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转让
驰名商标转让有什么法律后果
驰名商标转让以后在注册商标有效期还是驰名商标,但是使用权人归受让人。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一)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二)《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四)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五)特殊证明材料: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B.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是否可以随同商标一起转让的问题咨询
驰名商标是商标一种事实状态,即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转让了,并不影响这个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只是在中国大家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企业荣誉了,这是误解。
C. 驰名商标可以转让吗
是商标都可以进行转让,驰名商标也不例外。
但除非是企业内部发生变化,进行的内部转让,一般效益好的大企业是不会把驰名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几率非常小,并且,即便有这种可能,驰名商标的转让价格也是不匪的。
另外补充一点,驰名商标只对具体的某种商品有效,并不是该企业的所有类别商品都是驰名,而一旦要转让,则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所有商标都一并办理转让,产生的费用也是相当庞大的。所以,转让驰名商标往往是得不偿失。
如有任何商标问题,欢迎随时网络HI我。
D. 在上海的驰名商标转让有要求吗
转让注册商标所应履行的法定手续 在中国,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转让注册商标事宜达成 协议版后,应共同向权商标局提出申请。 著名商标转让其具体流程是: (1) 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 (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2) 附送有关书件。 在提交转让申请书时,应同时交送原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加盖公章)(注: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真实性、有效性产 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避免后续会有麻烦,做一下公证保险); (3) 交纳转让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 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E. 中国驰名商标转让后是否能继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一次认定一直有效,
F. 驰名商标一旦转让,效力会不会消失
是商标都可以进行转让,驰名商标也不例外。
但除非是企业内部发生变化,进行的内部转让,一般效益好的大企业是不会把驰名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几率非常小,并且,即便有这种可能,驰名商标的转让价格也是不匪的。
另外补充一点,驰名商标只对具体的某种商品有效,并不是该企业的所有类别商品都是驰名,而一旦要转让,则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所有商标都一并办理转让,产生的费用也是相当庞大的。所以,转让驰名商标往往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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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驰名商标转让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 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 知识产权本身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将这一部分固有风险成本明晰化,从而在静态识别中预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问题集中在:该项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须出示怎样的权利凭证,才能判别相关知识产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从而审确该项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指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一方面,《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专利法》为已获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无效”程序。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从而导致该项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成立,而产生出资无效的后果。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此问题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特别提出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实践中存在不少因为过期的知识产权失去投资价值而引起的出资纠纷。
三、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民个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出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其出资,当然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可见,如果公民用职务成果以个人名义出资,可能被其所在单位提出异议,而给接受该项出资的公司带来诸多麻烦。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一,在机关法人中,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它们当然可以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其他情况下,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人。第二,公司“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公司、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要其对某项知识产权享有处分权,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资。
再次,多个主体用其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法》上“共同发明创造”为例,一种情形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成果权利的归属;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的,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享有。另一种情形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该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对该成果的处分须经其他各方同意,并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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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界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对知识产权出资上限的限制;二是实践中股东怎样来确定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以下三个参考原则:
(一) 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必须就公司所营之事业,包括经营对象、经营范围达成协议,并在章程中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股东在决定以某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保证该知识产权为公司之所营事业所必需。公司的经营对象和范围不但决定公司资本规模的大小,而且决定公司的资本结构。举例来说,如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所需要的资本主要应该由货币资金组成。如经营出租车营运的出租汽车公司来说,构成其资本的成分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财产和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因此,为保证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股东须根据公司的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则可以增大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甚至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最大比例出资。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非高新技术产业,而是一般的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则应该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以增加公司需要的货币资金等其他财产的出资。
(二) 知识产权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则投入的资本会相应增加且其借贷资本也会增加。而知识产权需要与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资本功能。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就需要越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要求更多。而“在初期阶段,公司一般依赖于发行股份和内部举债来进行融资”。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融资压力,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经营困境。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应该考虑将来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规模大的,应适当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经营规模小的,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
(三) 知识产权自身的适格性
这里所讲的适格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性质、种类、技术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相适应。这是以知识产权自身的因素来决定其出资的比例。在确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时,股东要分辨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还是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权还要分清楚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对货币等有形资产的要求不同。如为生产公司产品所必要的发明专利权,出资比例当然可以适当提高,如果是商标权,由于其并不直接与公司的生产相结合,出资比例应当适当减少,以增加其他资本的投入比例。技术的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主要是指技术的先进性,有无新技术、替代技术出现,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中间产品还是终端产品。这同样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的确定有显著的影响,技术越先进、越新,其专利权、技术秘密的出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生产终端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可以比生产中间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高;反之,对于尚有价值的比较旧的技术,保护期限比较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生产中间产品实用程度较低的技术,其出资比例应该适当减少。
六、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资本化有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但知识产权资本化并非简单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如出资人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知识产权完全“卖”与所出资的公司,但有两点与普通知识产权转让相异:一是出资方为此并未获得知识产权出让对价,而是因此获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是出资方可能并未完全丧失该知识产权,出资人可以股东身份享有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其可依照约定分得该项知识产权,使其重新回到出资者之手。鉴于此,知识产权出资人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两种出资方式的利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乃动态资本,颇不稳定,这非但属于接受出资的企业所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人选择出资方式时务必斟酌的内容。以商标权出资为例,用作出资之商标权在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时,尚可重新回到出资人手中,则该商标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波动,尤其被所出资公司压下不用致使其价值降低的情形,将事关商标出资人的切身利益。“在合资经营中作为出资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标的转让,也可以是我方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后一种方式下,我方在合资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出资,我方的驰名商标被消灭、被压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事实上,这对于用商标权向内资企业投资也不无启发。
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各方须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之规定。首先,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权出资的公司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接受专利技术出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权主体资格之规定;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出资,须具有相应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许可经营证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次,知识产权出资人须履行法定义务:出资方用商标权或专利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权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26]出资方倘若用已许可他人使用之知识产权出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因此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投资是指知识产权人保留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投资协议中,双方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具有资本属性,能用来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用来投资。“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27]出资人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应当遵循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从公司法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可能与接受该出资的公司的经营期不相一致,这时无论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还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向公司出资,都会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冲突。表现之一是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经营期限,则公司将难能实现其资本维持;表现之二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如商标价值与该商标之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知识产权资本价值波动致使其低于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令公司不得不采取有关资本维持措施。
七、 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直接决定该项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的动态过程中能否应用、作用大小等,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
以专利为例,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了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应具备实用性,并将“实用性”界定为“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这一实用性要求,只是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体现为具体方案,并不要求能够立即制造或使用。除专利外,用作出资的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也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在技术上的可实施性进行论证。
(二)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如何
获得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般都是先进的,但由于市场上复杂因素的较量,先进性并不能决定市场前景。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长达三四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很有潜力,但很可能在取得专利权时其市场潜力已大打折扣甚或不复存在。另外,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市场前景也只是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比较而言的,更加先进而又尚未公开的技术往往是专利技术的“劲敌”。总之,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旨在获得赢利性强的技术,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状况的考察论证十分必要。
(三)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的长短
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并不等同于其法律保护期限。对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不长,但有效期较长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也未必就长。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时日的“独占”性法律保护,同时专利制度的公开特点也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了一定的相对性。这是因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加之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使人们在原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加先进的技术从而淘汰已有专利的时间大大缩短。基于此,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需要将技术的经济寿命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分开考虑。
八、 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 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 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 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 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一)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 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二) 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 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 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H. 驰名商标转让后还是驰名商标吗
不会受任何影响的,驰名商标转让以后在注册商标有效期还是驰名商标。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特殊证明材料: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I. 驰名商标转让后就变为普通商标吗
不会受任何影响的,驰名商标转让以后在注册商标有效期还是驰名商标。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1.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2.《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3.《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5.特殊证明材料: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6.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7.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J. 驰名商标可以转让吗,商标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商标的规定,驰名商标可以办理转让。
商标转让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11、违约责任。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2、争议解决条款,一般约定先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3、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双方处于不同国家的情况,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适用本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