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办理不动产证以及办证流程

第一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内办法》的规定,房容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第三领取测绘图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第四领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第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第六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贰』 不动产证怎么办理

办理不动产权证一种是可以委托相关办理机构办理,另一种就是亲自去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初始登记:

1、购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内,将其房屋产权等级资料报送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购房者可在入住三个月后向开发商咨询初始登记情况,或者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自行查询。

2、初始登记阶段房管部门需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五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确保开发商买房手续完成、买房资格健全的手段。

二、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

购房者在确定初始登记完成后,主动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让开发商签字盖章。提醒各位购房者,部分开发商手中有现成盖好章的表格,购房者可以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购房者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产权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确定产权证上的房屋信息,测绘表是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购房者必须携带。如何取得测绘图(表)呢?购房者需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更多内容请关注查查吧,购房者也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在开发商处领取办证相关文件

办证所需要的文件多而杂,购房者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应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准备齐全。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需要开发商盖章的地方也不能落下。

五、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代办收取(部分城市),还有部分城市是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购房者尤其要注意:无论是小区代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重要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办理产权证时间。

六、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凭证;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备齐以上申请材料后,即可向房屋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七、规定时间内领取房屋产权证:

购房者携带房屋管理部门的领取证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期间,需要缴纳印花税(贴花)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在缴纳相应费用时,购房者要仔细核对不动产权证上的信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信息尤为重要。



(2)不动产登记处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一般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发证”六个环节。

首先,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的委托人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竣工规划核实和宅基地核实确认材料;

6、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

7、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据了解,为减轻群众负担,目前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及证书工本费。而村民申请办证,也不涉及契税缴纳。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叁』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各地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以深圳市为例: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

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4]60号),同时,根据市编委《关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及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2008]129号),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全市土地和不动产初始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查封等限制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变更及其他登记、撤销核准登记、预告登记等;

2、负责办理不动产交易鉴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3、承担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及查询;

4、协助调解处理不动产纠纷;

5、代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取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中的税费;

6、其他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业务。

(3)不动产登记处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参考资料: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知识

『肆』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 土资 源 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4年11月28日,中 央编 办已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向国土资 源部、住 房和城乡建 设部、农业 部、国 家林 业局发送批复文件。
中 央 编 办 批复同意中 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 土资源部法 律事务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中央 编办将对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原有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进行核销,并重新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伍』 不动产登记房产需带哪几样手续

一、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2.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处公证。

3.房产证原件,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材料都没有问题的话,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三、材料交给房产局后,会有一个回执单,一定要在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税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

(5)不动产登记处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

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

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陆』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处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柒』 不动产证怎么办理,到哪个部门办理

一、办理不动产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地点: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三、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7)不动产登记处扩展阅读

办理需查验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捌』 不动产登记,需要带什么证件登记

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5、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扩展材料:

房屋不动产的登记流程

1、房屋不动产登记流程如下: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个人或者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齐全的材料,尤其需要看清楚一些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