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法律中地役权的登记对抗原则

这是合同的相对性问题,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不可约束丁

❷ 登记对抗主义是怎么回事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专理登属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知情的人,基于对卖方的信任而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他的利益。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变动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于买方与卖方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法律就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方虽然取得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但这些动产依据法律最终归善意第三人所有。

❸ 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意如何理解

你最新出台的物权来法去看源下,现在的地役权采用的是登记对抗第三人说,也就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甲能对抗乙,转让后丙也可以对抗乙,但由于双方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不管是甲还是丙,都不得以地役权对抗丁,丁享有纯净的所有权。
这个题目我在司法考试的讲座听到过,老师说新的物权法出台后以前关于这类题目的答案就是错的,要改掉。这题目现在来看四个全错。没有争议

❹ 真题中的第1题解析的第二行,为什么答案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登记对抗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登记对抗主义。

❺ 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专要件,即使合属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和一百八十八条 关于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的问题

这个要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动产抵押权一般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抵押权一般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❼ 怎么读不懂4题目什么是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对抗效力是指,权利在登记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管是否善意。典型的如甲把房子抵押给乙,但未办理登记,其后甲又把房子卖给丙,已经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乙就不能对房子主张抵押权。如果乙的抵押权登记了,即使丙不知道,那么乙也可以对丙即第三人主张抵押权。这涉及到物权变动的公信力。祝司考成功(^_^)

❽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登记对抗就是在财产转让合同有效基础上,财产权转移了,但不登记该财产转移事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要件只要不登记财产权压根不发生转移。一般动产买卖使用等级对抗,而不动产买卖适用登记要件主义。

那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合法,那不动产怎么处理?谁应该负赔偿或者连带责任?
如果合法,当然不动产就合法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此时由原出卖人向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❾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2、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是否有社会公信力不同: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9)登记对抗题扩展阅读:

《物权法》关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❿ 法律问题,什么是登记对抗

例如特殊动产,机动车,交付生效主义,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纯手打,望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