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登记类型
⑴ 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你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版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权、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点赞
⑵ 关于那些类型的肥料免于登记的问题!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⑶ 平行登记基本类型有哪些
总账与明细账的关系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总账对其所属明细账起统驭作用;明细账则对其所隶属的总账起辅助作用。相互配合的关系。核算内容相同,它们提供的核算资料相互补充。平行登记,即是将同一笔经济业务,一方面计入总账账户,另一方面也同样计入其所属的明细账账户。但对无明细账户的,不必要在总账外再设明细账,避免重复登记。平行登记的要求,即三同: (1)平行登记的金额必须相等; (2)平行登记的记账方向必须相同; (3)平行登记的原始依据必须一致.
⑷ 减免税种类包括那些
减免税类型:
1、税基式减免
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
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3、税额式减免
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4)免登记类型扩展阅读: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⑸ 税务登记证注册类型有哪几种
经济类型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⑹ 在进行入户登记时以下。哪种类型的人不需要登记
在进行入户登记时,只要是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员,都需要登记!外来人员不需要登记!
⑺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什么意思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即一般组织机构的分类。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根据其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不同,而产生各种性质的分类。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7)免登记类型扩展阅读:
公司登记注册的目的和作用:
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司登记管理的职能,大体上掌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趋势,并根据市场要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指导公司发展方向。
二、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登记信息,是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司法机关对涉及诉讼的公司进行司法管辖和裁判的基本依据。
三、通过登记信息的整理和汇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公司的行业分布、产品结构等情况,为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和总体经济调控提供现实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网络-公司登记
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什么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设立登记
《征管法》第15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法人(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具体规定为: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二)变更登记
《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需按时领取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限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还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⑼ 北京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中,登记注册类型应该选哪项
选2。或者其他,这个不重要,放心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