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关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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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目前CSV获取繁育证的比赛项目具体有哪些
关于《德国牧羊犬中国协会》的德牧繁殖问题
转载
摘抄了CSV一些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德国牧羊犬繁殖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德国牧羊犬繁育资质认定办法》中一些主要的内容,请大家参考。
第一.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配种登记的基本要求:
配种证明是繁殖办公室登记种公、母犬进行交配的唯一证明文件,所有任何保证书式的证明配种的文件均视为无效。用于配种的公犬必须满2岁,母犬(交配日)必须满20个月。未满最低年龄前的偶然交配行为需向繁殖办公室通报,由繁殖办公室核实并且给予后代白色血统证书。
当繁殖人选择配种的公犬患有不正常的繁殖力失调时,由公犬主人出具检测机构的鉴定证明,繁殖办公室将在繁殖记册中登记该犬禁止进行配种。对于已经证实丧失生殖能力的公犬而配种的母犬主人,母犬主可以索还全部配种费用。当犬只因为各种原因被完全或暂时禁止繁殖时,公犬主人有义务归还全部配种费用。
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禁止人工提取受精精子,进行人工受精以及克隆犬只的行为,将不接受由此产生的幼犬,并且禁止不同种类的犬之间进行配种。
第二.繁殖登记中近亲繁殖的要求:
近亲繁殖是建立在相近血亲关系上的繁殖,一位祖先至少作为一次父方或母方,近亲繁殖也是兄弟姐妹中的亲缘关系间的繁殖,亲缘关系概念限于5代以内,2-2以及更近的亲缘关系的近亲繁殖是被禁止的,其后代将不能进行繁殖登记。
第三.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国内新出生犬的繁殖登记基本要求:
a) 公犬和母犬主人必须是CSV登记注册会员,并且缴纳完毕年度会员注册费用。
b) 母犬主人(繁殖人)必须登记注册犬舍,并缴纳完毕年度犬舍注册费用。
c) 幼犬的父母犬主人必须在繁殖办公室完成繁殖登记(国外引进犬必须完成单项繁殖登记)。
d) 繁殖人必须已经完成配种登记,并且在现场出示公犬主人开据的配种证明第一联,以及母犬血统证书原件。
e) 刺青的幼犬最小50天,超过4个月的犬必须进行麻醉。
f) 繁殖人必须将《耳号刺青预申请表》在该犬出生后5日内提交到繁殖办公室。
g) 申请刺青犬不得有2只耳朵已经有刺青号码又申请进行刺青的情况。
h) 申请刺青的幼犬的最大年龄是2岁(出生日期到当日耳号刺青时间)
i) 公犬和母犬主人所提供的进行繁殖登记的刺青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备注:以下是CSV新出生犬补做耳号刺青的通知,于2005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
2005年7月1日起,需要进行补做耳号刺青的犬,必须在该窝同胎犬第一次登记耳号刺青之后四个月内完成耳号刺青补做,逾期繁殖登记办公室将拒绝该犬补做申请。
2005年7月1日以前已经完成耳号刺青犬的同胎犬需要进行补做的,其资料可以在2005年7月1日到8月15日间在繁殖办公室进行登记,繁殖办公室将根据《2005年度耳号刺青计划时间表》安排该犬进行耳号刺青的具体时间,逾期没有进行补做耳号刺青登记的繁殖办公室将拒绝为其进行耳号刺青。
第四.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繁育资质认定三个过渡期的基本要求:
1、繁育资质认定第一阶段:
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的繁育资质认定第一阶段的时间是从2005年5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截止,俱乐部将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德国牧羊犬签发繁育证书。
具体参加繁育资质认定第一阶段的犬分类如下:
(1)持有德国牧羊犬协会(SV)签发的繁育证书的犬将直接颁发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繁育资质认定第一阶段的繁育证书,并进行DNA样本存档。
(2)出生日期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犬必须在2006年5月31日之前通过繁育资质认定,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已经进行了髋关节及肘关节鉴定并得到“合格”及以上评价
B. 进行DNA样本存档
(3)出生日期在2002年12月3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的犬必须在2006年5月31日之前参加髋关节及肘关节鉴定和DNA血样留存,并且在到达繁育年龄之后通过繁育资质认定,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繁育资质认定的公犬最小年龄满24月;母犬最小年龄满20个月。
B. 已经进行了髋关节及肘关节鉴定并得到“合格”及以上评价
C. 参加过CSV俱乐部举办的本部繁殖展(比赛)或者地方繁殖展(比赛),在成年公(母)组、青年公(母)组和幼年公(母)组中取得 G以上评价(包含G的评价).
D. 通过涉及牙齿检查、睾丸检查、色素检查和毛质检查的个体审查
E. 进行DNA样本存档
如在2006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繁育证书犬的后代将颁发白色血统证书,持有白色血统证书的犬只将终生禁止繁殖。
(4)出生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犬必须取得繁育证书之后其后代才准许登记注册,通过繁育资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繁育资质认定的公犬年龄最小满24个月,母犬年龄最小满20个月
B.已经进行了髋关节及肘关节鉴定并得到“合格”及以上评价
C.参加过CSV俱乐部举办的本部繁殖展(比赛)或者地方繁殖展(比赛),在成年公(母)组、青年公(母)组和幼年公(母)组中取得 G以上评价(包含G的评价).
D.通过涉及牙齿检查、睾丸检查、色素检查和毛质检查的个体审查
E.DNA检测合格
F.参加CSV防卫一级考试
G.通过第一阶段专项繁育资质考试规定内容
—所有没有通过繁育资质认定犬的后代将颁发白色血统证书,持有白色血统证书的犬只将终生禁止繁殖。
2、繁育资质认定二阶段:
参加二阶段繁育资质认定的犬只出生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取得繁育证书所满足的条件:
A.父母犬交配年龄必须为公犬最小年龄满24个月和母犬最小满20个月
B. 已经进行了髋关节及肘关节鉴定并得到“合格”及以上评价
C. 参加过CSV俱乐部举办的本部繁殖展(比赛)或者地方繁殖展(比赛),在成年公(母)组、青年公(母)组和幼年公(母)组中取得 SG以上评价(包含SG的评价)
D. 通过涉及牙齿检查、睾丸检查、色素检查和毛质检查的个体审查
E. DNA检测合格
F. 通过CSV防卫一级考试
G.通过第二阶段专项繁育资质考试规定内容
—所有没有在规定时间通过繁育资质认定的犬将颁发白色血统证书,持有白色血统证书的犬只将终生禁止繁殖。
3、繁育资质认定第三阶段: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犬只,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将启用与德国牧羊犬协会(SV)完全相同的繁育规则。
⑶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原则上在三级医院开展。
(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骨科。
(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8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10张。
(2)可独立完成髋部创伤及髋关节骨病手术,每年完成各类髋关节外科手术量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髋关节置换50例以上。
2.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
(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材。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具备CT、床边X线摄影机、术后功能康复系统。
(四)具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甲等医院仅限于开展初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
2.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定。
3.有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急诊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4.由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三级医院帮扶至少1年。
5.帮扶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⑷ 老年人腿换了人造骨算不算残疾
老年人腿换了人照顾。算不算柴静?老年人腿坏了,人造骨算残疾。
⑸ 嘉思特华剑医疗器材(天津)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嘉思特华剑医疗器材(天津)有限公司于20040616在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念,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植入器材(骨科内固定器材、脑动脉瘤夹)、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关节)等。
法定代表人:刘念
成立时间:2004-06-16
注册资本:5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10400003838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南开区资阳路27号
⑹ 置换了人工关节能办理残疾证吗
需要的条件和手续如下:
1.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到市残联或各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证》申领登记表。
2.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并加盖镇残联公章。
3.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测。
4.残疾检测的标准现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5.市残联初审后将申领登记表(携带两张两寸免冠照片)送交至市残联初审。
6.市残联初审后按月送上一级市残联审核批准。
7.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证人到指定地点领证。
8.残疾人证遗失需登报申明后方可补办。
(6)人工关节登记扩展阅读: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⑺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如何查询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的查询:
一、备案登记条件:
1、开办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
2、一类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后,如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生产范围任一变化,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企业应办理重新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二、提交材料目录: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生产车间布置图。
4、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清单。
5、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
6、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三、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公章需盖在企业名称上。使用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依次装订;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四、程序: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器械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领取登记结果。
五、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⑻ 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8)人工关节登记扩展阅读: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