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登记联办
『壹』 房产交易大厅属于哪个部门
通常属于当地的房管局。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
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建立市场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截止到2013年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1)交易登记联办扩展阅读:
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职能: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地产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
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和权属转移登记。
网络——房地产交易所
『贰』 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收件遗失怎么办 要不要补办 补办需要什么证件
登报挂失下,凭含有登报内容的报纸去补办下。登报的话网上可以自助办理的,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自助登报服务
『叁』 如何正确处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建议按以下模式处理:
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
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
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
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房屋面积管理仍由房产部门负责的理由如下:
1、中编办文件规定房屋产权管理仍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面积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土资发 〔2015〕90号两部委文件已对该问题有明确界定;
2、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和政策法规,有专业的房产测绘队伍;
3、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合同面积与实得面积纠纷,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并记载楼盘表;
4、在房屋交易登记的前期工作环节确定房屋面积,且谁测绘谁负责,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积和登记面积差异引起的矛盾;
5、国土部门有土地测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暂时还不能兼容;
6、还没有开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市县,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仓促“停旧发新”。
四、特别是要推行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
1、要划清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责任界限;
2、要理清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要件、档案管理和衔接办法;
3、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发的办公系统要能和房屋交易办公系统相适应,易于数据信息对接、共享共用;
4、最好由政府出资对原房屋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两个部门在一个办公系统上办公,如果做不到,应搭建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两个机构适时向共享平台传输交易登记信息,工作人员可适时到共享平台查阅所需信息;
5、先局部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掌握规律,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措施储备后,再全面推开;
6、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要通过协商沟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难问题解决办法,慎重选择“停旧发新”的时间节点,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积滞压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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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使不动产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依法查询系统,是规范不动产市场的治本之策。
长期以来,由于不动产信息资料过于分散,政府有关部门基于部门利益考虑,缺乏房地产信息共享的动力,再加上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地方政府受制于土地财政而消极应对。
致使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迟迟没有进展,楼市调控政策因信息封闭,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而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之后,即可顺利打破信息藩篱,摸清全国居民住房基本状况,从而有利于辨识炒房者与刚需者,以区别对待并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
目前,包括土地在内,不同城市间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并非完全通畅,这也致使一些监管政策在执行上不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楼市限购政策,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购房者在本区域的房屋信息。
但对其外地房屋拥有情况的信息可能不能详尽了解。这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管理,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削弱行业监管力度。
『肆』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第二联(客户联)在哪里急!!!
就是购房合同啊,房产公司签了合同后,有一份会给购房人的,你再找找,这个证明联说的有点玄乎而已。
『伍』 取得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收件单,表示完成过户了吗
取得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杨办收件单,已经表示完成过户了,你可以跟他们的工作人员联系一下。
『陆』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从名称可知,其主要职责是对股份数量、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及结算。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职能不同
证券公司,是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有代理证券发行;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兼井与收购业务:研究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其他服务。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的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法》指出"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我国内地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深市、沪市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简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属于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等。
3、特征不同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是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所谓集中竞价是指所有证券经纪商、自营商主要集中在这个场所通过竞争的方式,从事证券的代理或自营买卖活动。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
证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参与交易,除了提供服务充 当交易组织者的角色,还需执行法律法规赋予它的一线监管职能。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虽属两个单位,但是是一码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是以前从交易所分出来的。前者负责交易,后者负责结算。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向交易所传递交易指令,交易所负责成交,收盘后将交易数据转至结算公司,结算公司结算完在每天大概4点以后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收,钱货正式易手。
『柒』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各自职能 区别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主要由券商和证券业人员组成)。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专门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记、集中存管、集中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
他们是同一行业下不同的行政部门。
『捌』 全国房管局是否联网即“房屋产权交易系统”是否全国联网
房屋产权交易系统有全国联网。
6月中旬,自然资源部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
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335个地市、2853个县区共设立3001个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3.8万个窗口、8万多一线登记工作人员每天为30多万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高永介绍,将有序开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的消息一经发出,外界就将其与房地产税,甚至“空置税”的开征挂钩,视其为征税的“技术前提”。7月16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举措。这一表态更增加了外界对于房地产税出台的预期。
(8)交易登记联办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后的查询工作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是不是每位公民只要上网就可以查询任何一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以及交易信息?针对外界普遍关心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孙宪忠曾指出;
从法理上讲,让不动产信息充分公开、让大家都能够查询是有缺陷的。“为了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秩序,需要建立一个风险防范机制。只有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交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利去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从国外的一些经验看,不动产信息系统开放程度比较高,房子的户主是谁、位置在哪里、面积和建筑形态是怎样的,都可以查询到。”中国土地学会前秘书长黄小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2014年时,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曾表示,到2017年底前,可“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其实,2015年3月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规定了谁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具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是外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另一个特点是构架在私有云,而非公有云上。
所谓私有云是指为一个客户单独使用而构建,因而提供对数据、安全性和服务质量的最有效控制,相较而言公有云则是第三方提供商为用户提供的能够使用的云,一般可通过互联网使用,其核心属性是共享资源服务。
“‘国土资源云’构建在自然资源部内部的系统中,不是一般人都能进得去的,可以将其理解为一张规模很大的局域网。”万波告诉记者,在构架该云服务的过程中,中地数码的工作人员只能“搭架子”,而不能看到“架子上放了什么货”,“技术人员是没有这个权限的。
主体要求是在保证开放性的同时也要保证私密性,也就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不对外泄露。”
『玖』 不动产交易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主要通过权利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将不动产无权及其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对于普通民众来讲,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试用期、地役权等几大类。另外,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登记管理,我国出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可全国范围内查询。
所需资料入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二、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三、经适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拨地文、图)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适房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付款凭据,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
8、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
9、已办理预购经适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四、个人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单位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7、批准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范围图;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需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其中1993年1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只需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
六、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六、房屋赠与、受遗赠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赠与);
5、属遗赠转移登记的提交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七、房屋约定协议导致的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约定协议,原件,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额转移约定协议,申请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协议离婚的可提交离婚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经婚姻登记机构签章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5、房屋测绘报告。
八、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