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音乐怎么发行收费吗

音乐发行不是一句两句就能概括完的,词曲、编曲、录制、后期、封面、发行、推广,每一步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你只是上传到什么音乐基地玩玩的话,自己就可以传的。不过还是要找正规的公司给你发行歌曲,一般的经纪公司是不对外发行别的歌手,只服务自己旗下的艺人,k金音乐专辑计划可以满足普通人的歌手梦。

2. 音乐发行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音乐发行属于商标分类第41类4105群组;
经路标网统计,注册音乐发行的商标达回423件。
注册时怎样选答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书籍出版,群组号:4104)类别的商标有11件,注册占比率达2.6%
2.选择注册(娱乐信息,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10件,注册占比率达2.36%
3.选择注册(现场表演,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1.89%
4.选择注册(经营彩票,群组号:4107)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1.89%
5.选择注册(音乐出版服务,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1.42%
6.选择注册(音乐制作,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1.42%
7.选择注册(公共游乐场,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1.42%
8.选择注册(收费图书馆,群组号:4103)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1.42%
9.选择注册(音乐制作服务,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1.42%
10.选择注册(教育信息在线服务(与电影,电视节目和娱乐业有关),群组号:4101)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1.42%

3. 如何发行专辑发行专辑的步骤是什么

制作专辑的大体流程:1、挑选歌曲2、练习歌曲3、录制、编辑歌曲(这里有可能会录制主打歌曲的mv)4、发cd5、陆续拍其他歌曲的mv(在电视台上首播)6、出收藏版专辑(内有其他歌曲的mv)流程大概就是这个样子了。。专辑会有好几版只因为是给不同的人买的啦。死忠歌迷的话比较想要收藏版的,里面会有海报啊、照片集啊、mv花絮dvd还有什么经典歌曲之类的,但是那种是最贵的,而且包装很好看。一般的歌迷通常比较会买偶尔有赠品的但带有mv的dvd之类的。最普通的版本就是一般第一次听的人买的专辑了啊,最便宜的那种。[转]唱片制作流程现在作唱片越来越难了,原因在于市场的多元化与听众的口味变换太快了,当然还有包跨宣传手法的日新月异、科技的进步让盗版猖獗等等。不过听众还是会支持好的唱片,相信制作唱片的工作群,只要用心,应该会得到好的互动的!一、什么是唱片制作流程?分为哪些?唱片制作流程也就是唱片发行前的准备、制作、修正等。一般而言可分为:收歌→Demo确认→发编→过带→搭乐器→配唱→和声→混音→Mastering二、何谓收歌?当前制作业开始时,会开始找寻制作人、歌曲Demo。一般而言,收到的Demo有单独词、曲,也有词取兼并的。若收到单独的词或曲,制作人会另外找寻搭配的词或曲。而收歌的方向不拘歌曲的风格,有时可能收了五十首以上的歌曲来做筛选。三、何谓Demo确认?当制作人收到歌曲的Demo以后,会开会听歌,开始选择适合歌手的歌曲,而开会的次数不止一次,通常会有好几次给不同层级的人物听,然后进行投票筛选,有时候选出来的歌曲数量会面临不够预期的数目,在这种缺歌的情况下,势必要再发布消息,收取的作品来选择!经过许许多多的会议后,决定了新专辑的歌曲,这就是所谓的「Demo确认」。四、何谓发编?所谓的发编就是将决定出来的歌曲交给编曲的人,经过了沟通以后,开始着手进行编曲。有时候同一首歌可能给不同的人编曲,成果会出现不同的风格,最后让制作人决定版本。五、何谓过带?当编曲完成后,便会进入录音室进行过带,也就是将音乐一轨一轨地录到工作带。一般的情况是编曲人员带着自己的设备(音源器、计算机、多轨录音器材等等)至录音室进行过带。过带的意义在于将每个乐器或音源单独地录到一轨,以方便日后混音工程的处理。在过带的过程中常常碰到的问题是机器无法捉到正确的时间格数,造成某些轨的声音无法准确地搭配其它轨,因此要重过带。不过随着科技的进步,好的器才能帮助过带的过程中,便利性与准确性增加。六、何谓搭乐器?当过带的步骤完成后,因为某些音色需要真实乐器的声音,所以需要请乐手来搭音乐。常常需要乐手来搭音乐的部分包括吉他、Bass、鼓组、弦乐等等。当然,越多真实乐器的声音,品质会更人性化,声音更悦耳。另外,属于电子音乐的歌曲,用到真实乐器的机会可能比较少。七、何谓配唱所谓的配唱就是歌星开始要唱歌了。主角开始炼狱般的工作时间,为了配合制作人的要求和唱片品质的完美度,配唱过程往往是歌手最艰辛也最难忘的时刻。在录音室里常常会碰到重录的情形,有的时候还可能一句一句地录下来喔!要看歌手的功力了。关于这个问题,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请教本网站的林老师,她对于这方面可以提供很丰富的经验和宝贵的建议。八、何谓和声?所谓的和声就是拿人声来当乐器或音源。人声是最温暖的,和声的好与坏往往影响了整个曲子的感觉,加了和声(这里所谓的和声是指搭配人声,而非理论的和声学),可以让曲子的表现度更强,所以和声对于流行歌曲而言,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利器喔!九、何谓混音?混音工作是所有录音都已经完成后的步骤。混音师必须将每一轨所录好的声音一一做最好的分配,包括声音的位置、音质、效果、大小声,有时候还有表情。混音的好与坏对于音乐品质有很绝对的影响,因为搭表现了音乐的起伏,也带动了听众的情绪,因此,好的混音是能让每一个声音清清楚楚的表现。不过有时候,为了让歌曲表现另一种效果,故意让某些声音产生混浊、突兀等等,也说不定!十、何谓Mastering?当所有的歌曲都变成了完整的作品以后,为了让整张唱片的音量、质感能更平衡,就必须做Mastering的工程。因为每一首歌曲录完以后,在相互比较之下,常常会造成几首歌的音量比较大声、几首歌的音量比较小声,几首歌的音乐起伏相距很大、几首歌的音乐起伏平淡无奇等等现象,所以需要靠着Mastering的工程将它们能更统一,这样才能将这些歌曲放置于同一张唱片时,品质均衡,听众也能更舒服地欣赏这张唱片。有些时候,一些原本录得不好听的歌曲,经过了Mastering的工程后,变成更好听了!以上是唱片制作的流程。现今的作法大致相同,当然也有不同的,不过做唱片的方法是依制作理念而不同的1.歌手的培养:一般唱片最重要的就是歌手或艺人,而歌手的台风、歌声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台风、歌手形象的制作都是可以掌握的,只需计划完整找出歌手的特色加以发挥,应该都不成问题。而歌声与音准这可能就与先天有相当大关系了。但是各位不用担心,拜科技之赐,这些问题已经都可以解决了,而这项技术在"刺玫瑰音乐"制作人Johnny表示Vocal、Pitch、拍子、音色的校正已向英国制作人Simon取得这方面的技术,而其实这些技术也早已运用在许多的唱片上了,就算是全世界最知名的歌手也一定要作音准校正,这就是近来Engineer名称中又多出了一个VocalEngineer的原因了!2.歌曲制成:词曲创作,或采取的方式,最好在较多的曲子筛选较满意的歌效果会比较好!3.编曲:当然你最好找一个有经验的制作人帮你制作出品质较好的曲子。将已创作出或已选好的歌曲与制作人讨论欲进行之方向,让制作人开始发配歌曲制作风格给不同的编曲、Live乐手录音。4.录音:在歌曲编曲完成之后,歌手就要准备进录音室录音了,当然歌手唱歌必需要有制作人在旁监制,最重要就是要把感觉唱对。在歌唱完成后,和声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它可以让整个音乐变得更饱满,更丰富。5.混音:在Live乐手、歌手、和声都录制完成后,曲子就可以开始进行混音的工作了,当然混音之前一定要检查音乐与歌手的旋律、和弦有没有打到,确定之后才能放心混音。混音是决定歌曲成败的关键,所以花的时间也较久,一般光是混音就少就要两天,因为在混音时必须在每个多轨录音的轨道内调它的效果如EQ、Balance..,如此不断反覆的检查,而在混音中Automix是不可或缺的,现在的Consel应该都有这种功能,就是能够将您所做的动作完完全全纪录在晶片内,相信大家如仔细看过有的MTV情节内,在录音的片段有些按钮会自己动,就是这个原因。6.过带:歌曲混音确定没问题后,就要过成两轨(Stereo)母带了,笔者建议最好过DAT或是DigitalInToWave(当然录音卡等级要高一点!)而本人不建议用MD当母带,在本人经验中MD的频率太窄,虽然一般人听不出来但从监听喇叭放出来真的就是有差。7.母带后期处理: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mastring是什麼,前几年在台湾还没有这项技术时,有些唱片都必须送到国外去做处理,而当然处理过后的音质,绝对是让人赞不绝口,它能够使音质变的更细腻、透明、音场更宽广~~~~形容不完,反正要经过这道手序,才能称得上是一张"A"版的唱片啦!8.封面设计:封面与内容的设计在唱片制作的前期就可开始制作了,当然这必须要请专业的美术人员设计,告诉你要的感觉,并进行相关的繁琐事件如:拍照、CF等..。设计好之后做成MO交给工厂印刷。9.母带压片:Mastering完成后即可将母带送给CD压片厂加工大量压片,一般可以与工厂谈压片、包装、印刷都给他们做,这样会比较划算,目前行情做到好大概15~20块每片吧!在压片之前必须与厂商签立版权的合约,证明CD版权的清楚,如此你就可以等待商品的完成了。10.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可至新闻局询问著作权登记事宜,去之前记得带词曲、录音带或CD,手续有点繁琐。但这是著作财产权,登记之后就永久属於你的了,辛苦一点也是有代价的。11.歌曲的宣传:这就要看你的预算罗!通常大唱片公司所花在此的费用,是占所有制作费十倍甚至,所有不过不用紧张,谁说作唱片一定要花大钱^_^|||用点头脑吧!12.MTV制作:如果预算许可,拍支MTV当然是最好的,而MTV的制作可以自己拍,也可以找导演拍,外面行情大概20~30万就可以拍好一支带子了。13.铺货:当然在这方面所必须要有相当的管道,否则会很辛苦的..

4. 请问一下,创作歌曲之后,发布之前(比如上传至网络)是不是应该进行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怎么做

一般作者自创作完成时就已经具有著作权并不需要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下取证很难,造成被侵权后也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出版发行前进行版权登记是有必要的。版权登记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样本和权利保证书、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在各省的版权处受理。山东省版权服务中心

5. 我想出版原创音乐CD,请问需要到哪里审批什么流程。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七章 年度核验
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
(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
(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 歌曲发行证是给公司还是给个人

应该是给公司的!

7. 歌曲发行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歌曲发行属于商标分类第41类4105群组;
经统计,注册歌曲发行的商标达144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录音棚,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2.选择注册(音乐制作,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3.选择注册(编曲,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4.选择注册(音乐学校,群组号:4101)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5.选择注册(作曲,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6.选择注册(娱乐,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7.选择注册(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群组号:)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8.选择注册(表演制作,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9.选择注册(音频和视频娱乐服务,群组号:4105)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10.选择注册(音乐教育,群组号:4101)类别的商标有8件,注册占比率达5.56%

8. 想要注册一家音乐公司,具有创作,录制,发行专辑,应该是怎么操作

我知道的有三步,第一,找到发行平台,网上很多,而且是免费发行的,我知版道的有星推传媒。第权二,音乐制作,这个就不用多介绍了。第三,找那些具备音乐创作能力的但是缺发展机会的独立艺人。回答得比较单简单,但是比较客观,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9. 音乐发行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音乐发行量”吧?指唱片公司在首次发片是发出的总量

10. 各位大神 请问一首原创歌曲想要发行 得先注册申请版权还是先发行

新创歌曲需要申请版权权所有在发行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