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数额登记
『壹』 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 对于,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 对于,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 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怎么填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领取通知人签字: 通知书文号:
年 月 日
(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叁』 股权出质数额与可融资的金额通常比例是多少
股权出质数额与融资金额通常比例在3:1左右。
『肆』 股权质押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如下: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4)股权数额登记扩展阅读:
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参考资料:网络_股权质押
『伍』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中的“被担保债权数额”指什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柒』 公司股权出质 注册资本如何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注册资本如何变更登记? (一)股权所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 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但是,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数额,而非股权比例,即质权合同和出质登记应当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XX万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万股。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权所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委托书、关于出质股权数额变化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未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即其他股东减少出资的,出质股权未发生变化。【延伸阅读】注册成立公司的具体流程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供参考)公司股东变更样板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写?
『捌』 工商登记股权比例小数表示除不尽如何处理
如果将分数换算成小数,小数点后可以保留3位,这样计算就比较准确了,四位以后的小数点仅影响到“角”,可以忽略。
如,各1/3 可以表示为33.333% 加起来四舍五入后也是100%
『玖』 股权出质的登记办法
(试行)解读:
一、《试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内容:
一是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是本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二是登记机关是形式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五是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六是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目标公司的范围
首先,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中的“目标公司”指公司,排除了非公司企业。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目标公司”中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但是,鉴于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国务院目前没有规定,在试点期间,暂不将其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对其出质登记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纳入本办法“目标公司”范围。
(二)关于股权质押期限
股权质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物权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区别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物权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设定的意定物权。《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所以,我们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质押的期限,到期后质权自动解除。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三)关于登记审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属性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关系而为的登记,与《行政许可法》所称之行政许可是有本质区别的。登记的作用在于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并通过加强公示效果,提高社会公信力。在股权出质登记中,登记机关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对其登记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至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范围内。