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钻井需要资质怎么办呢

河北省钻井队办资质流程
“水利钻井技术资质证书”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冀水农[2000]55号《河北省水利凿井队考核定级颁发技术资质证书工作实施办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水利钻井技术资质证书”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提交本人身份及钻机状况证明。 1、本人近期身份证3份; 2、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3张; 3、钻机(彩色)生产照片2张
二、申办“水利钻井技术资质证书”报告两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队技术人员的结构、技术培训情况; 2、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及其执行情况;     3、设备仪器及其完好状况; 4、近年来井队的经营状况; 5、近年来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情况。
三、审批权限。 1、申报甲级井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初审、填写,推荐意见上报省水利厅; 2、申报乙级井队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初审、填写推荐意见,上报市水利局; 3、申报丙级井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各水利管理服务站负责初审、县水利局填写推荐意见上报市水利局。 4、申报甲级资质的井队必须具备乙级资质二年以上。
四、技术考核。 1、考核对象:井队的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和1-2名机长。 2、技术考核的内容: (1)、审核井队的申报报告和申报表内容,实地验查钻机仪器设备及其完好状况。 (2)、口试成井工艺内容; (3)、考试《农用井技术规范》,《钻井技术培训教材》等。考试成绩留档备查。
五、办理期限。 1、审查乙级钻井队的,自受理之日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2、审查丙级钻井队的,初可以当场作出许可与否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20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颁发“水利钻井技术资质证书”。 经各项考核合格者颁发“水利钻井技术资质证书”,凭此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水井凿井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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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理凿井资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从2002年开始,我厅根据《山西省水利凿井单位资质定级认证实施细则》(晋水农[2002] 602号),核发过《水利凿井单位资质证》。但从2005年起根据山西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领导组办公室印发《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卷五》,建议废止水利凿井队资格审批的清理意见,我厅停止了《水利凿井单位资质证》的办理工作,同时一并废止了《水利凿井单位资质证》(正副本)。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相关证明。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凿井。关于具体办理凿井方面的手续,建议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打井申请如何起草

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9个委办局联合发文[京发改(2006)839号文]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北京市浅层地温(地源热泵)项目(包括地热热泵项目)的开发管理,引导浅层地温项目有序、合理利用,方便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特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
按照文件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源热泵、地热热泵的项目,在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之前,须向我局征询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源热泵、地热热泵地质条件开发意见,并取得我局允许开发意见函。
二、向我局征询意见时应提供的备案资料

1、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项目请示函1份。

2、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1份。

3、对勘查评价报告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1份。

4、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图(1:10000)1份。

三、提供资料的编写要求

(一)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项目请示

主要包括内容为:地源热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设地点及所在地区行政交通位置,建设规模、建筑类型、建筑功能以及地下换热孔的数量、深度等。采用A4纸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勘查评价报告(提纲)

1、序言
1-1.项目情况简介及任务的来源与要求说明;
1-2.简要评述勘查区以往水文地质的工作程度及浅层地温利用的现状;
1-3.叙述区域的地层分布情况、气候条件及水文特征;
1-4.简述勘查工作的进程以及完成的工作量。

2、地源热泵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

3、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论证;

4、勘查工作情况
结合浅层地温能评价方法的需要,论述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布置,提出本次勘查工 作的主要成果。

5、项目所在地的浅层地温能的评价
5-1.地层换热能力的测试情况;
5-2.论述浅层地温能利用量计算的依据,计算评价浅层地温能;
5-3.根据保护资源,合理开发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利用方式,简述其保证程度,并预测其可能的变化趋势,对浅层地温能资源进行综合的评估。

6、结论及建议
6-1.提出拟建换热系统的方式;
6-2.评价浅层地温的资源条件;
6-3.建议的系统利用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地质环境专用观测孔(3-5个);
6-4.指出在施工中和系统运行后应注意的事项。

四、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的论证(评审)

提交的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须经过专家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地热协会组织,聘请相关地源热泵专家、地质水文地质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利用项目的论证(评审)意见及建议。

五、地源热泵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

1、地下换热孔系统的设计
地下换热孔的设计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2、地下换热孔的施工
地下换热孔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或凿井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3、地下换热孔的施工监理
为保证施工的质量及以后换热孔运行的安全性,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换热孔的施工进行全程的监理。

4、地下换热孔工程的验收
地下换热孔的竣工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六、对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人员及单位的要求

1、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北京市地热协会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协会颁发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2、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单位
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单位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2-1.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
2-2.具有3人以上经北京市地热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5. 取水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这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薄,定期公告。

6. 私人在自家 可以 打井吗,要详细的法律条款

私自在家打井是违法的,需要办理合法的手续。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凿井申请扩展阅读: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如何办理凿井资格证

现将您通过厅长信箱询问《凿井资质证》办理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从2002年开始,我厅根据《山西省水利凿井单位资质定级认证实施细则》(晋水农[2002] 602号),核发过《水利凿井单位资质证》。但从2005年起根据山西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领导组办公室印发《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卷五》,建议废止水利凿井队资格审批的清理意见,我厅停止了《水利凿井单位资质证》的办理工作,同时一并废止了《水利凿井单位资质证》(正副本)。 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相关证明。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凿井。关于具体办理凿井方面的手续,建议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 请问取水证要那些手续,在哪里能办

  •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这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薄,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