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区别

《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版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权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不一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③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在交纳购房定金以前,小吴专门让卖房人老金把该房屋的房产证带来看了看,证明该房屋的面积确实是八十平方米,老金确实是房屋的所有人。小吴这才放心地与老金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合同,约定七天后到房管局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那天,小吴和老金一起来到房管局。在办理时小吴和老金吃惊地发现,老金的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原来,老金的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就背着老金,拿着老金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私自以老金的房屋作抵押到银行借了二十万元钱。老金一直不知道。今天想卖房子要过户时才发现。 老金自己拿的房产证和房管局的登记记载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此生活实例应该如何处理? 权威解说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制度”,即不动产权利除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外,还应由登记机关发给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我国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因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的不同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土地权属证书。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等。第二类是房屋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发证制度在我国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即由于登记发证制度的存在,造成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了两个有关不动产权属和内容的证明文件: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不动产登记簿。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即使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进行不动产权属于的登记并颁发证书,但仍会出现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该以哪个文件为准来确定不动产的归属?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在我国,部门规章把不动产权属斑点书定性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例如,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房产旆)是“权利人合肥市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七条则否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一规定,将其重新界定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要有两方面的证明作用: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说明权利的作用;二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起到证明登记行为完成的作用,登记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由此可见,不动产权属证书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在交易中起着初步的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时不能作为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最终证据。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买受方也可以据此认为出卖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与之进行必要的磋商。

④ 不动产产权证和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明有何区别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区别: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内草原容、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如果全国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对楼市进行全面摸底。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⑤ 不动产证书号与不动产证明号一样的吗

不一样的
不动产证书号是指该不动产在政府的备案登记号,是唯一的。
而不动产证明号是指针对该不动产开具的证明的一个索引号,针对的是这份证明

⑥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之间的关系

三者之间并没有多大关系。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得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⑦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用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人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⑧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怎么办

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变更,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