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居住登记平台
㈠ 山东居住证登记账号和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山东居住证登记账号和密码忘记了可以询问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
㈡ 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注册的时候,单位负责人可以写自己吗
你好,居住证查无申报居住变更登记信息,是指你居住证的时候,提供的那个居住地,在派出所的电脑里面是没有档案记录的,现在居住证都要求必须可以提供房产证明的地方,或者社区开具无房产证明的材料,具体是派出所没有登记记录的地方是不予的,目前来讲暂住证变居住证,居住证法现在还不完善,我姐所里就有几个这样的例子,前来居住证的什么材料都是合法的,但是她们所里的微机就是输不进去,她们也不了,诚心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有帮助,望点赞
㈢ 青岛怎么在网上申请暂住证
1、在网络搜索栏输入“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找到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官网点击进入。
(3)山东省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扩展阅读:
受理条件
1、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后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重新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3、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4、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可以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范围
一是外地来青居住的人员;
二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户籍人口到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居住的人员;
三是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户籍人口离开户籍地在青岛市辖区内跨区、市居住的人员。
军人、无户口人员、港澳台人员、外国人不能办理居住证。
㈣ 登陆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办理居住证,但忘记登陆账号和密码怎么办
今天刚办完,默认密码就是 姓名拼音首字母(姓大写名小写)@身份证后六位
例如:刘强 110101199003072930
密码就是 Lq@072930
㈤ 山东居住证查询
我的居住证申请成功了吗?
㈥ 个人居住证查询网址
这个不是一般人
随便能查的,
需到当地公安部户籍处
查询居住证。
㈦ 山东公安居往登记平台流动人口信您填写完为什么提交不上
你可能是操作流程不正确吧?没点确定啊,所以提交不上去。 或者你的网络暂时信号不好,等一等再提交。
㈧ 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办理青岛暂住证
暂住证是一年一办理,因为是暂时居住,所以不用补以前的,办理地点就回在你居住地辖区的派出所。答
需要证件: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寸电子照片、租房证明(或务工证明)、到那里还要按指纹(十个手指都要按),现在办理还需要照正面和侧面的相片(就在派出所里照,像给犯人照的那种照片,不过是民警照的,免费),个别派出所需要登记手机卡信息。
㈨ 为什么山东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系统无法个人申请居住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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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5日后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目前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在网页的左上角点“个人居住信息申报”,进入页面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带红“*”号的为必填项,最后确认并提交个人信息。
居住证也可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携带能够证明其在我市居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合同、单位工作证明、经商、就学证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就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后,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青岛居住证网上申报系统官网入口青岛居住证网上申报系统官网入口。
(10)山东省公安居住登记平台扩展阅读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