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抄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
3,专利档案的限定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2,不得列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建筑物、桥梁;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极容易进行的创作;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国徽、过期、商标;文字及数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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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因此,专利权范围即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③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原则是什么

一、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二、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三、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④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法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⑤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复用新型专利权的保制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申请所提出的设计要点为准,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或者设计要点在于图形与形状的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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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说明书及附图可属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同:(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地讲,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比较明确的、固定的。它应当包括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管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对于产品专利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他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也属于侵权。(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⑦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回解释》
第七答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⑧ 什么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大界定原则是什么

如何判断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专利权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的和关键性问题。我国《专利法》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分别作了不同的界定。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大界定原则是什么?什么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大界定原则是什么?一、中心限定制原则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上面的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二、周边限定制原则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关于什么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大界定原则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⑨ 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知识产权涉及新思维方面的法律权利。一般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在特定年限里授予个人的、能得的国家保护的权利,以制止未经授权许可证的他人商业性地利用其“拥有”的新思维。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两部分组织:
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2.版权以及与其有联系的邻接权,包括文化、音乐、艺术、摄影及电影摄影等作用。
如何加强对这些传统产权的保护,是乌拉圭回合重点讨论的内容之一。
还有一部分是目前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主要有:
⑴药品的授予专利与受到特别限制的问题;
⑵电脑程序受不受到保护的问题;
⑶工程基因产品是否可取得专利的问题;
⑷角色销售权保护问题;
⑸对电脑的软件的保护权应限于制定的密码设计还是应该扩大计算机程序的“外型和感觉”方面;
⑹晶片分布图和半导体晶片产品的设计;
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范围等问题国务院2010年11月5日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国务院在2010年11月5日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2011年3月,用半年时间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的专项行动,这是中国政府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采取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再次显示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迅速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但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不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一些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仍时有发生,干扰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竞争和维权的意识不强,不少商标和版权等在海外遭遇侵权。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科技创新需要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需要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为创新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重视和切实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既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自领域的突出问题,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要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幅度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