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捡到弃婴办理收养手续的步骤是什么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尽管收养人收养弃婴是一件很好的事,收养人的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是如果没有办理好收养手续,将会违反收养法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致使收养人受到处罚。因此,在您办理收养手续的时候,最好请一名律师协助您办理,避免出现任何差池。

㈡ 问捡养证在什么地方办,要怎么办

你好!根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相关办理登记手续,比如说领养,社会福利,抚养的如弃婴,儿童,孤儿这一类的,到所在地的领养登记机关办理,也就是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㈢ 捡养小孩怎样上户口

◆《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无子女”的规定。但是《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还有这样的表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表明,有孩子的人士,完全有资格收养孤儿,而且可以收养一个以上。
◆《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条件的条文中的表述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意味着30岁以上的公民,不论已婚未婚,都有收养孩子的资格。不过,《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意味着,单身男性只有40岁以上才有资格收养女性孤儿。
◆没有生育的夫妇收养孤儿,只要收养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事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收养孩子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果是已婚人士收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出面。夫妻双方收养孩子,需要出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助养手续相对简便
◆助养与收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孤儿和残童成长的一种形式,助养人与被助养人之间没有法定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被助养的孤儿和残童的姓名不能更改、户口不准迁移,其法定监护人仍是儿童福利院。
◆愿意助养地震孤儿的人士,可以与灾区当地的社会福利部门签订协议,对一个或多个孤儿进行结对捐助。通常,需要助养人定期(通常是按月)向孤儿提供定额的生活、学习费用,直至其成年。
◆助养孤儿的经费额度,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助养的标准比较灵活,以助养人的意愿为标准,每月少则上百,多则上千,不同层次均可选择;确认助养关系后,助养人可以在节假日把地震孤儿接到深圳家中,让其享受家庭温暖和社会关怀;助养通常在孤儿年满18岁后结束。
◆收养、助养有本质上的区别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中,收养孤儿不受无子女的限制,也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符合后三项条件即可。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将会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涉及到财产继承等敏感问题。在养子女成年后,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收养程序比较复杂,市民需前往被收养小孩的所在地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后再返回本地为小孩办理入户手续。
PS,啰唆一句,办领收养登记,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也就说捡到小孩,第一件事不是回家养着,而是先去报警备案,不然,等你想到要给孩子办收养收续的时候就麻烦了,搞不好计生部门还会找上门来说是你偷偷超生的或是怎么样的,还想用领养的方式上户口。对了,人口普查上户一样要通过计生部门,收养手续一样也不会少,所以千万别把人口普查当成上户口的捷径

㈣ 捡来的孩子想自己养 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收养人要符合法定条件:1、年满30周岁;2、无子女;3、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犯罪行为记录等;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要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5、健康检查证明;6、因被收养人的种类不同,还要出具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社会弃婴要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要提供送养协议等。

㈤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一、收养登记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⑵丧失双亲的孤儿;⑶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⑸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⑹继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被收养人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收养目的、对养子女保证);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教育抚养能力以及无不良行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人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不能生育证明;
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县级以上日报或电视台刊登播出查找弃婴(儿)的公告;
9、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0、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合影2寸照片各两张;
12、监护人为收养人的应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如属超生的应提供超生处罚清的证明);
1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的证明;
1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16、当事人结婚证或离婚证;

㈥ 我捡一弃婴如何上户口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
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
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
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
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
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
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
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
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
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
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三、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
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㈦ 在民政局怎么办理收养登记证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7)捡养登记扩展阅读: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㈧ 我是捡到一起养的同养媳怎么上户口

当事人无户籍,可以到所在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依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户籍申报手续,或恢复户籍手续。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