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州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2020福州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1、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要符合相关申请条件才能申请。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租房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纳入轮候配租范围,然后轮候配租。

2. 在福州如何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一样吗

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人,可以去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比较类似,都是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而且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2)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第二条 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3. 福州廉租房申请详细步骤

会不会被套路了,建议还是自己去申请,关键的时候找相关领导关照下。

  • 廉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

3、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 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

  • 本省廉租房申请程序和材料如下:

  1. 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 自申请被接受之日起,经街道(镇)初审(30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复审(各15个工作日),设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登记(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进入轮候程序,即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并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排序。

  3.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4. 外地户口在福州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证件

一、外地人在福州申请公租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在福州连续稳定工作容5年以上;
2、能提供同期暂住、公积金、社保和纳税证明;
3、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均无住房;
4、申请人家庭收入上限与家庭相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5. 福州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内人群但容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公共租赁房有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等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
公租房申请材料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将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价机制。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
6、房产证明。

6. 在福州是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已领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在其获得保障资格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动通知其办理退出住房工龄补贴手续;未办结退款手续的,不提供廉租房保障。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户籍限制。

(6)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申请材料须备齐廉租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法院判决书)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三、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

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本项证明已编入申请表内,请领表后办理证明手续)。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

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五、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六、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7. 申请福州市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抄障应当具备下列条袭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3平方米以下)。

(7)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不能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