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标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B. 商标注册法规须知,商标注册法规定了哪些要求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内工作。”所以容,申请商标可以由申请人自己直接去商标局的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给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所以,个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官方文件中对以个人身份申请商标的申请主体做出一定限制,即个人申请者需满足以下三种身份中的一种,否则不具备商标申请的主体资格:(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申请;(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具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方可提出申请。除此之外,对于个人申请商标的还需要注意一条商标注册法规,即个人申请者可以申请的商标类别及指定范围被限制在本身的经营范围内,所以无法做到多类的商标注册。

C. 商标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应该是cis系统这时国际上公认的商标品牌3要素!是一个商标或一个公司所需要的基础!
企业识别系统(司肖)构成要素,基本上有三者构成: 1 企业的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简称mi); 2 企业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简称bi); 3 企业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简称vi).
企业的理念识别
是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经营理念、经营信条、企业使命、企业目标、企业哲学、企业文化、企业性格、企业座右铭、企业精神和企业战略等的统一化。换言之,企业理念是企业在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它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思想、经营道德、经营作风和经营风格等具体内容。
企业的行为识别
包括对内和对外两部分.对内包括对干部的教育,员工的教育(如服务态度,接待技巧,服务水准,工作精神等),生产福利,工作环境,生产效益,废气物处理,公害对策,研究发展等;对外包括市场调查,产品开发公共关系,促销活动,流通政策,银行关系,股市对策,公益性,文化性活动等. 企业的行为识别几乎涵盖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同的企业,在内涵上又有所不同.如银行业重视外观形象和社会形象,销售企业重视外观形象和市场形象等。在企业行为中能直接作用到公众,形成公众的印象与评价的因素,主要可分为7种形象24项因素,包括: 1、技术形象:技术优良,研究开发力旺盛,对新产品的开发热心. 2、市场形象:认真考虑消费者问题,对顾客服务周到,善于宣传广告,消费网络完善,很强国际竞争力. 3、公司风气形象:清洁,现代感,良好的风气,和蔼可亲。 4、未来性形象:未来性,积极形象,合乎时代潮流。 5、外观形象:信赖感稳定性高,企业规模大。 6、经营者形象:经营者具有优秀的素质。 7、综合形象:一流的企业,想购买此公司股票,希望自己或子女在其公司工作。 企业的行为识别偏重于行为活动的过程,消费者对其的认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企业的行为识别内容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以符合整体司肖系统的变革。
企业的视觉识别
一般包括基本设计,关系应用,辅助应用三个部分.基本设计包括,如企业名称,品牌标志,标准字,标准色,企业造型,企业象征图案,企业宣传标语,口号,吉祥物等;关系应用包括,如办公器具,设备,招牌,标识牌,旗帜,建筑外观,橱窗,衣着制服,交通工具,包装用品,广告传播,展示,陈列等;辅助应用,如样本使用法,物样使用规格及其他附加使用等. 在司肖所有活动中,其效果最直接,在短期内表现出的作用也最明显.统一的vi设计可以在企业对外宣传和企业识别上获得最有效最直接的具体效果.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把视觉识别(vi)等同于司肖,甚至把vi等同于"企业形象"。在此,希望读者能引起注意。在企业视觉识别(vi)中,视觉的设计是论证vi成功的关键。一个良好的设计应该能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要能反映企业的理念识别(mi)基本特征 2.能反映企业基本经营性质 3.视觉设计必须容易辨认,记忆,具有系统性及严格区别于其它同类企业。 4.视觉设计必须符合美感,赏心悦目,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并能引起他们的好感.

D. 商标评审规则 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比如,国家统计局就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相继出台了三个部门规章。

2、从形式上看,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以后,规章都必须以令的形式发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就是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则不以令的形式发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发。

3、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结构,规范性文件则比较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

4、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则不需要。可以这样说,是否以规章形式发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是判断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
综上:
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以省长令发布,法律以大大令发布,行政法规以总理令发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则不是,他属规范性文件。

E.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应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述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六)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F. 商标应该如何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称作规范使用: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其实商标的使用也是有讲究的:注册好的商标要及时的使用,如果没有及时使用,并且经过3年都没有使用的,那么这枚商标就会被“撤三”。

G. 商标转让法律法规怎么规定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的规定流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500元)。
4、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5、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在商标转让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转让是否必须办理商标公证没有硬性要求,但若是转让的商标价值较大,或是审核过程中有疑问,商标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证书。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若原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将属于违法行为。
商标转让相较于新商标的注册自然是省时省力得多,不过其成功不是百分之百,也有一些商标转让被中途中止的情况。根据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商标转让不成功的原因有:
1、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报,若不补填年报,商标转让不会成功。
2、自然人商标转让,需要签字,若字迹有变化,无法自证,商标转让不会成功。
3、商标被别人提出异议,若不自证,无法成功。
4、手里还有与转让商标类似的商标,若没有一并转让,无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