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弥补瑕疵
⑴ 如何处理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
您好,
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材料不全等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瑕疵”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宣告无效或者提起离婚民事诉讼,因不符合无效的情形或者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按离婚诉讼无法进行审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⑵ 结婚登记瑕疵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所谓结婚登记瑕疵主要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审判实践中,遇到最多的是一方未达婚龄,为了达到登记结婚的目的而借用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登记。 因结婚登记瑕疵,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有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以离婚纠纷起诉后,双方同时到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协商好,只需要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今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周某诉余某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表示双方就离婚事项协商一致,要求法院尽快制作调解书,但承办人通过审核身份证及结婚证,发现余某身份证信息与结婚证上的信息不一致,且结婚证上的余某信息显属涂改。在承办人的追问下,余某承认结婚登记是借用其姐姐的身份信息,结婚证上的信息是事后手工涂改的。承办人告知双方因结婚登记瑕疵,双方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此种情形只能通过行政途径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当事人不愿撤诉,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仅凭双方当事人陈述即出具法律文书,则可能是一起错案。 2、审判实践中,还有一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难以支持。婚姻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它的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要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审判实践中,还有一方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只能是因受胁迫结婚的情形,且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种情形法律规定很明确,没有除外情形。 总之,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要求“离婚”,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结婚证,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
⑶ 如何处理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关系
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材料不全等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瑕疵”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宣告无效或者提起离婚民事诉讼,因不符合无效的情形或者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按离婚诉讼无法进行审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⑷ 对婚姻登记中存在瑕疵的,如何处理
要看具体什么瑕疵,如果不影响婚姻的效力的瑕疵,可以更正。
⑸ 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存在哪些常见情形
您好:
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3)提交伪造的资料。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2、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吗?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比如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3、结婚登记瑕疵会影响婚姻效力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我们应如下理解该条款:第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第三,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第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我们视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但是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但仍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的,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补正或重新确认。
4、怎么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
(1)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
(2)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对于非本人亲自登记的婚姻,由于这种登记的情况非常复杂,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对待。对那些他人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包办婚姻并代为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为不具备实体要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过自愿结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照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完全办妥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证明等换回结婚证,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应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过结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3)持瑕疵身份证件、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当事人持虚假的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婚姻,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探究当事人持虚假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动机,因为通常当事人如果能够持真实齐备的证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记,是没有必要持虚假的证件进行登记的。这其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自己不符合结婚的某项实质要件才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如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有配偶等,当然也有另外一些当事人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虚假证件登记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当事人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撤销婚姻登记,确认为无效婚姻。对于后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仍应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民政部1999年《关于处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换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两位当事人先后互换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在登记时,他们均亲自到场,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这两起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但应将其错误的结婚证收回,换发婚姻关系证明书。可见,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婚姻还是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其婚姻利益。从我国婚姻登记实践来看,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当事人用假身份证婚姻登记,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登记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登记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婚姻登记,恰恰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没有规定之漏洞来达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因此,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重大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为有效
(4)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的法律效力。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婚姻登记机关如果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施婚姻登记的不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但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是否撤销不当的婚姻登记,应衡量婚姻登记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人民信赖该婚姻登记的信赖利益。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登记,在没有其他不当或者违法之处时,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因此,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登记在法律效力上应该是有效的
⑹ 什么是出资瑕疵,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什么是出资瑕疵?
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除了资金不到位之外,还有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当然也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
2、股东瑕疵出资能否认其股东资格吗?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没有出资,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依内外法律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予以确认。这些文件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不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3、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4、股东瑕疵出资对其股东权利没有影响吗?
瑕疵出资可能导致股东权利受限。
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的该规定消除了学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
其实,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的是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观,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与对价,而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方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试想,承诺出资一个亿而实际出资一百万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和风险承担如何与实际出资一个亿的股东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决权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对于知情权,由于目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其行使的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因此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股东权利受限的条件
司法解释(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换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在股东会作出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权利的决议时,如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小股东,则决议一般会顺畅做出;但如果瑕疵出资股东是大股东,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在章程中没有就关联事项表决回避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有效决议的,从而使这一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空文。如此看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必要以高度的预见性,对公司章程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明确瑕疵股东权利受限的详细规定。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
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⑺ 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 缺陷及须补正的内容如下: 源程序量 11407 ,代码提交不足。 要重新统计源程序量吗
不知道你说的这个是不是行数啊?如果是行数的话应该是够了的。前2000行和后两千行啊。不足4000行的提交全部。若通知你代码提交不足没那就补足就可以了。
⑻ 婚姻登记有瑕疵怎么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张某(女)与胡某(男)在1997年相识,2001年,两人结婚,两家的亲朋好友都到场祝贺,可第二年,丈夫胡某却因病去世。留下了近亿元的遗产。之后胡某的母亲和弟弟与张某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的母亲提出张胡两人是非法同居关系,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他们的结婚证。 这个案例的真实原型是“胡加招亿万遗产继承纠纷案”,因为此案涉及的财产数额很大,加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案中案,所以备受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这个案中案就涉及到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具有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支持还是驳回?各地各级法院做法不一。在这个案例中,胡某的母亲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而他的做法是另起一个诉,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应该主张撤销结婚登记,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