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籍要什么手续
1. 注销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2. 人去世了,要注销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1、开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注销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同时,将各种证件、卡等做销户处理。3、要办好火化手续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
3. 注销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
只有死亡、参军入伍、重复注册、出国定居,才能注销户口本。
户口注销,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办理;
2、参军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办理;
3、重复注册户口注销,凭原重复注册户口所在地的方派出所检测发现后,通知户主。由户主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常住地派出所,经检验合法,提出书面申请后,注销重复的非常住地户口。
4、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注销户口只能注销当事人本人的户口,户主非本人时,需将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其他人牵出,重新立户,只注销当事人本人的户口,不能注销全家的户口。
(3)注销户籍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1、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户口注销。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全户迁出的,收缴其户口簿。
2、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不注销户口,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4. 户口销户需要什么资料
户口注销,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注销和变更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看你是什么原因要注销或者变更,这个一般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给你出手续才行,合理的应该都是可以办的
6. 注销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
户口注销,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死亡户口注销,凭回《户口簿》、《答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果你爸爸是户主只能迁走他的户口,然后你家再另立户主,但不能注销全家的户口。
(6)注销户籍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7. 如果想把一个人的户口消了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个人的户口是不能随随便便注销的,要注销其户口除非该人已经死亡。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是自然死亡只要该死亡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就可,如果是宣告死亡那么就要法院的宣告判决,有了以上材料就可到该死亡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了。
一、条件:
(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应征入伍,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三)公民出国(境)定居,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被国外团体或个人合法收养,应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指派专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应由直系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3、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死亡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除1.2项规定材料外,还需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的《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申报表》(见附件);
(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证或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证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除应收取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剪角)外,视情况还需收取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2、获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3、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四)办理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收取如下材料:
1、省民政厅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被收养儿童护照(复印件、加盖福利机构核验原件章);无法提供护照复印件的,填写《涉外收养儿童注销审批表》(见附件),逐级报市公安局业务科转送出入境管理处协查儿童护照办理情况,待审批同意注销后收取《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审批表》。
3、被收养儿童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免提供)。
(五)办理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应收取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2、被宣告失踪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申报人无法提供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可由申报人书面说明并在人口信息单签名确认代替);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7)注销户籍要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第一条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
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按公治[2006]246号的精神,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被部队应征后应在原籍注销户口。
第二条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条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按闽公综[2008]654号办理。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户口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在《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的含义有六种解释,其中有两种是对我们现在常说的户口管理中的户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
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户口也是个法律概念,户与口联用,始于汉代司马迁所著的《史记》,后沿用至今。户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户内必需有人才能称为户,人是户的生命实体,而人又是以口为计量单位的。
我们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但是,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
8. 请问我要回内地注销户口需什么手续
户口管理规定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专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属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