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交易
❶ 广西省著名品牌怎么做,著名商标认定多
目前,我国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4条途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可以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某企业认为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对方商标的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打假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假冒这个商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四种途径的优缺点: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正处在公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公告期内可以作为异议对象,而又符合自己申请“驰名商标”条件的目标商标,概率非常之小。如果特意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无法进入公告期。2、即使能进入公告期,从申请到公告,这个过程将有两三年的等待过程。
优点: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前期费用相对较少。
缺点:很难找到目标商标,即使找到了目标商标,进入异议阶段后对方会力争,异议时间将变得无法预测。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目标商标,操作性不强,时间比较长,有很多未知因素无法把握。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 “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异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异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异议费1000元。目前这种认定方式需要2-3年。
2、在商标争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并且尽量要在五年的争议期内。
难点所在:同上,目标商标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3年以上时间,才有可能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优缺点:同第一种途径。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争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争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争议费1500元。目前这种认定方式需要2-3年时间。
3、在商标打假中申请
申请机关:市、省两级地方工商局审查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优点: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最便捷,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商标或注册商标,但需要客观存在商标侵权案件,而且,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跟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企业自己可以掌控,可以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
目前这种认定方式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其中,企业整理证据材料和寻找侵权个案需要3个月左右,市级和省级工商局审查的法定时间都是15个工作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定裁决时间是6个月。
缺点:涉及的工商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也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由于存在雁过拔毛现象,花费的费用将比较大。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目前这种方式是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途径。
4、法院认定
申请机关: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问题所在: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工商局不是同一个方式,这是另一种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企业名称侵权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才能认定。
优点:花费时间较短,一般半年左右即可认定。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缺点: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目前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2、目前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甚至有个别法官私下收取费用,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3、由于近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7,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原则上没有奖励。前三种有近三百万的政府奖励。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尤其是条件不太好的企业的首选。
二.驰名商标的评审因素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申请操作中的经验数值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我们在协助优秀企业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我们认为,基本达到下列最低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尝试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当然,这并非国家标准,而且,对每个行业的数据要求会有所不同,因此此件仅供企业参考。
1、除特殊情况外,该商标所有者企业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实际资产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
2、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应当在5年以上,使用时间较短的难以认定。
3、该商标原则上应当是省、市、区著名商标。
4、该商标现有价值经相关机构评估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5、该商标所有者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20位。
6、该商标所有者企业近3年年缴纳税金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7、产品市场不局限于本地,产品起码销往全国一半以上省市区,最好是全国均有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国外更佳。也就是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应当覆盖全国主要地区。
8、该商标应该进行过多渠道、全方位、不间断的广告宣传,省级、中央级媒体近3年的广告宣传费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宣传包括广告、软文、活动冠名、户外等。
9、企业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单位为最佳。
10、企业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参与者为最佳。
11、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中国品牌产品称号为最佳。
12、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为最佳。
13、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不重要。
14、企业规模小不重要,关键是行业排名。因为有的行业所有企业都小。
15、企业规模很大也未必符合条件,因为也许这个行业所有企业都是大企业
❷ 商标转让问题,著名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商标转让的问题。商标转让内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容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那么,著名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著名商标转让行为,各地立法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第一,转让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如《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第二,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第三,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
❸ 著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哪些
一.驰名商标申请的四条途径
目前,我国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4条途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可以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某企业认为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对方商标的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打假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假冒这个商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四种途径的优缺点: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正处在公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公告期内可以作为异议对象,而又符合自己申请“驰名商标”条件的目标商标,概率非常之小。如果特意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无法进入公告期。2、即使能进入公告期,从申请到公告,这个过程将有两三年的等待过程。
优点: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前期费用相对较少。
缺点:很难找到目标商标,即使找到了目标商标,进入异议阶段后对方会力争,异议时间将变得无法预测。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目标商标,操作性不强,时间比较长,有很多未知因素无法把握。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 “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异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异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异议费1000元。目前这种认定方式需要2-3年。
2、在商标争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并且尽量要在五年的争议期内。
难点所在:同上,目标商标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3年以上时间,才有可能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优缺点:同第一种途径。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争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争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争议费1500元。目前这种认定方式需要2-3年时间。
3、在商标打假中申请
申请机关:市、省两级地方工商局审查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优点: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最便捷,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商标或注册商标,但需要客观存在商标侵权案件,而且,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跟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企业自己可以掌控,可以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
目前这种认定方式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其中,企业整理证据材料和寻找侵权个案需要3个月左右,市级和省级工商局审查的法定时间都是15个工作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定裁决时间是6个月。
缺点:涉及的工商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也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由于存在雁过拔毛现象,花费的费用将比较大。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目前这种方式是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途径。
4、法院认定
申请机关: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问题所在: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工商局不是同一个方式,这是另一种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企业名称侵权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才能认定。
优点:花费时间较短,一般半年左右即可认定。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缺点: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目前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2、目前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甚至有个别法官私下收取费用,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3、由于近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7,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原则上没有奖励。前三种有近三百万的政府奖励。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尤其是条件不太好的企业的首选。
二.驰名商标的评审因素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申请操作中的经验数值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我们在协助优秀企业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我们认为,基本达到下列最低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尝试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当然,这并非国家标准,而且,对每个行业的数据要求会有所不同,因此此件仅供企业参考。
1、除特殊情况外,该商标所有者企业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实际资产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
2、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应当在5年以上,使用时间较短的难以认定。
3、该商标原则上应当是省、市、区著名商标。
4、该商标现有价值经相关机构评估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5、该商标所有者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20位。
6、该商标所有者企业近3年年缴纳税金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7、产品市场不局限于本地,产品起码销往全国一半以上省市区,最好是全国均有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国外更佳。也就是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应当覆盖全国主要地区。
8、该商标应该进行过多渠道、全方位、不间断的广告宣传,省级、中央级媒体近3年的广告宣传费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宣传包括广告、软文、活动冠名、户外等。
9、企业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单位为最佳。
10、企业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参与者为最佳。
11、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中国品牌产品称号为最佳。
12、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为最佳。
13、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不重要。
14、企业规模小不重要,关键是行业排名。因为有的行业所有企业都小。
15、企业规模很大也未必符合条件,因为也许这个行业所有企业都是大企业。
❹ 什么时候取消著名商标
今年6月,工商总局明确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对于这项决定,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政府评选认定的传统方式。 对于工商总局目前正大力推进的商标品牌战略中的这一重要举措,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多位专家均表示支持和肯定。专家指出,取消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是正本清源、澄清误区,是政府职能和法律的双重“归位”,顺应了市场规律。 驰名商标概念被异化为金字招牌 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看来,当前,在我国的商标实践中,不少企业把商标品牌战略定位于认定“驰名商标”、评选“著名商标”。 正如张茅局长指出的,“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理解和实践还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 其中,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最是“另眼相待”,即使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宣传后,仍然有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念念不忘,但它们并非从法律保护需要的角度去追求、获取或利用驰名商标。 袁真富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是解决商标侵权或注册争议的手段及其程序,它纯粹是一个法律概念。然而,作为一个商标法上的法律术语,曾经较长一段时间,中国企业甚至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远远超出驰名商标的法律本意,在观念认识上,驰名商标演变为企业的一种荣誉称号;在认定渠道上,把司法认定作为获取驰名商标的有效捷径;在宣传使用上,驰名商标演变成企业的一种营销工具…… “诸如此类,我们称为驰名商标异化,即一些企业(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目标、途径和结果上,采取各种行动和策略来背离或偏离驰名商标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的现象。”他说。 袁真富认为,一些企业在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时所期望的目标,不是为了解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而是为了获得荣誉称号、广告资源、物质奖励、政策优惠等目的,甚至是基于从众心理等因素。 在商标法未禁止宣传“驰名商标”之前,不少企业都将驰名商标视作品牌战略的成果和品牌荣誉的标志,加以宣传利用。无论是打开电视,还是翻阅报刊,抑或走进超市,选购商品,都随处可闻“中国驰名商标”的声音,随处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 “无庸讳言,对有的企业而言,驰名商标认定甚至著名商标评选,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它的商标品牌战略。但是,这并非商标所应承担的本质功能,更不应该成为政府主导下的品牌战略。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该成为企业品牌竞争的护身符,成为企业建立品牌壁垒的法律保障。”袁真富说。 著名商标认定会导致“市场失灵”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认为,叫停著名商标评定,使这个一直以来饱受诟病的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是政府职能“归位”的应时之举。 杜颖分析认为,著名商标的黯然离场固然有诸多制度层面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认定中证据造假、认定失当甚至权力寻租现象,“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动因还是来自于对商标法律制度本质的追问和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她说。 杜颖指出,现代商标法律制度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的,离开了消费者这一视角,商标法律制度便如大厦离基、江河失源。商标立法首要宗旨即为保护消费者不致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也都服务于这一立法宗旨。 而在我国,多年以来著名商标都是通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认定程序对商标及其承载的信息附加值做出判断,进而给予其加强版保护,这会人为干扰市场自然形成的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信息,背离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商标法律制度的要义。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即商标假冒仿冒行为,其构成也是以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为判断依据。可以说,商标法律制度设计自始至终围绕着消费者主观认知状态展开,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 “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架构告诉我们,商标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商标品牌价值大小乃至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都是一个市场的判断,是由消费者的认识决定的,它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著名商标的认定中所体现的政府‘越位’首先体现为政府越过市场去行为,做了应该由市场自己做出的判断,实际上违背了市场规律。”她说。 此外,杜颖还指出,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定位来看,著名商标制度也与政府应有的履职方式不符。 “政府干预市场通常是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也即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主要有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著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在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做出的,相反,它的认定反而会造成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后果。”她说。 为企业信誉背书有损政府公信力 清华大学法学副教授冯术杰指出,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及时等历史原因,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的商标实践中被“异化”为某些商家进行市场宣传的工具,某些地方政府作为工作成绩的项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驰名商标”理解为政府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肯定,是一种误读,改变了“驰名商标”概念的内涵。 真实认识到这个问题,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变“主动认定”、“批量认定”为“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也正因此,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冯术杰指出,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经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要为行为承担负责: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将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另一方,政府对市场交易的具体不当干预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将使得抽象的利害关系人群体得以对间接的市场干预或扭曲行为追究责任。政府以各种方式为企业的信誉背书的行为与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而一旦被背书企业的信誉存在问题,政府的公信力也将面临质疑。 而同“驰名商标”相比,所谓“著名商标”,甚至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简单的说,著名商标就是地方上的“局部驰名商标”,其设置和运行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都在著名商标的身上存在。 因此,冯术杰认为,著名商标制度也必须按照同一道理进行改革。与驰名商标不同的是,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在商标法律制度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使其回归法律本位,而对著名商标的改革措施则是彻底取消这项地方性制度,消除对市场竞争的干预,停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优化政府职能。
❺ 著名商标认定方法是什么
主动认定。
关于“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奖励”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一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四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物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第十六条 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一年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其相关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三)该商标缺乏独创性。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注销其著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连续两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
(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者注销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著名商标印制业务时,除应查验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外,还应查验《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商标标识上标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和保护北京市著名商标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仍有效。
区政府对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奖励政策
(节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
(昌政发[2002]29号 2002年8月7日印发)
6、区政府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
(昌政发[2002]30号 2002年8月7日印发)
5、区政府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
(昌政发[2002]31号 2002年8月7日印发)
三、区政府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拥有著名商标就会拥有未来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WTO,保护商标专用权,努力争创企业名牌已成为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必然要求。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就会拥有市场,今天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明天的市场占有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笔巨大财富。
一、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促进企业争创名牌
企业的名牌产品,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智能来保护企业名牌,促进先进生产力。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人认为,认定著名商标,是对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干预。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争创名牌产品和名牌服务,是需要靠企业自己学习先进技术、勇于创新、严格管理,但这绝不意味不需要行政机关的引导、扶持和帮助。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者产品质量观念淡化。参加认定著名商标活动可以使企业受到启发,看到不重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危害,认清争创名牌的重要性。一个企业经过努力创出一种高质量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光靠自己说不行,需要靠相关部门都来宣传,才能形成舆论,才能使广大消费者尽快了解,尽快认可。企业、政府、社会三方共同参与认定著名商标的过程,就是一个广泛的宣传过程,就是一个有效扩大知名度的过程,就是一个扶持新创出的产品展翅高飞的过程。这种推动创名牌的工作,对企业不仅不是干预,而且是不可缺乏的外力,是政府、社会在为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素质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是产品和服务质量品牌的竞争。商标是变科技为产品或者服务的最直观的手段之一,是集企业生存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于一身的重要标志。有人认为,认定著名商标需要作广告宣传,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著名商标作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要使企业的优质产品成为社会公认的名牌产品,需要舍得投资作广告,“好酒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已经不适时了。认定著名商标,配之于相应的广告宣传,提高商标知晓程度,扩大企业影响,树立自身形象,花店宣传费是值得的。同广告投入相比,不仅不是增加企业负担,而且大大节省投入。没有商标认知度,就没有名牌,也就没有产品竞争力。有的企业讲的好,商标是知识的凝聚,商标也是资产的堆积,参加著名商标认定,是增加商标价值含量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难得的好机会。
三、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
有人认为,企业商标管理是企业自己完全能够做好的事项,外力推动是多此一举。这种看法也是肤浅的。商标从申请注册到续展,从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到许可他人使用,从不仿冒他人的商标到保护自己的商标,要做到规范化,既需掌握商标法律法规,又需懂得商标基本知识。但是,从一些经营者对商标使用管理的实践看,还存在明显差距。动员企业参加认定著名商标,对经营者学习和掌握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是一个直接推动。认定著名商标的过程,本身也是对商标注册人使用、管理商标行为进行检验的过程,促使企业重视和维护商标信誉,把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四、认定著名商标有利于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
有人认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有明确规定,认定著名商标就没有什么必要。这种看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应该看到,面对数百万计的注册商标,就现有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要逐个保护到位是很难做到的。按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公众熟知的商标要予以保护,但在实践中不易把握。把公众熟知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仅把公众熟知商标筛选显露出来,而且便于重点保护。为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下发了《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把自己认定的著名商标纳入重点商标保护目录和各地区协作保护网之中,突出了商标保护重点,也加大了跟踪保护的工作力度。随着加入WTO,坚决查处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成为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与企业的共识。
❻ 北京市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简介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
3、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4、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❼ 著名商标,没听过讲的是什么
在一般人眼里,著名商标肯定是浸淫市场多年而且有自己的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的品牌。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很多行业,类似的XX著名商标都可以通过交易(而且一般费用不大)而获得。当然,对于很多的真正的知名品牌来讲,这些工作是不屑于做的,因为他们感觉完全是三脚猫的功夫。 情景再现1:
“有个自称是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的组织最近一直向我们推销‘中国著名品牌’,说只要我们交上6800元钱就能办。”近日,本市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向某报社反映。该社记者今天调查发现,“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的身份很神秘。
赵先生是城阳某企业的负责人。这个月,他多次接到一个自称是“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的组织的电话或传真,对方让他填写一份“中国著名品牌”企业的申请表,只收6800元的宣传费就可入选。3月31日,正准备给对方汇钱的赵先生无意中发现,在该组织去年评定的2005年度中国著名品牌企业名录中,前几天刚被曝光的“锅王胡师傅”的生产企业———浙江金威实业有限公司也在其中!赵先生打起了退堂鼓。
诡计揭秘1:
“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是什么组织?其认定的“中国著名品牌”有无权威性?记者从市质监局、工商局了解到,两部门均未听说过这一组织和这一荣誉,“国家目前评定的只有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两部门的人士均如此表示。记者随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求证,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市质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经过授权的评比目前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对于收取费用的评比,企业不要盲目去参加。
情景再现2:
在北京一家建材市场,笔者看到板材区几乎家家的招牌上都印着“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标志,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十环认证”。当笔者作为消费者询问其中一家商户,是不是他销售的所有产品都通过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该商户表示,招牌上的标志,只是装饰,但其经销的某著名品牌的大芯板的确通过了该认证,并向笔者出示了该品牌的检测报告。
??在家具区和地板区,笔者则看到了不少“绿色产品”、“绿色建材产品”、“绿色环保产品”等证书,颁发单位有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中国建材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等。在厂家的产品介绍上,类似的证书也是层出不穷。
诡计揭秘2:
笔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关于产品环保性能的认证,含金量最高的就是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认证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这是唯一一个由环境保护部持有的环境认证标志。
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产品部高级检查员刘清芝说,目前市场上只有3C产品认证是强制性认证,其他的认证都是自愿的,但是,只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由环境保护部持有颁发的,其他的认证标志都属于认证机构。此外,认证的含金量也跟认证的标准有密切关系。
????当笔者问及“市场上究竟是否存在绿色认证产品”时,刘清芝强调,“证明绿色是要有标准的”。她认为,绿色产品不能等同于合格产品,市场上很多认证的标准都是2002年7月份开始执行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格产品就一定能通过这样的认证,但在消费者心目中,绿色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性显然是要高于合格产品的,“合格生并不意味着就是三好生”。据了解,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标准不仅有产品标准,而且还有合同标准、现场实施标准,其中产品标准比国家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家具的认证中,除了要看甲醛、重金属含量外,还要考察单独组成成分,如板材、纺织品、油漆、填料、黏合胶等。
情景再现3:
长春市民王女士最近遇上一件奇怪的事:“中外驰名品牌”竟没有起码的产品入市必需的“QS”标志!
让她难以理解的是,“琦琦”日式面包,连进入市场的资格都没有,又何来的“中外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外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的标识,是该面包生产厂家花钱买来的。同时,记者从认证机构得知,花6800元就能把“中外驰名品牌”买到手。
花钱买来的“中外驰名品牌”是否权威?认证机构有无认证资格?在记者调查过程中,一个个疑团背后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两个奇怪的标志一种没有经过质量安全认证的食品,是如何被冠以“中外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的名头的?
“琦琦”日式面包的生产厂家——汕头市嘉利好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部的负责人,通过电话接受了记者采访。该负责人称,“‘中国著名品牌’和‘中外驰名品牌’这两个标,是我们从深圳的一个调查公司买来的。”
当记者询问这两个标是否权威时,该负责人表示,“当时没想这么多,这个机构当时主动给我们打电话,说网上调查我们的产品销售得好,可以获得这项认证。把钱寄给他们后,这个机构就给我们发了这两个证书。”在谈到购买两个标的初衷时,该负责人称,“当时购买这两个标,是为了装饰产品的包装,吸引顾客注意。”当记者追问这家调查机构的具体名称时,该负责人称,已经想不起名称,并拒绝透露购买两个标所花费的金额。
诡计揭秘3: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简称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中国著名品牌”和“中外驰名品牌”的申请费用均是6800元,证书的有效期是2年,到期后可续申请,6800元的费用需另外再交。面对记者对机构权威性的质疑,深圳与北京两地办事处负责人的回答明显不符。“我们原来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国家质监局下属单位,“中国名牌”认证机构)是一家,后来我们分出来了。”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说。
30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人高勇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不是从我们这里分出去的。”
这家机构的身份究竟是什么?通过该机构传真给记者的申请表,似乎可以看出些端倪。收款人开户名与收款单位印章是一个名称:深圳名保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的认证单位——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没有出现在申请表的收款单位的位置上。“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是我们的协办单位,实际我们才是主办单位。”深圳办事处的负责人如是说。国家认证不收费用。
认证究竟需不需要收费?30日,省工商局商标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回答很明确,“认证不收费用。”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吉林省著名商标”、“中外驰名商标”的申请都是免费的。同时,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人高勇也在30日作出回应,“我们认证的‘中国名牌’是不需收取费用的,具体细则可咨询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质监局,把申请材料上报地方质监局即可。”
诡计分析
号称XX著名商标的品牌大部分属于刚上市不久的新品牌,因为消费者对他们了解太少,一般不会轻易选择和购买这类品牌,因此为了打破消费者的认知坚冰,这些企业就愿意花费5千到1万的投资去获得一块价值不菲的著名商标“荣誉”!当然这对于打破消费者的认知盲区有一些帮助。虽然这样的荣誉一般根本不需要任何的检测机构的检验,也不需要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调查,因此是直截了当,操作简单。是一些小企业进入市场,提升品牌的良好选择 著名商标有自己独特的供应链体系,而且他们能够做的天衣无缝。在市场中他们确实能够起到鱼目混珠的效果,但是中国的最知名品牌荣誉现在有三个: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后来又为了扶持中国知名品牌走向世界,评选了“中国世界名牌”。对于一二级市场的消费者比较容易区分这两者的差别,但是对三四级市场和农村市场的老百姓来讲,感觉到著名品牌近乎中国名牌了。导购员介绍的时候就一句话可以搞定消费者“这是名牌产品”。所以,对中低端品牌的市场开拓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消费指南中国官方的品牌荣誉只有三个: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免检产品,其他所谓的著名品牌、官方认证等等都并非是权威机构的评选,不能起到第三方监管的目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所谓的著名品牌,著名商标。记住一句老话:只有产品本身是最核心的!
❽ 著名商标的转让行为
(一)转让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 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 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
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 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 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 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三)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
❾ 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报著名商标要考虑的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著名商标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我们在协助优秀企业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代理)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我们认为,基本达到下列最低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尝试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当然,这并非国家标准,而且,对每个行业的数据要求会有所不同,因此此件仅供企业参考。
1、除特殊情况外,该商标所有者企业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实际资产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
2、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应当在5年以上,使用时间较短的难以认定。
3、该商标原则上应当是省、市、区著名商标。
4、该商标现有价值经相关机构评估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5、该商标所有者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20位。
6、该商标所有者企业近3年年缴纳税金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7、产品市场不局限于本地,产品起码销往全国一半以上省市区,最好是全国均有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国外更佳。也就是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应当覆盖全国主要地区。
8、该商标应该进行过多渠道、全方位、不间断的广告宣传,省级、中央级媒体近3年的广告宣传费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宣传包括广告、软文、活动冠名、户外等。
9、企业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单位为最佳。
10、企业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参与者为最佳。
11、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中国品牌产品称号为最佳。
12、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为最佳。
13、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不重要。
14、企业规模小不重要,关键是行业排名。因为有的行业所有企业都小。
15、企业规模很大也未必符合条件,因为也许这个行业所有企业都是大企业
❿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个省申请条件不同。
以杭州为例,申请条件如下:
一、时间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前注册的商标,同时要求自 2013 年 1 月 1 日后连续使用满三年。
2、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使用时间和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3、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除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二年的要求以外,最后一次商标转让后 必须连续使用满一年方可申请。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无较大质量事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 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3、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索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三、 经济指标
1、申请人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十大产业的,且行业排名居全国前五位、全省前三位、全市前二位的,可不考虑经济指标 允许先行申报。
2、申请人属于食品行业的,年利润应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300 万元以上。
3、商品或服务的近三年年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净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成增长状态。
4、大宗产品在连续 2 年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在 2500 万元以上,纯农产品年在 400 万元以上, 普通服务连续 2 年在 4000 万元以上。
四、市场覆盖率
1、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地市场。
2、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逐年增加。
(10)著名商标交易扩展阅读: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3、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4、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5、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6、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参考资料:网络—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