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要件
❶ 试述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关系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法律关系的成立为:法律行为+登记=成立和有效
典型的是不动产的抵专押登记,举例,属如果抵押不动产,不仅要有前期的法律关系(抵押合同),还要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抵押关系才能够成立并有效。
抵押对抗模式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并有效;法律行为+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即使不登记,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举例:汽车的抵押:汽车抵押只要签定了抵押合同,抵押关系就是存在并且有效的,但是,这时候的抵押关系的优先权,是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关系,和其他普通债权是同等效力。
只有登记了以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❷ 对抗要件是什么意思
具有对抗要件的意义,是指法律对意思表示形式的这种限制性规定,其意义仅在于使当事人依该行为取得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使不符合这种限制性规定,不仅该行为可以有效成立,其所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有效成立。只是在有善意第三人在该权利标的上主张相同内容的权利时,当事人的权利则不具有对抗该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海商法》第9条、第10条关于船舶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取得,第13条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应当采取审核登记形式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4条关于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第16条关于航空器抵押权的取得应当采取审核登记形式的规定,《担保法》第43条关于抵押物自愿登记的规定,均属于这种立法例
❸ 民法中登记生效要件和登记对抗要件
登记生效要件的权利有:
1、产生对抗效力
2、法律行为生效
登记对抗要件的权利有:
1、产生对抗效力
2、不影响行为继续有效
❹ 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分别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们要明白,要件, 对抗, 他们都是生效的。 但对抗要件可以是书面形成,可以协议,或约定。约定时成立。但生效要件就不这么简单了,要实质生效。即使是附延期的合同 尤其是房屋买卖。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❺ 什么是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专所有属权转让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❻ 对抗要件的意思
看这个就明白了,来
“登记要件主义”自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①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
②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❼ 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专要件,即使合属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❽ 登记作为对抗要件这句话什么意思
您好,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合同自成立时就会生效的,但是如果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❾ 登记对抗要件的物,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登记
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❿ 什么是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①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
②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