专利证书做更改、也不另行颁发证书的,因此,拥有“专利证书”不等于拥有“专利权”。
专利法中,仅仅对“同一个申请人”“同时”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做了特殊的规定,具体规定为:首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分别在两件申请的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另一件专利申请,即: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条,您可以在国知局的请求书标准表格中看到该项。 然后,在审查过程中,实用新型会被先授予专利权,当发明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将会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如果此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应当请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同意,则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将会在该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同时,被放弃。
最后,在说明一下:专利权的“放弃”和“无效”是两种状态。上述情况是“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❷ 专利法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专利法抄的修改与侵犯专利权行为袭认定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规定未经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销售构成侵权;
二是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行为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该司法解释规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分别追究民事责任
❸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怎么解释
专利法第抄5条所称违反法袭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各种枪支、弹药等,其使用等方面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仍然可授予专利权。
❹ 如何理解专利法第69条
第69条是关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规定。本条属于例外条款,规定了专利权行使的若干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构成了对专利权的限制,以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是各国的普遍作法,各国的专利立法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包括专利权用尽、在先使用、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以及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使用。
①权利用尽: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就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
②先用权:在专利申请以前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被称为在先使用。在先使用产生先用权,可以对抗专利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在专利权人提出其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大的权利进行限制。
③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具处于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自身使用的专利技术要求专利保护,可能会限制运输工具进人某些地区,影响国际交通运输自由;同时,由于运输工具进入某些地域的时间非常短暂,对其使用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困难。
④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本项规定的原因是,科技创新总是需要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进行,如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都需要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能会妨碍他人进行研究开发,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从而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❺ 专利法司法解释有几个
专利法的修改与侵犯专利权行为认定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规专定未经许可的属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销售构成侵权;
二是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行为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该司法解释规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分别追究民事责任:7月1日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旧法,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即对7月1日以前的未经许可许诺销售等行为不追究侵权责任,如果上述行为持续到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则要依照修改后专利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❻ 专利法中对保护内容较宽泛的内容怎么解读
自己体会啊
❼ 关于专利法第三条的解读
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审批由国家专利局负责,省专利局主要负责专利案件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
❽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司法解释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发布,法释〔2016〕1号],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解读:该条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及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判断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发布,2013年、2015年两次修改]相比,此处使用的是“一个基本相同+两个相同”,而不是“三个基本相同”,这明显是提高了对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发布,法释(2009)21号,俗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要求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我们认为《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此条规定是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实施例+等同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